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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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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行政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提出抗诉,要求人民法院再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书。抗诉书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它针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中存在的错误,集中体现检察机关对某一具体民事、行政案件的态度,旨在纠正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因此,制作抗诉书是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关键环节。实践中,制作抗诉书的质量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效果。笔者仅就制作民事、行政抗诉书应当注意的…  相似文献   

2.
民事行政案件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随着检察机关维护公正要求的提高,在切实遵循法律文书格式制作规范要求的同  相似文献   

3.
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实行法律监督,要求纠正错误裁判,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按抗诉书的内容可以分为刑事抗诉书和民事(行政)抗诉书。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原审人民法院应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据此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应将检察机关制作的刑事抗诉书送交当事人。而检察机关制作的民事(行政)抗诉书是否送达当事人,什么时间送达,由哪一级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4.
民事抗诉案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质疑钱洁萍,丁旬,张罗宝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其法定的监督方式是抗诉。但由于法律规定抗诉的审级比较原则,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上级法院往往将同级检察院的抗诉案件指令下级法院,即原审...  相似文献   

5.
民事抗诉案件不应由原审法院再审温安玉由于民事诉讼法未对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审级作出规定,目前,不少法院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笔者认为,法院将民事抗诉案件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做法...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要求法院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但是,“两法”并没有规定抗诉案件的审级。在检察实务中,对人民法院发生的错误判决、裁定,均由上一级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在审判实务中,受理抗诉案件的中、高级法院通常采用指令再审方式,从程序上将抗诉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再审,即“上抗下审”。抗、审不对等,使检察院难以履行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 在法定抗诉期限过后,同级检察院通知我院撤回抗诉,是否合法?另外,上级检察院通知同级法院撤回抗诉,作为法院对巳立案现又撤回抗诉的案件,法律文书应如何制作?一审法院在法定抗诉期限内收到同  相似文献   

8.
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具备法定的抗诉条件,依照的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确认原裁判无效的活动。研究民事抗诉,应当注意界定以下几个问题:一、民事抗诉不是诉,是人民检家院对民事审判的监督活动。有些同志认为,民事抗诉具有诉的性质,是诉的表现形式。这种看法是对民事抗诉性质的误解。民事抗诉和民事诉讼中的诉,虽然都能引起民事诉讼的产生或重新开始,但它们却有本质的区别。在民事诉讼中,诉的主体是与民事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  相似文献   

9.
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工作中调查取证权程序的设想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所谓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对民事抗诉案件和相关法律文书的审查.或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进行相关调查取证活动的权力。其是一项保障民事抗诉有效实施的具体权能。民事抗诉工作虽然是我国立法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但是,民事抗诉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尽如人意.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范围的规定比较抽象与空泛.导致人民检察院无法查证民事裁判是否违法。  相似文献   

10.
所谓民事抗诉案件“改判率”是指一定时期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中经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变原审判决、裁定内容的案件与抗诉案件总数的比率。目前,在并不统一的评判民事检察工作成效的标准中,“改判率说”最具代表性。“改判率说”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抗诉成功与否应以法院再审改判与否作为标准进行评定,只有再审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并作了改判,才能说明抗诉正确,否则这一抗诉应认为是归于失败。许多检察院还将提高民事抗诉案件的“改判率”当作民事检察工作重心,将“抗一个,改一个”作为民事检察工作目标。笔者认为,对“改判率”的这种认识突出地反映了民事检察工作价值取向的误区,不但不利于贯彻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而且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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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不仅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及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指导意义,而且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抗诉理由的重要法理依据。由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隹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有较大的差异,在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应当正确适用证据规则,增强抗诉书的说理性,力争使法院再审时采纳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纠正原错误判决。  相似文献   

12.
民行抗诉书是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民行抗诉书说理应当具备规范性、客观性、针对性、论理性、实效性等基本要求。完善抗诉书说理首先要转变观念、突出重点,将“说理”贯穿于抗诉文书始终,“由事而理,由理而断,论理充分”,并落实各项措施,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相似文献   

13.
对民事抗诉范围及再审级别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抗诉再审是指检察院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结案方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同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它是由来自法院系统外的同级检察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由于民诉法对这一程序规定得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对有些问题争议较大,从而影响了民事抗诉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了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质量。本文试对民事抗诉的范围和再审组别谈些粗浅认识,以求教于大家。民事抗诉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的抗诉范围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对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错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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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条件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向法院提出抗诉的基本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原法”)第185条规定了民事案件的4项抗诉条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明确、具体地规定了13项抗诉条件。这些抗诉条件的规定既是对检察机关进行抗诉的授权,  相似文献   

15.
徐捷 《四川审判》2002,(2):27-27
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执行人员有时会面临这样一种情况,即申请执行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案件已经受理,而在执行过程中却发现该案存在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不合格、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定期限等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因素。通常情况下,执行人员都引用《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11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该案裁定不予执行。对于这一惯常作法,笔者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16.
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目前上级人民法院一般采用裁定或函转的方式,发回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重新审理,即所谓“发回再审”。采用这一做法的主要理由,一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民事抗诉案件只能由与提出抗诉检察院的同级法院审理,发回再审属自由裁量权范围;二是法律没有规定再审需与同级检察机关对应;三是法院通过再审是否改变原生效裁判,并不依据该裁判是谁作出,而是依据事实和原生效裁判是否符合事实,是否符合法律。   笔者认为,“发回再审”的做法欠妥当和合理,且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将民事抗诉案件一律“发回再审”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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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不断增多,抗诉再审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为系统掌握民事抗诉案件的总体情况,探索解决民事抗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实矛盾和问题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我们对山东法院1998年以来审理民事抗诉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作了认真分析。 一、1998年以来山东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的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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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检察卷宗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而收集的各类证据、法律文书的总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的检察卷宗是随抗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的,笔者认为,此举没有必要。首先,人民法院要求检察机关移送抗诉卷宗并没有法律依据。民诉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并没有规定应该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机行抗诉工作暂行规定》中也只规定了将抗诉书和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里的有关材料并不等同于检察卷宗,笔者理解,有关材料只应是人民法院再审时需要核实的证据以及需要出庭的证人名单。实践中,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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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案件原则上由原终审法院再审”(为叙述方便,以下简称“原审再审论”)是目前民事抗诉案件审级争论中的一种观点。其内容是(1)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应向原终审法院提出;(2)原则上由原终审法院再审民事抗诉案件;(3)个别情况下(原终审法院认为自己再审有困难;根据需要)也可由上级法院再审(提审),是否提审,决定权在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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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调查取证权作为民事抗诉中的一项具体权力,其存在应该是与民事抗诉的目的一致的,应该为最有效、最准确地实现目的提供保障,一切与实现民事抗诉权目的无关的权限都应该剔除在外,这是调查取证权界限的根本原则。一、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调查取证权的着眼点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监督,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拥有民事抗诉权的法律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这一个授权性的条文中,我们能隐约看出立法者只是把法院的审判行为作为民事抗诉权的对象,这一点在《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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