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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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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警察盘查权与人权保障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蒋连舟  李新钰 《河北法学》2006,24(4):117-120
警察盘查权包括当场盘问权和检查权和继续盘问权,其中,当场盘查是任意性行政措施,继续盘问为强制性行政措施.警察盘问权是一种由警察在没有中立机关干预下随机实施的一项措施,决定了自由裁量权较常态下要大的多,导致了侵犯人权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经常使用拉网式的盘查,盘查执法随意性过大,对盘查理解偏狭和滥用盘查权.因此,必须进一步改造盘查权,对盘查的对象、时间、继续盘查的地点严格限制,将盘查纳入刑事检察监督的视野,提高警察素质,加强人权教育,严格依法办案,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切实保障公民人权方面寻求最佳结合点.  相似文献   

2.
论盘查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万毅 《法学研究》2006,28(2):126-137
作为一种介于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职能之间、介于刑事侦查程序与行政调查程序之间、也介于警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具有双重属性的警察行为,盘查是警察机关对于可疑人员和可疑场所临时进行拦阻、盘问、检视、检查的行为。由于在盘查过程中,一些强制性手段的运用将给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不可避免的干预,因此,对盘查从启动到执行必须实行严格的程序控制,同时还应给权利受到违法盘查侵犯的当事人提供程序救济。  相似文献   

3.
《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且身份不明的,携带物品可能是赃物的,可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对其留置盘问。这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有当场盘问权和当场检查权。如果仅仅是盘查机,自然无可厚非,因为盘问、检查是人民警察管理社会治安,发现、制止、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措施之一。但是这条还包含了警察法赋予人民警察…  相似文献   

4.
当场盘查权是《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力,指人民警察在职务活动中,对形迹可疑、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有权当场盘问与检查,起目的是为了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维护和保障社会治安有很重要的作用。本文中对目前当场盘查制度的现状进行阐述,说明这项权力在行使中存在一些缺陷:当场盘查制度适用条件不明确,缺乏制约;当场盘查程序的随意性;具体适用方法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使当场盘查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针对当场盘查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  相似文献   

5.
刘扬 《法制与社会》2012,(26):152-153
面对基层民警在盘查行动中执法不规范而遭到投诉,滥用警械武器导致不应有的伤亡,缺乏安全意识造成自身被袭等情况,应从正确认识自身职权、行动准备、启动条件、截停、盘问、检查等几个环节来推进盘查行动的规范化执法.  相似文献   

6.
盘查系介于任意性调查行为与强制性调查行为之间的中间行为.警察为拦阻、留置相对人得采用必要的强制力手段,但是具体强制力度应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参酌案情的重大性、可疑的程度、盘问的必要性、紧急性等因素综合权衡后决定.现场盘查的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20分钟以内,仅在考虑到盘查方式合理性、必要性与合目的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同行后继续盘问的时间应控制在6小时以内,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延长至12小时(不能高于拘传的期间).如果相对人拒绝回答身份信息或者回答无法令盘查人员满意,警察可以采取一切必要之强制力以获取相对人的身份信息;而在其他基础信息方面,公民有权拒绝回答,即使公民选择自愿回答后也无需为真实性提供担保.盘查中的人身检查应当限于体表拍触,物品检查也限于随身携带及现实可支配、控制的范围,而不得随意侵入嫌疑人的上锁的物品内部.如果盘查是以同意的方式进行,无需立法的明确授权,其合法性源于公民舍弃基本权的承诺.  相似文献   

7.
盘查记录有《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和《挡获经过(说明)》两种形式,它们在制作主体、形成时间空间、证明内容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之所以如此,源于不同的警务机制。盘查记录的诉讼证据资格不应有任何疑问,这是因为在违法—犯罪二元追诉机制下,刑事立案前的查缉活动由负责日常警务的警察依法进行,由此获得的证据必然具有合法性。在证明作用方面,盘查记录因其证明内容的综合性、直接性和不可替代性,从而具备了很强的诉讼推进能力。从立法完善角度,应当统一盘查记录的形式,规范其制作方式和记载内容,明确盘查记录的诉讼证据地位。  相似文献   

8.
马静华 《证据科学》2010,18(1):66-73
盘查记录有《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和《挡获经过(说明)》两种形式,它们在制作主体、形成时间空间、证明内容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之所以如此,源于不同的警务机制。盘查记录的诉讼证据资格不应有任何疑问,这是因为在"违法—犯罪二元追诉机制"下,刑事立案前的查缉活动由负责日常警务的警察依法进行,由此获得的证据必然具有合法性。在证明作用方面,盘查记录因其证明内容的综合性、直接性和不可替代性,从而具备了很强的诉讼推进能力。从立法完善角度,应当统一盘查记录的形式,规范其制作方式和记载内容,明确盘查记录的诉讼证据地位。  相似文献   

