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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华邓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3,(2):20-30
醉驾入刑已逾十年,但相关案件的数量却不降反升。这既反映出不少驾驶人仍是侥幸心理有余而守法意识不足,同时也表明依靠“心理强制式”的刑罚来控制醉驾的治理方式效果欠佳。在新时代,刑事司法机关宜以“经验主义应得刑罚”为分配原则,通过与民众的沟通、协商,对醉驾人处以不偏离正义的“应得刑罚”,才能满足公众对醉驾案件的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意愿,从而使裁判结论获得正当性。长此以往,人们将不断增加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司法机关也可籍此激活规范的行为引导功能,促使人们将规范内化,唤醒人们形成规范守法动机,进而使个体的守法行为由被动转为主动,最终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之刑罚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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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5):68-73
在对武汉市6712例涉嫌醉驾案件资料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统计分析涉嫌醉驾人员的体内乙醇分布代谢规律、个体差异、抽血时间和检测方法,探究乙醇含量检测中呼气值与血液检测值差异的原因,并依此提出相关建议和方法,供交通执法部门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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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嫦云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19-20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使"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从行政处罚领域进入到刑法处罚领域,这是我国立法实践的重大进步,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一项重要突破。但目前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罪的犯罪构成,还存在许多质疑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针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中几个较有争议的问题展开辨析,以期对该罪的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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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入刑一年来,由于其基准刑的确定缺乏细化的指导标准导致同案异判、异案同判、重案轻判和轻案重判等罪刑不均的乱象。为了实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罪刑关系上的均衡,基于其作为危险犯的前提,可以通过被告人的血醇浓度、所驾车辆的类型、是否无证驾驶和驾驶无号牌(号牌超过有效期)的车辆、驾驶车辆实际载客人数和加重结果来确定拘役的基准刑以及是否免于刑事处罚;从与刑事处罚相协调的视角来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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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是针对我国社会公共道路安全现状,并经普遍征求意见后的一项刑事立法举措,对于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消除社会恐慌心理,顺应公众“平安出行”的诉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醉酒驾驶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刑法应当能够“防微杜渐,止恶于初”,注重早期介入,以较小的成本避免更大的危害结果发生;醉驾入刑也是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的体现。该罪入罪的主客观依据、八罪标准、量刑幅度以及与相关罪名的衔接,是司法实践不可忽视的内容,理论上也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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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长鹏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42-44
醉酒驾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写入《刑法》,意味着醉驾入刑的法治化,这将从根本上提高醉驾的违法成本,对治理这一社会问题带来了新的契机。公安民警在查处醉酒入刑的执法过程中应遵守程序,严格依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来维护醉驾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醉驾入刑下警察规范执法的策略有:制定统一的执法规范,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民警培训和投入精密查处设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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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评价问题,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鉴于目前的三种主流观点都不能从理论上周延地对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罪责进行评价,笔者遂运用以醉酒犯罪为蓝本构建起来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试图为这个问题谋求一条妥善的解决之道。笔者提出对于醉驾者主观罪过的判断,应当区分自陷于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两种情况;同时,辅以对司法解释的修改以达到对醉驾肇事行为的合理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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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正式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规定在道路上醉酒(即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驾驶机动车的为危险驾驶罪。本文以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为分析蓝本,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的特点及原因进行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