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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布雷耶在《粉碎邪恶循环:面向有效率的风险规制》一书中分析了美国政府在规制那些不起眼的风险过程中所呈现的风险规制议程确定的随意性、规制缺乏连续性等情形。他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症结可以归因于一个邪恶循环,即公众对风险的认知、国会的反应以及规制过程的不确定。为打破这一邪恶循环,则需要建立一种以目标为导向的,去政治化的、精英式的"超级专家理性"制度。就我国风险规制而言,由于存在着与美国政府相似的问题,而布雷耶法官所提出的"超级专家理性"制度切中了我国风险规制体系的要害,因此,这项制度对于破解我国风险规制所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2.
《北方法学》2018,(3):66-80
当前,我国风险规制领域公众参与正处在参与不足与参与过度的困境,这实则暴露出风险规制公众参与的形式化。针对这一问题,主流法律学者主张应当通过利益组织化建构所谓的公众参与利益代表模式来解决公众参与形式化的问题。从理论渊源上考察,公众参与的利益代表模式遵循多元主义的政治哲学传统,强调通过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对抗、竞争、博弈来对风险规制决策施加影响。然而,这种公众参与模式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在现代社会中,民主的实质是协商论辩而非对抗妥协,因此在风险规制参与模式上应当向协商转向,建构一种以协商民主为理论基础的风险规制公众参与模式,借由多元主体的协商对话来强化公众参与,克服公众参与的形式化,最终塑造风险规制决策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3.
《现代法学》2016,(6):108-123
邻避风险规制所涉主体有行政机关、项目建设方、受项目影响的民众与技术专家等,他们在邻避风险议题形成、安全标准制定、风险评估、风险交流与风险管理中具有不同的角色与功能。基于风险知识的专业与信息的异化,不同主体在科学知识与社会价值方面会形成不同的判断与体认,这已使我国当前的邻避风险规制陷入恶性循环。打破恶性循环,需要重塑我国邻避风险规制的合法性。公私合作环境治理的邻避风险规制模式基于当代政治法律理论的支持,能够平衡风险规制中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符合我国社会现实需要,其制度框架由基本制度和操作性制度构成。  相似文献   

4.
在风险社会,社会管理必须具有更强的风险意识。行政决策既要具备科学根据,也要体现民主价值。以风险评估为代表的专家理性模式,是充实行政决策科学根据的主要渠道;以民主参与为代表的公众参与模式,是体现决策民主的主要渠道。风险评估应当严守科学底线,通过恰当的制度配置,确保科学评估的独立性、公正性、可靠性。公众参与风险规制,则要求实现风险评估程序启动的开放性、评估过程的透明、评估结果的公开和可审查性。  相似文献   

5.
金自宁 《中外法学》2014,(1):128-150
现代社会中公众参与风险规制面临现实障碍,即外行公众因为欠缺相应的专业知识而无法实质性地参与风险交流。深圳西部通道环评事件这一中国本土案例,作为具有代表性的样本,提供了一种不同于当前主流方案的新可能性。本文通过总结该事件的争议焦点、分析既定规范给定的行动空间和行动者的创造性实践,揭示了该事件得以成功解决的经验在于居民跨越了专业门槛,与政府进行了有效的风险交流。在此基础上,结合风险交流相关理论论证有效风险交流所需要的,其实并不是使外行公众理解专业知识,而在于建立和维持对专家的系统信任,进而提出此个案成功经验从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需要从制度上保障大众参与机会和专家的可信度。  相似文献   

6.
环境健康风险应对的政策探索正在引发环境法体系的变革,亟需厘清环境健康制度的价值定位并实现体系化完善。在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改之后,环境法体系对优先预防健康风险的价值追求日益清晰,包括公众健康利益较经济发展利益以及其他环境公益应具有相对优先地位,以及应对环境健康风险应树立预防理念等等。由于现行环境法在规制理念、规制模式、规制结构等方面不适应优先预防环境健康风险等需求,因此环境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难以克服的局限,需要借助环境法典编纂契机实现价值与制度的全面融合。为充分表达优先预防健康风险的价值,环境法典环境健康条款应当重点建立分类确定保护级别制度以及全过程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并采用“总则共通性规定+分则特殊性规定”结构,综合协调现行环境法制度的“目标—手段—执行”规制结构。  相似文献   

