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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现役军人,肩负着保卫祖国,保护人民的光荣重任,特别是在苏联霸权主义者和越南扩张主义者虎视眈眈,不断挑衅的今日,现役军人的任务尤其显得重要。为了使现役军人安心保卫祖国而无后顾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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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关于军人婚姻的政策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一,在离婚问题上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里的现役军人,指正在服役的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包括预备役军人,复员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无军籍的职工。这里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指本人是非军人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双方均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这条规定。第二,对破坏军婚罪的刑事制裁。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3.
《法学》1989,(5)
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问题,作了同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特别规定。这就是现行婚姻法第26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一条款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性规定。它是我国法律为保护军人的合法婚姻,稳定军心而作出的必要措施。诚然,军人辞别妻子儿女,驻守祖国边疆,他们的婚姻确实应受到法律的专门保护。但该条文规定能不能起到巩固军人婚姻关系,保障军人婚姻家庭的幸福,从而达到稳定军心的目的呢?笔者对此有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4.
备受人们关注的新的婚姻法经过广泛的讨论和修改,已经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得以通过,受到人们的广泛好评。其中倍引军人及其亲友注意的是其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一条文源出于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第26条:“现役军人  相似文献   

5.
现役军人的定义与外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律对军婚特别保护有两个条款 ,一是《刑法》第 2 5 9条第 1款 ,是军婚刑事特别保护条款 ,其内容为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一个是《婚姻法》第33条 ,是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 ,其内容为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而 ,正确理解和把握“现役军人”的概念 ,对于准确适用这两个条款有着重要意义。一、现役军人的定义。对此 ,以下三个立法解释很有参考价值 :一是 1 95 0年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革命军人”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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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法》修正中“忠实义务”与“保护军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这是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措施,是我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个决定对婚姻法所作的修改和补充,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婚姻家庭和社会安定、文明、进步的需要。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在婚姻法中增加“忠实义务”的规定,反映了主流民意和法律界的多数共识。同时,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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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恒栋 《法学杂志》2001,22(4):59-60
军婚特别保护条款规定在原《婚姻法》的第 2 6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根据全国人大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 ,新《婚姻法》在保留原《婚姻法》第 2 6条内容的基础上 ,增加了一个“但书”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从而促进了婚姻立法的进步 ,完善了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法律制度。一、原军婚特别保护条款存在的问题新《婚姻法》第 3 3条之所以要增加“但书” ,主要根源于原军婚特别保护条款本身存在的问题。1、从司法实践来看 ,原《婚姻法》实施以来 ,在适用军婚特别保护条款过程中 ,确实出…  相似文献   

8.
本文首先通过新中国成立前对现役军人离婚进行保护的具体内容和历史原因进行剖析,再通过对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的内容、时代意义进行分析,从而在最后对对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的内容提出了修改建议,反对对军人配偶的离婚权进行严格限制,并从现役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现役军人配偶、与现役军人配偶有同居、结婚等行为的当事人等主体方面提出了进一步保护军婚的措施。  相似文献   

9.
一、前言2000年以来,许多学者对我国的军人婚姻制度提出了批评,意见主要集中在如下两点,一是婚姻法上规定,不论有无过错,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得到军人同意。这被认为有悖民法上主体平等和婚姻自由的原则。二是刑法上破坏军婚罪的打击面过大。还有学者认为,现行军人婚姻制度对于军人婚姻幸福有许多消极的作用,建议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有学者明确提出以我国台湾地区的《军人婚姻条例》为参照)做出适当修改。〔1〕本文通过对我国近代国共两党军人婚姻制度起源及其历史背景的考察和分析,认为现行的以限制军人配偶离婚权和破坏军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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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其中,是否是“军人配偶”直接关系到行为人与“他人”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本身是否构成对军人婚姻家庭造成危害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问题。因此,实有必要对“军人配偶”的范围加以正确界定和认识。何谓“现役军人配偶”?有的同志认为,在理解中似乎不存在什么问题。其实不然。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配偶”?《解放军报》1980年10月20曰曾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的定义作出的解释是:配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建立的夫妻关系中,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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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我国婚姻法在确立离婚自由的同时,对军婚的解除又作了保护性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其中,前者指的是夫妻任何一方因感情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后者则明确要求现役军人(含文职干部)之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但是,在处理军人离婚诉讼纠纷时,总要遇到如何摆正这两者的位置和相互间关系的问题。因此,从理论上正确认识两者的相互关系,对在坚持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充分有效地保护军婚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根据婚姻法所确立的离婚自由和特别规定的内容,从诉权的角度分析,两者系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简论婚姻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婚姻法首次规定了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我国婚姻法的一个重大进展。但新婚姻法对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有不尽完善之处,也没有涉及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类婚姻纠纷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必要依据婚姻的本质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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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关系在军人婚姻两个特别保护条款上的适用荀恒栋我国现行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体现在以下两个条款:一个是《刑法》第181条所规定的破坏军人婚姻罪。其内容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个是《婚姻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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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规定,旨在对军人婚姻关系予以特殊保护,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巩固国防。因此,明确“同居”的含义在实践上是有意义的。目前,在司法界和刑法理论界,对刑法和第181条规定的“同居”一词的含义的解释,大致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同居”是指行为人与军人配偶之间所形成的事实婚姻,即认为“同居”就是事实婚姻。第二种意见认为,“同居”是指行为人与军人配偶通奸的行为,即认为“同居”即是通奸。第三种意见认为,“同居”既不同于事实婚姻,也与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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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和人们思想观念发生的变化,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一方有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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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区分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去把握:一是正确认定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结婚的行为;二是侵犯军人事实婚姻关系,构成犯罪的,亦应以破坏军婚罪论处;三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本人也能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四是与现役军人配偶长期通奸的,也可以构成破坏军婚罪;五是被判处徒刑但未被开除军籍的军人,其婚姻仍应以军婚视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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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包括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复员军人、退役军人、转业军人和在军事单位工作不具有军籍的人员,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不属于军婚范围,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军队也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都有特别规定。对军婚保护的原则,是法律对军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社会对军人权益的弥补,更是国家军事利益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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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于离婚。”这条规定的内容和基本精神主要是: 第一,规定了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解决办法和诉讼程序。婚姻的基础是爱情。婚姻的缔结和存续要以爱情为基础,婚姻的解除也要以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婚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法定的办法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这也是正常的现象。因此,在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男女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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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军婚,同时也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2013年3月,王怡然起诉赵博(现役军人)离婚一案在北京市某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赵博对王怡然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一场原本幸福美满的军婚就此画上了句号,这个并不美好的结局是由于什么导致的呢?  相似文献   

20.
新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关于离婚原则界限的规定,它明确反映了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观点。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发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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