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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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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利义务的核心范畴地位获得了法理学教材体系的普遍认同,但宪法学和公法学教材对它的认同度不高。近二十年来,法理学者在研究现实法律问题、甚至做全局性论述的时候,逐渐形成了放弃权利义务中心,代之以权利权力中心的选择倾向。新倾向的出现对于我国着力认识权力、合理配置权力,以及对权力的合理运用和制约监督,都有现实意义。本文作者并不赞成以权利权力作为法学的核心范畴,而是主张把反映和记录人们对权利权力共同体的认识的法权概念作为法学的核心范畴。  相似文献   

2.
一、社会权利最有理由成为法学的核心范畴此处所谓“最有理由”,不是要同将来可能被提出来作为核心范畴的概念比较,而是同相对于现在已被提出来作为法学核心范畴的那些概念比较而言。正如前文已指出过的,社会权利概念的反映对象是从权利和权力这两种最基本法现象中抽象出来的,并且使权利和权力在其面前成为一种无差别的存在的东西———一定社会或国家中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归根到底是归属已定的全部财产。这一点决定了社会权利这个抽象概念既处在从权利和权力的完整表象开始的抽象过程的终点,同时又站到了从抽象概念向具体概念…  相似文献   

3.
以权利义务为核心范畴的中国语义分析法理学话语体系,较大程度上脱离了当代中国生动的法律生活实践。中国实践法理学以法律生活实践为基准,确定法学基本范畴,强调以财产归属为根本标准,严格区分权利与权力,将权利、权力视为分别反映两种最重要法律现象范围和内容的平行概念。就内容而言,支撑实践法理学话语体系的基本范畴群由权、权力、权利、法权、剩余权和义务共六个概念构成,法权是其重心所在。  相似文献   

4.
试论中国公法崛起的法理学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公法的崛起”必然引起法理学的范畴逻辑体系以及整个理论体系的拓展和深化与更新———即应否将 (衍生于“权利”这一法理学基石范畴的 )“权力”也作为法理学的基本范畴纳入法理学的范畴逻辑体系 ,并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以予以有效的法律规制 ,从而建构起以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权利———权力关系为基本构架的法理学范畴逻辑体系 ,并拓展为既适用于私法又适用于公法的法理学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5.
传统法理学理论仅将静态的法律关系内容(仅利、义务或者权力)作为它们的基石范畴,忽视了法律行为在法理学中的应有地位。私法程序理论揭示了程序在私法中的普遍存在及其重要功能,证明了程序不仅仅是公法的“专利”。“程序”应当与“权利”一起作为法理学的基石范畴,构建以权利一程序关系为基本架构的法理学范畴逻辑体系,以便从法理学的层面消除重实体轻程序等流弊。  相似文献   

6.
论法理学的范畴逻辑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详细论述了权利、义务、权力三大范畴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源于权利的一元化衍生关系,并指出在确定权利是法理学的基石范畴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法的最基本矛盾关系的同时,也应确认并全方位地研究行为与规范、权利与权力等都是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矛盾关系。因此,法理学的范畴逻辑体系(的基本框架)就应是以行为为逻辑起点,以权利为逻辑中项或中轴,以义务及权力为逻辑张量或张力,以规范性和强制性为逻辑条件,从而以建成法治国家,实现法治社会,并以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最终实现“自由人联合体”为逻辑目标或目的。文章并认为张文显教授和童之伟教授关于法本位问题和法学基石范畴问题的争论中,其双方的观点和理论实际上是可以相互弥补而使其能得以更加完善的。  相似文献   

7.
雷磊 《中国法学》2023,(1):65-84
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结合为特征的新科技时代,不仅给法律领域带来技术问题和法教义层面的问题,也对法理学知识体系,尤其是法学基本范畴形成挑战。对于这种挑战,大体有三种回应方式:部分基本范畴的独立范畴地位将被完全放弃(如“法律关系客体”“法律部门”),部分基本范畴的既有理解将得到彻底或部分重构(如“法律行为”“法律权利”),但也有部分基本范畴在新条件下应该得到坚定辩护乃至更好捍卫(如“法律责任”“法律主体”)。至于“法律”这一根本范畴是否需要重构,则仍无定论,有待未来通过充分的价值论辩来形成重叠共识。新科技时代并没有“肇生”全新的法理学问题,只是提供了“激扰”法理学知识体系、促使对既有理解进行反思的新语境。唯有对上述挑战作出及时有效的法理学回应,才能抓住中国法学自主性发展的新机遇。  相似文献   

