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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刑事证明标准理论首先要求根据所要证明罪行轻重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在死刑案件中,当控方证明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可能性”标准时,需要通过降低对被告人权益的剥夺程度,来获得证明标准的降低。其次,控辩双方在诉讼中所适用的证明标准也不同,控方证明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辩方证明只需要达到证据占优势即可。此外,证明责任的内涵包括“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两个层次,被告人所承担的仅仅是“提供证据责任”,其只要针对其抗辩主张提出证据使控方主张形成争点即可。  相似文献   

2.
证明责任与强制鉴定:“精神病”的鉴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精神病的刑事责任问题在英美法国家经历由非此即彼的有无向中间环节的妥协,诞生了限制刑事责任;同时精神病证明责任的分配也由控方绝对责任向相对责任缓冲,并逐渐演变为辩方承担证明责任和控方承担说服责任配置方式。我国应当在借鉴精神病证明责任合理分配的基础上,构建强制鉴定制度,以此来促进精神病证明责任的合理配置流向,保证精神病证明责任的程序正当。  相似文献   

3.
刑事推定与犯罪的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推定的实质,是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证明方式的问题,是部分减轻控方的证明责任和证明难度,并将部分证明义务转移由被告人承担。因此,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取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应当对其无罪或者罪轻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运用刑事推定认定犯罪,与无罪推定原则并非相互对立和矛盾的,它们之间存在相当可能的相容性。  相似文献   

4.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要求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除非被告人提出积极的辩护主张;而证明责任倒置则是根据刑事政策或客观需要,将本应由控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转嫁于被告人承担,如果被告人不能履行则承担败诉后果;很多学者将证明责任倒置误认为是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中的证明责任移转,进而错误地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系证明责任倒置的典型;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的理论根基是有罪推定,在现代法治环境下也有存在的价值,但必须对其适用进行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5.
在证明责任有效履行视角下,待证事实在审前阶段可以分为侦诉两方有效履行和未能有效履行相对说服责任两类,在审判阶段可以分为控方未能有效履行说服责任,控方有效履行说服责任的待证事实且辩方未能有效履行动摇责任,以及控方有效履行说服责任的待证事实且辩方有效履行动摇责任三类。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在审前阶段适用于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消极补充履行以及检察机关直接补充履行中因证明不足而暂时搁置的待证事实,在审判阶段适用于控方初步补充履行说服责任中控方自行发现或法庭指定的证明充分性不足的待证事实以及质证性补充履行说服责任中因辩方(或被害人一方)有效履行动摇责任导致证明充分性不足的待证事实。  相似文献   

6.
在刑事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会议庭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即庭外调查。但是,对于会议庭调查核实的有关证据材料如何使用,在程序上有什么要求,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未有相应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样。司法实践中,合议庭调查核实的证据在使用时通常有三种做法:第一种,根据证据的作用分别由控方或辩方出示。依据刑诉法关于控市分离的立法宗旨,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责任,由辩方承担,法院做…  相似文献   

7.
本文讨论的主要问题是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在程序过程中的分配。在诉讼过程中 ,控方总是应当首先承担证明责任 ,而辩方则在控方之后承担证明责任 ,两者的关系是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和逻辑上的因果关系。而且 ,在刑事诉讼中虽然有时会加重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但不存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转换的关节点是法官证明评价的形成 ,这和控辩双方证明责任的性质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8.
刑事推定与被告人的抗辩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事诉讼中 ,刑事推定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 ,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控方证明的难度。对案件适用推定不是有罪推定 ,而恰恰与无罪推定原则具有相容性。推定具有可反驳性 ,被告要推翻控方的推定必须要提出证据证明 ,承担抗辩责任。此种抗辩责任与控方承担的证明责任不是一个概念。  相似文献   

9.
汪诸豪 《证据科学》2014,(4):500-510
法庭科学评价意见在法庭上陈述的方式应当与法官所要求、陪审团实际应用的刑事证明程序相兼容。这并非一个数值性的归纳过程,而是在探求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下的“最佳解释推理”。面临的问题并不是控方主张的数学概率问题,而是在全面考量了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后,控方主张是否为唯一可解释假说的问题。为确保陪审团仍然能专注地运用这一法律证明标准,笔者主张,控方提出的评价性法庭科学证据不应当以似然比的形式在强调若控方主张为真便更有可能认定证据,而应聚焦于本方证据对辩方有利的解释范围并在被告被定罪之前排除掉所有这些解释的合理可能性。  相似文献   

10.
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一个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作为一个程序法与实体法交错的问题,长久以来被学界所忽视。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虽然很多可以借助推理、推论来完成,但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控方却很难完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推定。推定通过直接认定事实,可以节省证明的成本,并减轻控方的证明责任。刑事实体法上对于犯罪主观要件的规定,应当考虑到证明的难度设立一些必要的推定,同时规定一些要求被告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的情形,以利于程序法上公平而合理地完成证明任务。  相似文献   

11.
张吉喜 《证据科学》2013,(5):545-553
《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的规定与学术观点之间存在一定分歧.为了防止立法技术上的因素使被告人陷于不利境地以及在界定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上的无休止争论,罪重事实应当适用与定罪事实相同的证明标准.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控辩双方的举证能力差异决定着罪轻事实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其中,从轻处罚的事实可以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减轻处罚的事实和免除处罚的事实应当适用明晰可信标准.  相似文献   

