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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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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的构想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死刑复核程序有一定价值,但存在诸多弊端。即便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但死刑复核程序自身的弊端依然存在。应废除死刑复核程序,实行死刑案件二审强制上诉制度,增加三审并原则上设定为法律审。实行合议庭法官一致(或绝对多数)同意时才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原则,并应对死刑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进行改革。死刑案件还应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实现被告人辩护权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2.
论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少杀、慎杀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刑事政策。因特定时期的需要而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长期、大范围下放,带来诸如死刑适用的标准不统一,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违反法律适用和法制统一原则,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严重弊端,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将死刑核准权收回。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是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最佳方案。并结合司法实践,就应否坚持全面复核、全案复核、规定死刑复核案件审理期限、实行开庭审理、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等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监督死刑复核程序的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参加死刑复核程序担负的是法律监督者职责,应当由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的专门部门履行该项职责较为合适。死刑复核法律监督主体为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厅。死刑复核以诉讼复核模式为一般原则,以书面复核模式为特例。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时,如果发现法院采用了不正确的复核模式,应当及时通知改正。对于死刑复核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通过健全与加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进一步进行有效监督。应当实行法律监督人员办案责任制并对同级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的期限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4.
早在本刊1996年第3期中以《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的现实》为题,刊登了时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的罗书平法官的文章,呼吁对法律规定的独立于"两审终审制"以外的"死刑复核程序"必须严格执行,而不能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在按照中央的决定,即将收回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今天,时任执行局局长的罗书平法官再次给本刊写来了有关死刑核准权"归位"前后法律适用的文章,针对司法实践中已经和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主张:《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核准权的内容与基本法律相冲突,亟待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核准权的"归位"工作宜分期分批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方式原则上限于"法律审",一般不直接提审被告人;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二审和复核必须开庭进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逐步"归位"的"过渡期内",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核准程序必须与二审程序相分离,坚决杜绝"合二为一"的做法,具体分离的方式可以变通进行,等等。作为一种观点、一种声音、一种来自地方审判实务部门的作者的一家之言,本刊一并予以发表,欢迎读者讨论。  相似文献   

5.
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检讨与改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永江  舒洪水 《河北法学》2005,23(1):97-102
1980年以来,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被下放使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立法上的疏漏和诉讼构造的缺失造成死刑复核程序难以起到最后的程序保障作用。试就完善立法、收回死刑核准权和改进死刑复核程序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6.
胡常龙 《法学论坛》2008,23(2):51-58
死刑核准权归位后死刑案件程序的正当化、规范化问题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其中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正当化问题由于二审程序在整个死刑案件程序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深入研究和挖掘程序功能,保证死刑案件被告人辩护权等程序参与权,有效贯彻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事实审与法律审相结合、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与书面审证相结合等诉讼原则,规范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成为确保死刑案件裁判结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根本保障和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构造缺陷及其矫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死刑复核权,至此,关于死刑核准权的争议尘埃落定。但是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运作却争议颇多,由于我国死刑复核程序采取行政化的书面审理方式,因此控、辩、审三方的构造缺陷极为突出,极易影响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实现。鉴于此,笔者拟就死刑复核程序的构造缺陷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即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该项规定,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的慎重,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但该项规定由于立法规定的较为原则和缺乏刚性要求,使得检察机关的此项监督职能尚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使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有效表达监督意见、强化监督效果,更好地履行新刑诉法所赋予的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9.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即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该项规定,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的慎重,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但该项规定由于立法规定的较为原则和缺乏刚性要求,使得检察机关的此项监督职能尚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使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有效表达监督意见、强化监督效果,更好地履行新刑诉法所赋予的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10.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存废的思考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本文作者认为,作为死刑控制程序保障之一的死刑复核程序,因部分死刑核准权的下放而出现许多问题,使这一程序失去了最后的程序保障作用,不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从加强死刑案件程序保障出发,本文提出两条思路:(1)保留并完善死刑复核程序;(2)废除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案件进行三审终审制改造  相似文献   

11.
侦查案卷裁判主义——对中国刑事第二审程序的重新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中国刑事第二审程序中,一直存在着一种两步式程序构造:二审法官首先通过"调查讯问式"审理,确定案件是否事实清楚,然后再决定是否开庭审理。这种程序构造导致侦查案卷成为二审法院进行事实复审的直接根据,那种单方面的阅卷则成为二审法院进行事实裁判的基础。只要侦查案卷具有这种预决的法律效力,那么,那种强调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改革就注定难以产生实质性的积极效果。在侦查案卷裁判主义的诉讼构造中,所谓的"事实复审"是不可能实现的。  相似文献   

12.
民诉法学界和实务界有关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存在较大争议,该制度成为本次民诉法修改的重要议题之一。为了形成共识,对这一问题从法解释论的角度进行阐释解说尤为必要。为了限制发回重审裁量权的滥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程序细化与加强对审判的组织管理并行的策略。不过这种"程序"与"组织"的交织并不能真正抑制裁量权滥用,反而因剥夺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而损害审判的公信力。为调整二者的相互关系,应在审判管理的组织背景下保障审判程序的自主性,恢复当事人在程序运作中的结构性位置。  相似文献   

