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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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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我国服刑人员司法救济权的缺失已不能适应法治社会的要求。法律道德化传统、义务本位思维、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和监狱行刑权司法性质的认识,阻碍着我国服刑人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监狱管理行为的行政性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修正、权力控制和权利保障的要求、司法干预监狱管理的发展趋势又为确立我国服刑人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因此,应修改我国的《监狱法》,确立司法对监狱管理的审查,健全服刑人员与律师接触制度以及完善服刑人员与法院的通信制度。  相似文献   

2.
"以审判为中心"的政法政策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它要求法院发挥自身司法能力和司法制度能力,有效地介入涉法行政争议之中,并藉此保护法益。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是法律监督上的国家权力结构关系。法院优位于行政机关,法院作为独立裁判者指挥诉讼管理关系和裁判过程。以审判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构造,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司法能力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优位角色,应完整地发挥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能力,即发挥立法、司法解释、司法组织及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功能。行政诉讼司法准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诉讼管辖、庭审制度等,是否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方向,主要看其是否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和法益有效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政策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影响了法院的诉讼角色和功能。回归司法权和诉讼制度本质,宜在行政争议、行政行为和法益之间构造出一致性的诉讼结构关系;宜从组织和体制改革转向程序改革,发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在塑造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上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论宪法司法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秦颖慧 《河北法学》2002,20(5):141-144
宪法司法化是宪政的产物,宪法司法化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命题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和违宪审查权。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具有最高的效力。要使宪法成为真正的“法”,就必须发挥宪法的效力,将宪法引入诉讼,并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完全可以容纳宪法的司法化。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据此,可尝试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有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可以直接宣布违宪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如涉及法律与宪法冲突时,则可提交人大常委会请求解释。这样既与我国的宪法规定不抵触,也实际上将除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另外,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找不到其他法律作根据时,可选择地直接适用宪法规范作为裁判依据。  相似文献   

4.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一种特殊的非诉程序,其设置的初衷在于挖掘行政调解的制度潜能,提升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整体合力.厘清司法确认的对象、选择可行的管辖法院、明确司法审查的内容和司法确认的效力、保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内容是构建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几个关键问题.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应对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做出原则性规定,有关行政和司法部门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进一步推动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的有机衔接和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5.
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急剧增长,大大超出产业的创新规模,使专利权的质量备受质疑。在不同的专利改革方案中,伯克-莱姆利方案强调法院在控制专利质量方面的作用,并认为它最具效率。我国法院在侵权之诉中以不侵权抗辩为手段,以权利要求的解释为媒介,间接处理专利权效力争议,扩大了法院审查专利权效力的权力,是中国版的伯克-莱姆利方案。当然,法院间接处理专利权效力的范围应限于明显无效的情形。这一路径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所确认,也为专利法上现有的技术(设计)抗辩所承认。此外,法院依行政诉讼法审查专利效力,处理的数量远远少于有效专利、民事争议以及适用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的数量,故有必要予以提升。  相似文献   

6.
现代行政治理体系中存在着大量上位法规定不明确的规范性文件,法院在缺乏明确立法指引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这些文件的效力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根据对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以来发布的66个典型判例的分析,法院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判决存在3种效力肯定情形和2种效力否定情形,并可被归入较浅审查模式和较深审查模式两个大类之中。法院采用不同程度的效力判断方式体现了保护相对人权益、尊重行政专业性、维护行政效能等不同目的,并具有中国语境下的独特意义。但是目前实践中的做法仍然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未来应建立司法区分程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标准。  相似文献   

7.
基于对我国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诉讼机制、法院组织机构以及内部审理组织设置等因素的现状的分析,目前契合于我国制度背景的司法救济模式只能是在坚持固有的案件性质和法院审理组织之间一一对应的前提下,由行政审判庭审理专利复审委和商标评审委为被告的行政案件。  相似文献   

8.
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提出注册商标无效进行抗辩时,法院因无权直接对注册商标效力做出判决,导致纠纷解决程序复杂,效率低下。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在现有法律规则内,法院应积极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注册商标无效抗辩事由是否成立,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对侵权纠纷审理判决。  相似文献   

9.
司法审查的理念和制度要素发轫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要服从更高的法律以及权力要受到法律制约的历史性观念。这种制约观念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化成为一种意识形态并获得了法治理念的形式,其后与一定的社会政治条件相互作用,并通过制度要素的整合构成人类法治文明的制度基石。司法审查的制度化要素主要有:理性的司法主体是司法审查制度的主体要素;审查程序的司法化是司法审查的程序制度要素;各种形式的高级法是司法审查及其权能的依据;通过司法解释审查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的合宪性,是司法审查的内容要素;司法审查的国际化和全球化导致它的价值理念和制度安排突破民族国家的界限,成为人类法治文明生长的共同趋势和必然选择。我国建构司法审查制度要结合司法审查的司法性和政治性特质,形成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相结合的审查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10.
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是一个非常重要又十分敏感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为人们所关注。因为它不仅关系到行政机的行政行为可能要接受司法审查、监督领域的大小,也关系到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的可靠程度。所以,从以往最高法院相关司解释和行政审判庭办理的请示答复看,涉及收案范围方面的内容最多。在法院的三大诉讼中,只有行政诉讼处于这样一种特殊的地位: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有着诸多的联系,而政机关及其具体行政行为又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和司法审查的对象;审判人员有时要面临着被滥用了的行政权力的肆意干与消极抵制;如果…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于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立法不具有审查权,而其他国家则毫无例外地将这种审查权赋予了法院。法院在诉讼中之所以必须审查行政立法,不仅是由于议会审查和行政审查存在着缺陷,而且也是由于司法权的特点决定的。法院的这种审查权是行政诉讼制度发挥功能的必要条件,没有这种审查权,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就无法落实。  相似文献   