12.
陆而启 《证据科学》2014,(5):517-543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方开示义务如“邯郸学步”,这是把一种可能无需法律规制的常识判断转化为一种程序规则“。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具有无罪的指向性、整体的意见性以及形态的中介性,这一概念发展了证据形式和证据种类的理论。然而这个规则既无根基也无后果,一方面,在我国官方垄断取证的背景之下“,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护不可能对控方造成突然袭击,还可能被认为是狡辩而不受待见,而辩护方的所有取证活动必须汇集到控方的单向证明活动之中才被看做是证据;另一方面,倘若被告人并未履行“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开示义务,尽管出于辩护本能,根本没有这种可能,对被告人而言,也没有相应的惩罚后果。须知在英美法系国家为寻找真相而要求庭前开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也可能事与愿违。因此,在我国“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只关注了为了削弱程序抗辩的证据交换问题,而未考虑辩护方的证据收集能力的前提问题以及控诉方怠于为反对抗辩而积极取证的责任问题。在此背景下,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不在犯罪现场的抗辩是辩护方证否的权利,及早提出可以防止追诉机关的错误积重难返;又基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反而是控诉方要承担的一个证实的义务,要求其积极核实和审查。  相似文献   

13.
王春芝 《政法学刊》2011,28(3):32-36
辩护性证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证据证实其辩护性主张成立的诉讼活动。学界对被告人证明责任问题已有论及,对辩护性证明对象及其证明标准却鲜有研究,对辩护证明理论的全面研究更是寥寥无几。辩护性证明责任、辩护性证明对象以及证明标准等是辩护性证明理论中重要的基础性问题,它们是建构我国辩护性证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4.
审判职能、说服责任与“案结事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保生 《证据科学》2009,17(6):645-658
本文从司法审判的特点、说服责任的性质与和谐价值的实现等方面。探讨了它们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在法治社会。法院的角色是根据证据裁判原则解决社会争端。诉讼各方必须履行说服责任,才能使法院判决具有可接受性,使争端得到终局性解决。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应以调解优先,而应以增强证据意识、完善证据制度来实现案结事了。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强化公诉人的说服责任,达到使事实认定者确信无疑的证明标准.才能减少冤假错案,实现案结事了。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体现和谐价值的“不能采纳用以证明过错或责任的”证据规则.才能避免“善有恶报”、“案结事坏”的恶果。  相似文献   

15.
This research examines differences between samples of 166 city and county prosecutors and 118 defense attorneys from Virginia, Tennessee, and Kentucky concerning their views toward the insanity plea in felony cases. Currently, tests for insanity used by the states are the M’Naghten rule, the ALI Model Penal Code test, and the Smith “irresistible impulse” test or combinations thereof. Defense counsels greatly favor the prosecution bearing the burden of proving a defendant’s sanity, while a majority of prosecutors believe that this is the defense counsel’s responsibility. Twenty-five percent of the prosecutors surveyed believed that it is the prosecutor’s responsibility to show by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that defendants are sane and capable of bearing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crimes alleged. Philosophical and practical arguments about the burden of proof issue are examined. Preferences of defense counsels and prosecutors for different insanity tests are explored, finding that a majority of attorneys favor the more recent ALI test.  相似文献   

16.
论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邵建东 《河北法学》2007,25(11):10-13
我国最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诉和自诉的规定,旨在切实保障知识产权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然而,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极其罕见.认为在适用现行程序法规定和证据规则的条件下,知识产权遭受侵犯的被害人根本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此,中国在今后制定或修改法律时,应当确立新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从根本上减轻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自诉人的举证负担.  相似文献   

17.
薛向楠 《证据科学》2014,(3):316-324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并未赋予特定亲属拒绝作证权。《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要求被告人的上述亲属必须提供相关证言,同时又允许这些特定亲属拒绝出庭,实际上是以维护家庭关系之名,严重妨害了被告人的对质权,有必要以法治国家通行的亲属拒绝作证权取代强制证人到庭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证明责任制度若干问题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国一元制法庭构造和审判方式中,一般应当采用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作为证明责任类型划分的基本概念。在审判空间中发挥作用的证明责任,将会延伸到审前程序中,从而形成侦查人员的辅助性证明责任、被告人的延伸性责任,以及弹劾制侦查构造中侦查机关的证明责任。应当协调检察官客观义务与证明责任关系,以客观义务统制证明责任,同时需防止客观义务论的负面影响。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的当事人,是起辅助作用的控方,应当适度承担证明责任,与检察官的证明责任具有主、辅关系。  相似文献   

19.
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医疗机构提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法医学鉴定的申请,是一种履行举证责任的行为。然而,举证责任是可以转换的,它既可能从原告方转换到被告方,也可能从被告方转换到原告方。如果患者一方不配合鉴定或者拒绝鉴定,导致医疗责任不能认定,举证责任就从医方转换到患方,可能带来对患方不利的诉讼后果。因此,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要善于利用举证责任转换的概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论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鉴定证据规则在本质上是一套规范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规则,为此,我们需要构建完善的证据能力规则和排除规则来规范鉴定人出庭问题,辩护方鉴定结论的使用问题。并要完善相关的其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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