13.
收回死刑复核权面临的难题及其破解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意义重大,但可能存在政治风险、职能难题、整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障碍。应对难题的原则与对策:一是系统思维、综合治理。尤其强调观念的转变、审判独立性的保障以及死刑替代措施的跟进;二是逐步推进、有利有节;三是技术处理、区别对待;四是分级负责、责任下沉、责任明确。为此,必须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包括准确界定最高法院复核责任,确定适当的复核审审理方式,限定复核时间,允许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参加复核程序等。必须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包括实行开庭审理及有重点的全面审理方式,同时应当适当调整二审审理期限。还必须改革、完善直接影响死刑案件质量的相关制度,包括从多方面完善证据规则,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及禁止再审改判死刑等。  相似文献   

14.
张卫平 《现代法学》2020,(1):116-131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试图实现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和国家对仲裁更全面监督的双重目的。但由于这一具有司法监督职能的制度被置于执行阶段,不予执行事由实质上成为一种被申请人针对执行请求的抗辩主张,从而与司法审查监督无关。且由于抗辩一旦成立即具有废除仲裁裁决执行力和既判力的双重后果,导致抗辩主张与实际效果的背离。现行制度的这一结构导致了审判权与执行权(执行裁决权)行使的混同。这一结构性缺陷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在认识上误认为仲裁裁决当然具有执行力。但在仲裁和执行法理上,执行力专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仲裁作为民间裁决要具有可执行性,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确认。这一过程是审判权的运用,而非执行权的运用。有鉴于此,应当专门设置对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审查程序,即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对仲裁裁决的确认申请,法院予以审查确认。法院的确认裁决与仲裁裁决共同成为执行根据。该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兼具诉讼性和非讼性。该程序使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执行保持了一致,也进一步实现了审执分离,使国家对仲裁执行的监督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5.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再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瑞华 《法学研究》2014,36(2):166-182
对于被告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要进行专门的程序性裁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告方一旦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就要优先审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使程序性裁判具有优先于实体性裁判的效力。作为程序性裁判的两个重要部分,初步审查要求被告方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具有过滤不必要的程序性裁判的功能;正式调查作为法院的程序性听证程序,具备基本的诉讼构造,偏重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并由公诉方承担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责任,且要达到最高的证明标准。对于一审法院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所作的决定,二审法院无法提供独立的司法救济,只能将其与实体问题一并作为是否撤销原判的依据。  相似文献   

16.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Supreme Court of China (SCC) to take back the power of having judicial review for death sentences. For that purpose, first, we have to amend the procedures for judicial review for death sentences, including precisely defin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SCC to review death sentences, determining appropriate modes of review, prescribing the time limit of review, allow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defense lawyers and prosecutors, etc. Second, we must also amend the appellate procedures for capital cases, including holding hearings, comprehensive trial of key cases, and adjusting the time limit for the second instance. Third, we must improve relative systems that can directly affect the trial quality of capital cases, including the improvement of evidentiary rules, the reform of judicial committees, and the forbiddance to change an original sentence into a death sentence. Long Zongzhi, professor, chairs the academic commission at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Meanwhile, he takes the vice chair of the supervising committee of legal education in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 He advanced the theory of dual structure of criminal litigation in early 1990s and put forward the theory of relative reasonableness in late 1990s, which exerted great influence in academic law. Moreover, he has published a great number of works on criminal litigation, judicial system, and evidence law.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民事诉讼第三审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许尚豪 《法学论坛》2005,20(3):17-20
我国两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由于欠缺对审级制度功能理论和相关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考虑,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弊端,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建构第三审程序。在第三审程序中,应当只审理法律问题,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越级向第三审法院上诉,并对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实行特别上诉、最高法院提审和上诉许可制度。出于审理范围恒定原则,在第三审程序中,不得提起反诉、附带上诉。  相似文献   

18.
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   总被引:80,自引:0,他引:80       下载免费PDF全文
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 ,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 ,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 ,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应该按照检察机关就是公诉机关的思路去改革司法制度 ,建立以公诉机关为核心、主导的审判前程序 ,同时改革现行的逮捕和其他侦查措施的审查批准制度。  相似文献   

19.
论当庭宣判     
瓮怡洁 《政法学刊》2005,22(1):74-79
当庭宣判对于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以及提高诉讼效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定期宣判被普遍化而当庭宣判则成为例外的做法,这种现象弱化了法庭审判的功能,导致许多案件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被架空,加剧了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同时妨碍了社会公众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这一问题的出现有着复杂的原因:庭前和庭审阶段存在的问题使法官难以当庭宣判;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使法官不愿当庭宣判;错案追究制使法官不敢当庭宣判。要实现当庭宣判制度,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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