7.
风险认知模式及其行政法制之意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戚建刚 《法学研究》2009,(5):100-110
在风险社会背景下,专家风险认知模式和公众风险认知模式在风险本质、判断风险严重程度之因素和评价风险之方法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分歧。两种认知模式的差异对规制风险的行政措施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应当通过行政法律制度变革来避免这些消极后果,以便在科学和民主、事实和价值之间获得恰当平衡。这些改革措施包括:实行一种多中心的风险信息公开立法模式;制定并发布统一和完整的风险信息标准,定期加以评估和更新,最终形成一个“全国性的风险预警制度”;进行有效的风险沟通,以便培育公众理性;依据各种定性因素对风险的严重程度加以调节;充分发挥国务院办公厅应急工作办事机构在风险教育、沟通和公开方面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董正爱 《现代法学》2023,(2):112-124
环境风险是现代国家环境治理的重要议题,规范主义和公共治理是当前环境风险规制的两种主要进路。实践中,规范主义规制模式存在规则体系的结构性不足与司法裁量的适用局限,而试图对其加以修正的公共治理模式则由于规范缺失与参与不足导致了环境风险规制的失范。从本质看,环境风险规制就是对风险中的诸多利益进行平衡与协调,规制活动应当确保合法性与回应性,故而有必要在“硬法—软法”的法理基础上重新认识环境风险规制的内涵。“硬法—软法”范式要求拓展法律的外延与规制要素,将包括公共利益在内的广泛因素纳入规制领域,完善互动协调的二元法体系以及成熟的法解释学等制度与技术支持,进而在此基础上构建环境风险规制的二元法构造模式。  相似文献   

9.
以行为决策学关于风险认知的两种模式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阐述了政府官员(公众)对风险最糟糕情景的判断过程,从个体情感角度揭示其过度反应或反应不足的原因;运用社会心理学中的易(非易)得性启示及概率忽视的原理,进一步分析了政府官员(公众)过度反应或反应不足的机理。从行政法角度而言,政府对风险的最糟糕情景反应不足或过度反应都是不具有合法性的行政行为。为确保政府科学管理风险最糟糕情景,行政法需要进行制度变革。这些改革措施包括:组建风险最糟糕情景模拟实验室,定期公布模拟结果;建立并更新风险最糟糕情景信息超级数据库,以及确定相应的预警标准;成立超级风险规制机构以及设计更为精致和灵敏的分析性工具。  相似文献   

10.
为规制转基因食品风险,我国政府建立了科学型风险规制体制。然而,这一内部决策体制在运行中,却转变为推动转基因产品商业化的工具。由于转基因食品风险与高度的科学不确定性和重大的公共利益相互交织,为防止行政部门借口专业判断而恣意作为,必须依靠更多的民主。为此,有必要分解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技术垄断特权,实行充分的信息公开和广泛的公众参与。  相似文献   

11.
在以追求安全为崇高目标的现代性运动中却遭遇了风险的巨大挑战,人类已进入风险社会。风险既具有实在性又具有建构型。在风险建构中,掌握着专业知识的专家扮演着重要角色。进行风险界定,为风险决策提供合法性基础是技术专家在风险社会的重要角色定位,但其角色及其功能实现具有其限度,表现在:技术专家进行的风险界定可能产生更大风险;技术专家风险界定所依赖的量化和实证方法隐含内在缺陷;风险管理是包含技术要素和非技术要素在内的复杂过程,技术专家对非技术问题的解决无能为力。要加强人类社会应对风险的能力,应当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打破专家对风险界定的垄断,实现风险决策结构的开放,使利益相关者可以真正参与到风险决策中来。  相似文献   

12.
经济结构的复杂化、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增大了政府审计风险,呼唤与之相适应的规制工具。审计程序以其兼容性、中立性、可操作性等品质而成为审计机关规制风险的首选工具。针对我国审计程序存在条款少、风险规制不足等缺陷,亟需从影响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关键点入手进行程序再造,以提高审计机关识别、化解和预防风险的能力。  相似文献   

13.
唐明良 《法治研究》2012,(11):92-105
公众参与是促进理性形成、容纳各种价值立场并实现行政决策自我正当化合法化的行政程序装置,该装置能否发挥既定的功能,最核心最棘手的问题在于设定和安排合理的参与方式及各种方式的法效力。以建设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为例,目前在功能意义上至少有公开说明会、公众意见调查、陈述意见、公听会、公告-评论、公民咨询团体、听证会、参与决定、公众投票等九种方式,其在法效力上呈现递增的格局和"光谱式"的排列。但在参与方式选择上,并不是选择效力越高的方式,越能达致理想的参与功能,而应结合各种要素进行衡量,既不能片面地对公众参与的法效力产生迷信,亦不能让公众参与走过场,成为纯粹的合法性"背书",而应将各种公众参与方式塑造成风险沟通和理性形成的程序场域。以上述观点为分析框架,我国环评法制所设定的公众参与方式及其法效力具有参与方式可替代性强、规范内涵不足及双向沟通交流匮乏、反馈性机制不足或者难以落实等特点和缺陷,需通过程序和制度建设予以改进。  相似文献   

14.
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中,知识产权法是一种制度文明,也是一种可能存在的制度风险。诸如文化风险、生态风险、基因技术风险、网络风险等,主要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内生性"风险。如何克服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的先天性缺陷和潜在危机,提高风险意识,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寻求风险治理机制,是国际知识产权界共同面临的时代问题。知识产权制度风险的法律治理必须秉持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统一、权利观念与责任观念统一、法律控制与技术规制统一等理念,并通过传统知识保护、公共领域保留、开放存取及知识共享协议、知识创新奖励等制度的替代和补充,形成一个应对风险社会的观念体系和制度系统。这是应对知识产权制度风险的法律举措,也是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目标的法律变革路径。  相似文献   

