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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对自白进行补强是限制自白证明力和遏制非法取证的必要手段。本文对美国和日本自白补强规则中的补强证据证明对象、证据能力和证明程度以及共犯自白等方面进行了比较,认为补强证据应当具有证据能力,它不仅可以补强自白,还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且应达到相当的证明程度。我国的自白补强规则极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改进。  相似文献   

2.
谷晓丽 《法制与社会》2012,(12):269+274
同案共犯被告人可以成为证人;同案共犯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时一般需要遵守证据补强规则,达到质与量的结合,并注重寻找证据的联结点.  相似文献   

3.
自白补强作为补强证据规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英美法系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当中多有明确的规定。自白补强证据在我国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进入学者研究视野的时间不长,在理论上有待进一步探讨。本文从自白补强证据的条件、范围、程度定等方面对自白补强证据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4.
纵博 《证据科学》2014,(2):180-190
广义上的共犯口供问题包括未共同审理的共犯的口供问题,以及在同一程序中审理的共犯或其它牵连案件被告人等共同被告的口供问题。共犯及共同被告口供问题在台湾地区的证据法上经历了一个从模糊到逐步清晰的发展时期。在台湾地区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共犯口供在其他被告的案件中作为证人证言,并要求补强证据;对于共同被告则可经程序分离而进行证人的证据调查程序,并且其口供同样也需要补强证据。对于共犯及共同被告口供的处理方式体现出台湾地区对严格证明法则的重视,对被告人程序权利保障的加强,也反映出口供在证据体系中地位的降低,但依然存在一些难题未能解决。台湾地区共犯及共同被告口供的证据规则能给大陆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5.
证据合法性的证明问题包括证据合法性证明程序的启动、审理以及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等问题。当事人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清晰明确、符合逻辑的相关线索与材料,使人对证据合法性产生疑问的,法官即应当作出启动证据合法性审理程序的决定。控辩双方以依次轮换举证的方式实现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但控方的举证要达到"确信"的程度,辩方的举证只要达到"合理"的程度。控方对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明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非法实物证据只需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证据合法性证明的审理程序在庭审中进行,但应遵循一定的庭审规则,以最大程度减少因其与事实审理程序混同而产生的程序混乱。  相似文献   

6.
我国自白补强规则存在着缺陷,完善该规则进路有二理论上,构建完整的自白补强规则体系--明确补强证据具备的条件、限定补强的范围、统一补强证据的证明标准;立法上,修改我国刑诉法46条关于自白补强规则之规定.  相似文献   

7.
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口供补强规则存在的立法缺陷和理论研究中存在的对口供补强规则的一些认识,通过对口供补强规则中的几个核心问题如需要补强的口供的范围、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口供补强的程度、共犯之间的口供能否相互补强等进行探讨,提出我国应当兼采实质说与形式说,合理设定补强范围和补强标准,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应当是主证据而不是案件事实,同案犯的口供不能通过一致性获得补强。进而对我国完善口供补强规则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对共犯口供的证明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通过评析可以依据共犯口供定罪的错误观点,论证了必须 严格确立不能仅凭共犯口供作为定罪根据的规则之理由,并在 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共犯口供需要补强证据的若干规则。  相似文献   

9.
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据价值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聂昭伟 《现代法学》2005,27(6):109-115
传统观点认为,同案被告人与案件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其不具有证人资格。随着世界范围内证人资格的扩张,案件的利害关系逐渐与证人资格脱离开来,同案被告人开始取得了作证的资格,其供述可以作为证人证言使用。当然,同案被告人与案件利害关系的强弱影响到其证言的证明力。具体来说,同案共犯之间由于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口供在一般情况下需要补强;而同案非共犯以及非同案共犯与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其口供证明力较强,无需补强即可作为定案依据。  相似文献   

10.
欧卫安 《河北法学》2012,30(11):86-91
作为一种证据规则,证据补强是针对某种证明力薄弱之言词证据,须与其他证据合并提出.证据补强规则与我国“印证证明模式”在实质上具有相通性.作为一种当事人证据,被害人陈述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或者证明力.在口供补强已经被我国刑事诉讼法移植确认的情况下,确立被害人陈述之补强规则也是合理的.具言之,在被害人陈述成为案件定罪的关键证据或者仅有的证据时,应当对该被害人陈述进行证据补强.  相似文献   

11.
我国法律对待口供的应有立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一飞 《河北法学》2005,23(4):62-67
我国法律应当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与改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采取以下立场:合理界定口供,口供只包括供述;应当合法取证,对非法口供应当排除;不能轻信口供,确立口供补强规则;充分使用口供,重视口供扫诉讼功能;废除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确立沉默权制度。首次全面论述了我国法律对待口供的应有立场,纠正了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对口供看法上的偏见和片面看法。  相似文献   