8.
论法学的核心范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认为 ,法学概念与法律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联系的角度看 ,法律概念是法学研究的对象之一 ,因而在研究中不可避免地要经常使用法律概念。大部分法学概念与法律概念是重合的 ,这在部门法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但在理论层面 ,法学概念与法律概念则有显著区别。法律概念旨在负载立法者等所赋予的法律意义 ,是为构建法律体系而有逻辑地排列在成文法中的。法学概念负载的则是法学研究者的思想 ,为构建法学体系而被运用于法学著作中。基于这种认识 ,作者认为权利义务不能作为法学的核心范畴 ,但并不排除它们作为法律的核心概念。作者还认为 ,社会权利的概念能否在法学中成立是值得研究的 ,就目前的研究来看 ,其很难成为法学的核心范畴。  相似文献   

9.
法律关系的内容重估和概念重整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现有法律关系学说产生在广义权利与狭义权利不分、权利与权力区别和联系不明的认识论背景下,它的一个不可弥补的缺陷是用权利义务来概括法律关系的内容,而权利义务概念却涵盖不住法律关系中的权力因素,从而使得现有法律关系学说只能解释私法关系,不能合乎逻辑地解释公法关系。本文认为,法律关系内容分别体现在权利-权力、权利一权利和权力一权力三重关系中,这三重关系又外化为权利义务和权力义务两种形式。对于法理学而言,法律关系的法律内容是权利、权力,社会经济内容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以及与其相对应的财产,对于部门法学而言法律关系的内容须做具体分析。本文主张,在抽象的一般的意义上将法律关系内容表述为“法定之权” (简称“法权”),并相应地将法律关系主体表述为法权主体,法律关系客体表述为法权客体,将法律事实表述为引起法权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各部门法学中法律关系有关要素的表述方式,应根据不同部门法的特点分别确定。将上述内容综合在一起,可以形成一个有利于从总体上改善和扩充现有法律关系学说学理功能的法律关系新概念。  相似文献   

10.
论法治社会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定位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权力”与“权利”是公法学研究中最为常见的一对基本范畴,也是近些年来被我国法学界所广为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认为,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权力”与“权利”的“不平衡”是长期的,而“平衡”则是短暂的。特别是在近现代世界各国的宪法确认了“人民主权”的基本原则与以“控权”为基本特征的“法治”治国方略之后,“权力”来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利”并保障与促进“权利”得以实现。这种新型的“权力”“权利”关系说明,“权利”相对于“权力”的优越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与肯定,成为现代国家民主法治发展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11.
论国家的义务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国家有权力必有义务,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简化为权利———权力关系是不正确的,“国家在法律上的代表就是权力”是一个错误的命题。国家的义务是满足公民权利的需要。权利、国家义务、国家权力三者的关系是:“权利的需要”决定国家义务并进一步决定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服务于国家义务并进一步服务于公民的权利。如果要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简化为一个更简洁的模式,那么,这个模式不应当是“权利———权力”,而应当是“权利———国家义务”。国家义务理论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  相似文献   

12.
覃晴 《法制与社会》2010,(36):174-174
传统的法理学或者法学习惯于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视为法律领域最重要的法现象,将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作为分析和解释所有法律问题的两个基本的范畴,可是对于"权利"和"义务"的内涵,以及"权力"的地位如何,"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又如何,却是模糊不清,而"权利义务关系"更是停留于表面,而不去深挖"权利"、"义务"、"权力"背后所潜藏的社会性内容,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留有极大缺憾。  相似文献   

13.
童之伟教授在其专著《法权与宪政》一书中 ,大胆地提出了最基本的法现象不是权利和义务 ,而是权利和权力 ,并将权利权力关系命名为“法权” ,从而揭示了立法上的权力和私法上的权利这对矛盾 ,以及权利和权力分别所对应的义务 ,这是对“法权”概念的重新诠释 ,实现了对“权”和“广义权利”认识的范畴化 ,基本上解决了长期困扰中外法学界对“权”和“广义权利”的内涵、外延不能合理确定的问题 ,并从改善法学理论的状况入手 ,成功地打通了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同时 ,该书哲学思想比较宽厚 ,研究方法独具匠心 ,为我们的学术研究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的崭新思路  相似文献   