12.
专利非实施主体(NPE)从产生之初便备受争议。NPE诉讼作为NPE存在的行为逻辑,游离于专利投机与专利运营、权利滥用与正当维权、谋取私利与损害救济、抑制创新与价值实现之间。立足于NPE诉讼具有利弊互见的基本定位,对NPE诉讼的行政规制,须对专利聚合状态加以合理限制,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NPE经营者集中审查及NPE禁令救济的反垄断执法亦应保持行政介入的谦抑性;对NPE诉讼的司法规制,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利用法院在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损害赔偿与停止侵权的替代适用、诉讼费用的转移等方面所具有的司法裁量空间,在保障专利诉权正当行使的同时,亦应防止司法工具化趋向,防止NPE诉讼异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禁令劫持的手段。  相似文献   

13.
张妮  徐黎明 《行政与法》2010,(11):84-86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调处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专利行政调处性质的定位模糊,在一定范围内影响了我国专利行政保护的发展。专利行政调处是类似于"仲裁"的准司法行为,在实践中应进一步明确其调处职能的范围和司法审查的模式。  相似文献   

14.
李扬 《法律科学》2012,(1):168-177
当然无效抗辩是指,在专利权侵权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直接主张原告专利权"当然无效"因而抗辩自己的行为不侵害其专利权。当然无效抗辩具有独立价值,它赋予了法院在个案中认定专利权是否存在无效理由的权力。当然无效抗辩的提出只要具备专利权无效理由这个要件即可,但在除斥期间经过后,被告无权再提出当然无效抗辩,专利权无效审理非适格请求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也可以主张当然无效抗辩。由于宪政体制、司法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在暂时尚未具备采纳美国赋予法院最终确认专利权效力做法条件的情况下,作为一个过渡性的措施,在专利权确权机制方面,我国专利法有必要吸纳当然无效抗辩。  相似文献   

15.
汪蓓 《法学》2022,(5):132-145
通过分析我国各级法院作出的重复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可以发现,在对重复仲裁应否进行司法审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审查和适用何种事由否定裁决效力等方面,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内部均存在严重分歧,亟待形成理论共识与一体规则。首先,对重复仲裁进行司法审查存在法本质、法价值、法监督、法救济层面的必要性。若排除对重复仲裁的司法审查而一味追求与国际接轨,势必会导致我国重复仲裁乱象丛生、难以遏制。为此,应当结合事项、主体、例外三大标准对重复仲裁进行实体性司法审查。其次,为避免审查事由的适用产生歧义,可以在“违反程序”法定事由中明确纳入重复仲裁,或单独规定重复仲裁司法审查事由,由此否定重复仲裁裁决的效力。而由于缺乏关联,应排除适用缺少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他事由。  相似文献   

16.
信用行政评价是信用行政惩戒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其合法性对后续惩戒措施的合法性具有决定作用。关于其行为性质与可诉性,理论上存在行政处罚、行政确认、主动信息公开和行政事实行为四种认识。司法实践中,法院虽然通过严格的规范演绎推理否定了信用行政评价的行政处罚属性,但是未能就其行为性质与可诉性达成肯定而统一的认识。后果解释在信用评价案件中具有可适用性,通过澄清隐藏在司法判决中的后果考量,并以后果权衡的均衡性为标准,应当将信用评价定性为行政确认和政府主动的信息公开。在审查进路上,法院应进行独立审查和分类审查,根据不同的行为定性采取不同的审查强度,建构不同的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17.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与可附带司法审查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专门审查和附带审查两种方式,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前者,然而,在我国现行法院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具有可诉性,不宜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事实上具有可附带司法审查性,我们可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完善现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这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18.
马洪雨 《河北法学》2011,29(7):146-149
法院对于证监会的规章制定行为和执法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是约束证监会权力规范行使的重要制度保障。司法审查需要探究两方面的问题:即司法审查的广度和深度,以此厘清司法审查权与证监会权力之间的界限;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证监会被诉案件的情况,指出目前司法审查的效率,并寻求导致司法审查失效的原因。  相似文献   

19.
司法变更权是法院对行政机关具有裁量性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后,认为该行政行为欠缺应有的合理性、正当性,基于合理公正的原则给予变更行政行为内容的权力。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制衡的宪政角度,行政权必须服从司法审查,法院或法官运用其知识和经验来审查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正当性。但是,基于行政管理性质、行政效率和技术条件之考量,司法审查一般遵守有限原则并尊重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存有滞后性和周延性,以及行政权恣意滥用的潜在"自由裁量",使得司法审查的强度被广泛期待。本文拟通过比较法考察,结合实务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对司法变更权扩权因素的考量,探求在司法权与行政权行使的交叉领域拓展司法审查权是现实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20.
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在法院的专利侵权司法审查中,指被控侵权人提出其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系与已有公知技方案完全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即使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也并不构成对涉案专利侵的抗辩原则;而在专利无效审查中,是指专利无效申请人出涉案专利与已有公知技术完全相同或构成等同,从而要宣告该专利无效的抗辩原则。从广义上说,已有公知技术辩原则可以运用于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也可以运用于专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的无效行政审查程序,而法司法审查程序又包括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与不服专利复审裁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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