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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评议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影响独立办案评议这种新的监督形式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宪法第2条、3条、27条、41条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可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宪法赋予的职权,法、检两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只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而不能独立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评议公检法工作,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  相似文献   

2.
宪法序言最后一段提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是说一切组织和公民都有维护宪法实施的重要职责。但是,就不同的主体而言,对一切组织和公民,或者对不同的组织来讲,维护宪法实施的职责是不同的。即使仅从人大来看,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维护宪法实施的职责也是不一样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是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则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维护宪法实施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是宪法的规定。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全国人  相似文献   

3.
政府公共警告作为国家的社会管理手段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实施依据。检视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发现关于政府公共警告的专门法律,政府发布公共警告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各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层级的地位,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从宪法的规定。因此,政府公共警告的运行首先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没有关于政府公共警告的直接规定,其运行主要是基于宪法对行政机关职能的概括授权。我国宪法第28条明确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职能,我国宪法第89条、107条、第118条分别对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及其手段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是政府公共警告的宪法性依据。政府公共警告的直接性法律依据主要有《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传染病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  相似文献   

4.
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滞后试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自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宪法》和《自治法》的这些规定,就是从法律的角度上明确了国家赋于汉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一种特定立法权,具有特殊而又广泛的自治性,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5.
《公民导刊》2016,(6):16-16
正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相似文献   

6.
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里讲的“各种途径和形式”,包括的范围很广。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按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其中最主要的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全国  相似文献   

7.
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民族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自主管理地方性事务和自治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制度及其改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针对某项立法或某种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作出审查并处理的行为。这里说的某种国家机关的行为,包括了国家元首、总理、议会、法院等诸多国家机关涉及宪法精神或宪法条文的一些行为,在有些国家,还包括了对政党的成立及活动是否符合宪法作出审查。违宪审查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负责,这些特定的国家机关,在有些国家是议会,有些国家是普通法院,有些国家是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分别称为议会自我审查模式、司法审查模式、宪法委员会模式和宪法法院模式。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宪法第62条第3项…  相似文献   

9.
一、受理公共请愿第七十一条 (公共请愿 )除与司法或个人事务相关的请愿书 ,其他请愿书如果不是由议员提出并签名 ,则都是不可接受的。议员可以亲自向本院提出请愿书 ,也可以向议会秘书长提出 ,还可以将请愿书交于本院议事台。议员亲自向本院提出请愿书时 ,只需宣读请愿祈祷文和公布已在请愿书上签名的请愿者人数。除非议员通知将于某天提交某请愿 ,否则 ,本议事规程所适用的请愿书不能印行。二、预算监督第五十条 (禁止向预算或拨款法案附加条款 )向预算或拨款法案附加 ,与该预算或拨款法案内容不同的条款 ,都不符合议会规定 ,并将引起宪制…  相似文献   

10.
一、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委员会产生的方式,是指组成委员会的成员的产生方式。各国立法机关委员会产生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选举产生。这是指委员会的成员由议会选举组成。大多数国家立法机关委员会成员都是选举产生的。如丹麦《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议会须按比例代表原则从议员中推选各委员会委员和执行特殊任务的人员。”罗马尼亚《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大国民议会在代表中选举多个常设委员会。”缅甸《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议会应从人民议会代表中选举组成人民议会的各种事务委员会,如经济、财政、社会、行政、立法、…  相似文献   

11.
日本的议会,如日本国宪法所规定的,其正式名称为"国会"。国会由众、参两院议员构成。为有效的议会运营,事先由少数议员组成的委员会进行预备审查,然后提交议院全体会议审议,是适当的。为此,各议院将提议或提出的议案原则上委托给委员会,并由议院全体会议提出其审查报告。这种委员会制度,近年在各国议会都有较大发展,委员会构成国会活动的中心,日本称委员会中心主义。在议院全体会议形式化、成为单纯决议机关的现状下,说委员会的审查活动已成为国会活动的核心,也不为过。委员会一般分为常任(设)委员会及特别委员会。常任委员会是常设的,而特别委员会在每一会期认为必要时,以该议院决议设立(国会法第45条第1款),目前,特别委员会有被常设化的倾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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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公益诉讼启动程序的模式选择 如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做法。根据公民提起诉讼要不要先经过有关机关审查为标准,可分为“直接起诉”和“前置审查起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直接起诉模式,但对于直接起诉的具体操作机制,也有不同的规定。德国的宪法诉讼规定,任何公民,只要以为某项法律侵犯了宪法保障的权利,无论侵权案件是否发生.也不论是否涉及到本人的利益,都能提起这种诉讼。日本《地方自治法》规定了居民诉讼,但要求须先向检察委员会提出检察请求,对于检察委员会及公共团体的对应措施仍然不服,才可以提起居民诉讼。未提起检察请求者,可以参加诉讼,但不能成为原告。  相似文献   

13.
一、几种不同观点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99条第1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第99条第2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第104条)。地方组织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宪法的上述规定是否意味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拥有宪法监督权,学者们的看法存在着较大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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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联邦议会(澳大利亚国会)的立法权只有联邦议会才有权制定、更改与废除联邦法律。澳大利亚宪法规定联邦只能针对某些事务上立法,包括:跨国与跨州贸易,外交,国防,移民,税务,银行,保险,婚姻与离婚,货币与度量衡,邮政与通信,以及退役与退休金。澳大利亚各州在很多方面保有立法权,如地方政府事务、道路、医院以及学校等。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赋予了自治权。作为实施宪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自治权写了专章共二十七条,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作了全面明确的规定。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云南省已先后制定了37个自治条例,27个单行条例,8个变通补充规定以及云南省政府制定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响若干规定》。这些民族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关怀和帮助,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充分行使自治权,推动了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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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制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在城市地区建立行政区划建制,进行城市管理的一种制度[1]。我国1982年宪法作为现行有效的国家根本大法对市制也作了一些规定。但通过对照,我们会发现现实市制存在诸多与宪法规定不尽一致的地方,遭遇了一系列宪法尴尬。1982年宪法在第三十条关于行政区划的规定中涉及到了市制问题。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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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审批权不应是决定权从性质和地位上看:预算审查批准的对象是国家财政事务,人大决定的对象是带有根本性的、长远的、重大的事项。前者体现的是国家财权,后者体现的是国家事权。财政作为政府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力量支柱,不同时代的不同国家虽有不同的规定,但都共同地把受宪法保障的最高财政权力赋予议会。而各个国家宪法对议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则大不相同。从法律规定上看:宪法、地方组织法都把审查批准国家预决算,单独列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职权。宪法列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中,"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立法、监督和决定的事项,是并列的职权;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列举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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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都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依照当地民族特点规范了属于法定自治的内容,也照抄照搬了上位法的许多内容,在自治机关组织、监察司法机关构成及职责方面规定了人大、政府、"两院"领导人员及政府其他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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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是全社会的一项共同事业。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只有全社会各个方面都自觉遵守宪法,严格按照宪法规定办事,并长期坚持下去,宪法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依法治国才有坚实的基础。首先,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要带头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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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是人民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权力的体现。严肃而认真地做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必须抓好三个环节:一、选好监督的内容,做到有计划地进行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繁重,涉及面广,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确定监督重点;根据第九条提出的"六条途径"来拟定具体的监督议题,支持和帮助"一府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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