9.
盘查的性质定位盘查是一种行政权关于盘查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属于行政职权,也有学者认为应属于刑事职权,还有人认为盘查是跨越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的职能。笔者以为,盘查是公安机关在行使日常的行政管理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措施,应属于行政职权。日本的《警察执行职务法》规定的职务询问和台湾《警察职权行使法》规定的盘查在性质上也部属于行政职权。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通常把盘查作为发现犯罪的一种手段或措  相似文献   

10.
比较法视野下的盘查措施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高峰 《现代法学》2006,28(3):137-144
盘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并同时适用于刑事侦查领域。世界各国均对盘查设立了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并针对不同种类的盘查措施给予不同的限制。我国的盘查措施的种类单一,立法未能设立启动盘查措施所需的要件,未能区分盘查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界限,此外,出租屋成为盘查的重点场所,相关的司法救济制度阙如,这些都是我国盘查措施适用中突出的问题。建立科学的盘查措施体系,严格确定盘查措施的界限,逐步取消对出租屋的盘查制度,完善司法救济制度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11.
刘谋斌 《政法学刊》2005,22(5):61-65
审讯环境技巧就是通过对审讯环境某一要素或者多个要素合成的巧妙设计,主要有易地审讯;近身术或日近体术;现场 审讯;布景术;用人术;“冷处理”与“热处理”。在长期的审讯实践中,侦查员们尝试和创新审讯环境技巧,这些审讯环境技巧往往能够 发挥独到的作用、起到奇特的功效。  相似文献   

12.
监督行政的基点、机制及其实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实现行政法治的基本途径是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制约。为此 ,必须确立行政权是一种有限的权力之观念。对行政权的监督应当从“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两个方面着手 ,确保监督权力的独立性、可行性 ,并制定相应的监督程序以保障  相似文献   

13.
郭勇 《政法学刊》2013,(6):64-68
传唤是行政主体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通知特定人员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或者询问的行政强制措施。大多国家在行政程序法中对传唤的适用范围、传唤的启动、实施及事后监督救济进行规范。相比较之下,我国也应当在行政程序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取证原则和当事人的协助调查义务,相应的要扩大传唤的适用范围,同时为了对被传唤人权利的保障,应当严格限定传唤的实施,并构建传唤的审查和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4.
合理设置盘查启动标准既有利于警察执法,也有利于人权保障。通过对我国盘查制度实践的深入研究和对域外法治国家盘查启动标准的比较考察发现,我国盘查措施在启动标准上存在着混淆概念、标准单一和司法缺位三大缺陷。未来我国盘查措施启动标准的设置应当尊重警察盘查的认知规律、正视盘查的实践需要。此外,还应引入司法审查为警察正确理解盘查启动标准提供理论上的指引。  相似文献   

15.
艾明 《证据科学》2010,18(6):678-687
合理设置盘查启动标准既有利于警察执法,也有利于人权保障。通过对我国盘查制度实践的深入研究和对域外法治国家盘查启动标准的比较考察发现,我国盘查措施在启动标准上存在着混淆概念、标准单一和司法缺位三大缺陷。未来我国盘查措施启动标准的设置应当尊重警察盘查的认知规律、正视盘查的实践需要。此外,还应引入司法审查为警察正确理解盘查启动标准提供理论上的指引。  相似文献   

16.
行政裁量基准的理论悖论及其消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裁量基准的兴起既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呼唤执法公正的积极回应,也是行政机关抵御社会资本侵蚀实现自我保护的切实需要,体现出规则之治意识的觉醒,理应成为转型中国核心的行政裁量控制术。裁量基准的智识资源更多来自地方性知识而非行业性智慧,应当承认基层行政执法机关所拥有的基准制定权。作为一类具有规范具体化和解释功能的行政规则,裁量基准效力的外部化是一个普遍的世界性现象,有关裁量基准事实拘束力和法律拘束力辨析的意义日趋弱化。对行政裁量基准诸多理论悖论及其消解的探究,能够为裁量基准课题研究的及时转向扫清障碍。  相似文献   

17.
吴越 《中国法学》2020,(2):48-68
商品现货中远期交易平台具有促进商品交换与商品流通、管理风险等多种功能,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具有特殊地位。从历史上看,是先有现货中远期交易,而后才演化出了期货交易,二者关联度极高。区分现货与期货交易,应从二者不同的交易目的、功能定位、主体特征和交易结果等整体情况综合判定,而不宜倚重于依据二者某些交易规则的相似性进行显性判断。其相关立法、行政监管和司法裁判应坚持整体判断标准,进一步促进此类平台向服务实体经济转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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