12.
口供补强法则的基础与构成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徐美君 《中国法学》2003,(6):125-130
口供补强法则是刑事诉讼中关于口供运用的一项重要规则 ,其设立具有哲学上和诉讼上的双重基础。口供补强规则应当包含被补强的口供范围、补强证据范围以及补强程度三项构成要件。从比较的角度 ,文章继而对这三项构成要件在我国的具体运用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之目的,在于改善司法机关依赖口供定罪的现状,从而避免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真正实现保障人权的基本目标。但是实践中不仅存在仅凭口供定罪的情形,还存在通过异化口供形式或者形式化口供补强,以规避第55条约束的现象。异化的口供形式,本质上仍然是“被告人供述”;形式化的口供补强规则,是以“被告人供述”为中心形成虚假印证。考虑到《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标,应当对第55条进行实质解释,既不能通过异化口供来定案,也不能进行形式化口供补强,将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换言之,应当不断降低口供在司法证明中的证明力,积极寻找其他客观性证据,并结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从而达到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才是《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合理适用。  相似文献   

14.
董坤 《法学家》2022,(1):114-127
补强规则中的口供是指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被告人供述,补强证据是口供外的其他法定证据,与口供没有同源性。借鉴域外的“罪体标准”和“可信性标准”,根据补强对象的不同可将口供补强模式划分为罪体印证补强模式、隐蔽性证据(细节)补强模式和口供事实补强模式。我国不宜采口供事实补强模式,但可结合罪体印证补强模式与隐蔽性证据补强模式,将补强对象范围限定在“结果、犯罪行为和主体同一”三个客观面。三个客观面的补强意味着案件事实认定上的两大效果:一是可判断“犯罪已发生,该人有参与”,以降低假案冤案出现的风险;二是口供的可信性得到补强,所涵盖的主要犯罪事实可推断为真。然而“部分为真则全部为真”的推断逻辑仍不免产生质疑,但口供补强规则是定罪规则,并不排斥仅有口供仍可认定案件的部分事实或情节。当然,为确保口供补强规则适用的可靠性,可从口供合法性以及供述动机等外部保障机制再行审查。  相似文献   

15.
王彪 《证据科学》2013,(5):592-604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后,审前重复供述的排除问题浮出水面.从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实施、消极的实证真实发现主义、人权保障以及遏制刑讯的角度看,审前重复供述应该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的持续影响效力理论是排除审前重复供述的依据,排除审前重复供述的标准是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与重复供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来说,排除重复供述,需要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行为,且该行为对被追诉人产生了较大影响,使其供述自由受到了较大限制.排除非法口供后,可反驳地推定重复供述不具有可采性.控方如欲使用重复供述,需要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排除重复供述可能会遇到诸多障碍,需要通过法官独立司法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6.
一次非法取供,是否要对重复供述一排到底?重复供述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然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重复供述的可采性。重复供述排除与否取决于先前的非法取供手段对重复供述的实际影响。基于我国实际,应当实行重复供述的分阶段排除方式,即原则上只排除非法取供发生后至确认前在同一诉讼阶段获取的重复供述。为了克服排除重复供述的障碍,应当允许重复取供,理顺公、检、法的关系,减少三机关的同质性。当然,最根本的举措是要建立激励为主的取供机制,调整形式主义的口供运用模式,怯除对非自愿供述的依赖。  相似文献   

17.
Research on primary confessions has demonstrated that it is a powerful form of evidence. The goal of the current research was to investigate whether secondary confessions – the suspect confesses to another individual who in turn then reports the confession to the police – could be as persuasive. In Experiments 1 and 2, participants read a murder trial containing an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a secondary confession, and character testimony, and made midtrial assessments of the evidence. Results indicated that the secondary confession was evaluated as the most incriminating. In Experiment 3, participants read summaries of four criminal trials, each of which contained a primary confession, a secondary confession,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or none of the above. The two confession conditions produced significantly higher conviction rates. Our findings suggest that secondary confessions are another powerful and potentially dangerous form of evidence.  相似文献   

18.
从纸上谈兵到水滴石穿——非法口供排除程序的构造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陆而启 《证据科学》2012,20(2):187-203
高举人权保障大旗的刑事诉讼立法淡化了刑事诉讼构造的路径选择,但是,基于一种结构缺陷,我国新近立法所确立和完善的审判前供述排除规则很容易沦为"纸面上的法"而难以转化为"行动中的法"。一方面,因为没有庭前法官和庭审法官的分离与法官和陪审团的分权,一元化的法庭可能会造成非法获取的口供从大门排除又从窗户跳进,而"口供排除"和"宣读口供"的两阶段在质证上存在着叠床架屋,更有为普遍地采纳审判前供述这一传闻证据"背书"的反其道而行之的趋势。另一方面,控辩不平等导致庭审最终落入长于法律辩论而轻视事实调查的旧习,而法官也陷入到底是积极调查还是消极听审的内在职责冲突之中。因此,本文设想以案例指导跳脱立法中心主义的虚无缥缈,以配套程序摆脱实质判断标准的人言人殊。  相似文献   

19.
艾明 《比较法研究》2014,(2):176-189
在欧洲人权法院看来,基于营救目的实施的逼供行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应当排除被告人于审前程序作出的所有认罪口供。在被告人于庭审时重新作出认罪口供的情况下,欧洲人权法院认为,以不人道待遇获取的认罪口供洐生的实物证据可以不排除。内国法院使用这样的实物证据用于检验该认罪口供的真实性并未侵犯被告人不自证己罪的权利和公平审判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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