15.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之转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以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所涉主体为基点,通过考察行政机关、利害关系人、专家和普通公众四类主体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中所承载的不同角色和功能,可以抽象出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两种模式。我国传统的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属于自上而下模式,食品安全法的颁布与实施强化了该模式。面对当前我国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自上而下的规制模式在风险议题形成、安全标准制定、风险评估、风险信息沟通和风险管理等方面面临全面挑战。相互合作的规制模式有当代政治法律理论和国外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经验的支持,有助于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所需要的理性与感情、科学与民主之间寻求尽可能的平衡,符合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现实需要。在规范层面上,该模式的制度框架由核心制度、支持性制度和技术制度构成。  相似文献   

16.
闫海 《法学论坛》2016,(1):110-117
美国的规制理论与我国的经济法学存在一定的对应性.风险规制以"风险"为核心,对食品、安全、环境等领域的规制理论与实践予以系统整合和深度阐述,是社会性规制的范式革命.现代社会中风险发生变化,使建构于风险个人责任的私法和秩序行政的传统风险治理难以应对.现代国家的安全保障义务,既通过社会安全网建设对风险受害人承担责任,又以风险规制的积极行动在先消减风险.风险的二重性凸显科学、民主单一视角的困境,须区分风险事件中的价值与事实,并在协商民主框架中进行风险沟通,从而统合科学与民主.针对不确定、不可逆的风险,应当采取风险预防原则,并以比例原则对预防措施予以限制.风险预防原则下,国家可以降低证明标准举证预防措施的正当性,风险制造者举证责任予以反驳,但是无须强调绝对的无风险.我国处于风险频发期,经济法学在相关议题上的话语权取决于对风险规制范式的移植,以实现能够回应风险社会的自我革命.  相似文献   

17.
知识与合法性:风险社会的行政法治原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作为回应,风险规制活动广泛兴起。然而,"面向未知而决策"的特点,意味着政府往往需要在知识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即采取规制行为。这导致法律对行政的约束软化:通过授予大量的裁量权和放松比例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拥有了更多的选择空间。面对这一扩张了的行政权,可以考虑采取一种程序主义的进路,使决策建立在对已有知识充分探索和审慎考量基础上。其中,又特别需要注意妥善处理科学与民主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风险预防不同于危险防御,其适用于科学上不确定的风险行政领域,在我国具有法律原则的重要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基本权利,国家可以根据预防原则设计风险预防机制,并在特定条件下采取一定的风险预防措施。但因为风险的不确定性,国家在采取风险预防措施时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也容易侵害经营自由、科研自由或引发贸易纠纷。故而,如果某产品有潜在的负面效果,经风险评估判明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方可决定采取风险预防措施。在采取措施时,国家应当遵守比例原则、平等对待原则等要求,应当说明理由,保障公众的参与机会,并根据情况变化在事后进行评估与调整,以提高措施的可接受性、充实风险信息。在风险预防措施的合法性引起争讼时,因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而难以适用客观性举证责任,应由双方主体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举证说明,以帮助法院解明案情,适时作出裁判。  相似文献   

19.
公共规制的知识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靳文辉 《法学家》2014,(2):91-102
在公共规制过程中,规制者占有规制知识的多寡,是公共规制能否实现既定目标的关键。规制知识包括规制事实知识、规制价值知识和规制方法知识,规制者、规制知识、规制行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规制者应当拥有相应的"知识能力",规制行为的发生以规制者占有足够的规制知识为前提。公共规制在实践中遭遇的失败,大都与规制知识的失灵有关。变革规制机构、将规制权尽可能地配置给直接面对规制事实的规制者以保证规制事实知识的准确获取,规制价值知识的制度化存在以及形成中的大众参与和程序保障,根据规制对象的不同,运用行政、司法等不同的规制方法并强化规制绩效评估,是知识视角下重塑公共规制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20.
极端事件的风险恐慌及对行政法制之意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运用心理学知识,分析了公众对极端事件的风险会产生恐慌性认知;运用决策学的研究成果,阐述了包括恐慌在内的情绪在公众的决策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从机制和机理的角度剖析了极端事件的风险恐慌能够阻碍公众,甚至整个社会对风险的严重程度做出理性判断。以此为前提,阐述了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当行政机关对公众的需求进行有效的回应成为其管理的合法性基础时,其所制定的为防止极端事件不再发生的行政措施会出现非理性的情况,为确保行政措施合法性,就需要对行政法律制度进行变革:包括建立一种长效的风险治理与评估机制,以便对公众的要求加以反思、评估和过滤;通过规则来限制行政措施的过度性;通过"日落条款"来规定行政措施的适用期限;通过补偿机制来确保公正,同时增加行政措施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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