14.
法律执行简称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特定的行政部门执行法律的专门活动。它是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之一。过去这个问题多作为行政法学领域的问题进行研究,在法理学领域很少探讨。法律执行在行政法学界普遍称为“行政执法”,但对“行政执法”的概念在认识上不够一致,为了较准确的对法律执行概念作  相似文献   

15.
法理学研究述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21世纪初始 ,法理学的研究虽整体上仍处于蓄势待发的休整状态 ,但也不乏颇有见地的可读之作。现综述如下 :一、学科研究概况(一 )法理学基本范畴1 关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有学者提出 ,在公法的建构和运行过程中 ,为了实现平衡私权利与公权力关系的理想目标 ,总是有其价值偏向 ,这种偏向就是控权总是处于主导地位。所谓以控权为公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是指在私权利方面 ,以确认保障为主 ,在国家权力方面以规范和限制为主。在权力与权力的关系领域 ,不仅存在职权与职责谁为本位的问题 ,而且现代法律必须坚持以职责为本位 ,这是权利本位理论的内在…  相似文献   

16.
论法律权利的概念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法律权利是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之一,随着法制现代化的大潮,它被推上历史的前台。其实,如何看待权利问题是每一个严肃的法学研究者和法制建设者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当前,迫切要求我们皮省传统的法律权利定义,把它纳入社会的价值体系,予以恰如其分的界定。1、逻辑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统一是研究法律权利概念的基本方法。逻辑判断是指对  相似文献   

17.
法律渊源是法理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不仅仅对于法理学,法律渊源也是其他各法学学科的基础性概念。不了解法律渊源的概念,就无法形成对于具体法律形式的判断和运用。本文以《民法总则》颁布后国内几位法学家提出的“《民法总则》第10条赋予了习惯以新的法源地位”的观点为切入点,认为在中国法学界存在着对于法律渊源抑或“法源”概念的误用现象。这种观点将判例法国家的法源理论套用到了当代中国身上,混淆了法律渊源和规范渊源的区别。准确地讲,应该是“《民法总则》第10条赋予了习惯以规范渊源的地位,而非法源地位”。法律渊源就是“有效力的法律表现形式”,这一解释在国际社会是有其基本共识的;而这种“有效力的法律表现形式”在中国的宪法和《立法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本文还针对以法律渊源为基本单元构成的法律体系概念存在的局限性,提出了“规范体系”的概念,并对习惯、国家政策、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等在规范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及其功能进行了分析。本文提出的规范体系概念及其建构的规范层次,对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环境法中有关的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规范存在着内在张力下的结构失衡和运行冲突。走向多元合作共治,是环境风险时代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无论对于政治国家的环境权力,还是对于市民社会的环境权利,环境法都不可能舍此求彼,而必须"两面作战",环境法学理论研究应当具备这种全景式的面向。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在对学界关于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现有理论和学说进行分析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环境法的法权"这一命题。基于环境利益之上的环境权利、环境权力应当是环境法学领域最基本、最重要的元概念,二者虽然不具同质性,但彼此合作共进、竞争成长,共同构成环境法制度大厦的基石。环境法法权结构的规范建构,有助于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权力架构的内外部相互制衡与协作,为迈向多元合作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模式奠定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19.
权利、义务、权力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权利、义务、权力沈宗灵本文论述法律的三个重要术语,即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和权力。首先解释这三个概念,继而阐述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和关系,然后分析中国历史上和西方法律和法学中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解。一、权利的概念在我国目前使用的绝大多数法理学教材(包括...  相似文献   

20.
在法理学改革的讨论中,形成一派几乎完全一致的认识,即法学应是权利之学,法就是权利;法就是实现社会主体的权利要求的工具。提倡者认为,建立以“权利本位主义”的法律观是改革中的法理学的中心观念。在我国,此观念颇有新意。但细细想来,疑问颇多,不敢随便赞同。笔者的基本看法是,法虽然包括权利的宣告和规定,但法的侧重点是义务约束。1.禁忌、义务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社会有序化的标志人类社会是一种有序系统。但人类的有序社会是由动物的无序联合进化而来的。这种无序联合到有序社会的进化,就是以禁忌、义务的出现和增加而实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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