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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尚敏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2(3):43-48
由于我国宪政体制及司法审查范围的限制,法院难以展开对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定的司法审查。但为了裁判案件,法院又必然需要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考察,以便找到一个合法的、可适用于本案的裁判依据。这就导致了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困境。解决这一制度困境,其最佳途径是由法院通过个案解释技术,阻断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案事实之间的牵连关系,从而排除或限制该规范性文件在本案中的适用,同时又避免了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直接的合法性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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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进行审查,然而围绕人民法院审查规章的依据、标准、范围以及规章违反上位法时的选择适用等问题,理论上的通说和实务上的作法均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根据宪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其体现的原则、精神,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规章的审查,应当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以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为标准,仅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援引的规章条文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受法律秩序统一性和法律对于人民法院的约束性的制约,人民法院认为规章违反法律、法规的,只有在该法律、法规系从整个法律秩序出发被评价为"有效的法"时,才可以直接选择适用该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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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强制执行。事实上,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序并无实质上的约束力而流于形式,从而放纵了行政权力的扩张,甚至使有限的司法权成为执行行政权的工具,其结果不仅是漠视和剥夺了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损害了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目的,而且还削弱了司法权威。为此应当在行政强制执行理论范畴中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进行深度研究并结合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配置等要素,将非诉行政执行与行政强制执行从制度上重新整合,突破理论上的瓶颈和掣肘,完善法律救济渠道,在正当程序法律分析的基础上对行政强制执行予以法律控制,全面实现行政法制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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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不妥,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相违背,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某县公安局对王某等人的治安处罚决定属具体行政行为,这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能以"和解"来断定,必须经过法院审查,要么合法,要么不合法,没有和解的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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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这一对关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横向关系,集中体现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二是纵向关系,集中体现为法院对进入司法程序的行政行为介入和评判的纵向范围,即司法审查强度问题。合理的行政诉讼审查强度如同宽窄适度的受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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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进,权力清单在行政诉讼中不断得到运用。在司法裁判中运用权力清单,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权力清单的作用,而且有利于司法对权力清单制度的监督,进而达到充分保障公众合法权利的目的。在司法裁判中,权力清单应当具有何种效力,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当权力清单与法律法规内容一致时,法院在援引法律法规审判案件的同时,也应当援引权力清单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在行政权力有权力清单依据而无法律规定依据时,法院要审查"差异"的原因以及该行政行为的性质。在行政权力有法律依据而无权力清单依据时,应当针对权力清单上没有列明的该行政权力进行审查,先判定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再根据原因不同,作出不同的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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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不同于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法律的适用,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作过的法律适用再次适用,也称之为审查适用,解决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可以参照规章。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最终的适用,其效力高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法律适用。无论是作为原告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作为被告一方的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在行政诉讼中对法律的适用遵守着以下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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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边防检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出入境边防检查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定地位,在行政诉讼中时常判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败讼。文章论述了出入境边防检查规范性文件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其所具有的法的性质和法律效力等问题,提出了法院在审查有关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从文件制定的主体资格、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程序是否合法三个方面审查,以确认其效力,再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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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平民百姓称为“民告官”,它是通过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解决老百姓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但在实践中发现,行政争议又往往与民事争议交织在一起。如何解决这类案件,需要法官们有高超的司法技巧和敏锐的洞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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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模式标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弘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4)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否,是司法审查的对象,具体行政行为模式标准的分析与确立,有益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践展现与司法审查的把握。文中对现实理论与实践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模式标准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并提出从行政行为的法律功能上确立具体行政行为模式的具体理由和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操作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某县法院在审理王某等四人诉县公安局撤销对其治安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主动告知原被告双方可以和解。有人认为,法院积极运用协调、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但也有人认为,这种做法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与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作用不符,且法律明确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法院主动提出和解行政诉讼案件台适吗?请谈谈你的看法和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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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笔录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场笔录为行政诉讼特有之证据,属于书证。为了尊重行政权,保证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能有效举证,法律应直接推定现场笔录具有完全的证据力,但法院应保留对其的司法审查权,应从现场笔录的内容与制作程序等方面对其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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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紫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3):16-19,34
在我国,大多数行政裁量基准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这样的行政裁量基准其性质和效力如何?学界有诸多的争论。而不同的观点则直接影响着法院对涉及行政裁量基准案件的审查态度。在这些争论之中,承认行政裁量基准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最能与其功能相适应。根据这一观点,如果某一裁量性行政行为是依行政裁量基准作出时,法院需要将行政裁量基准作为该行为的审查依据,但法院也需事先对裁量基准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而如果某一裁量性行政行为径直依法律法规作出时,法院则需要寻找是否存在事先制定好的行政裁量基准,当然,该基准仍需在审查过后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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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均为私法领域固有术语,将其套用到其他法域会造成语义混乱。行政许可申请引起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建立,不属私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许可申请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而不存在自由意志。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仅对其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而不能导致申请人所承担的行政法上义务之豁免。行政机关无论是对行政许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均无需对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真实意思状况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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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童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0(6):46-5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滥用职权作为法院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理由,在行政权不断扩张的今天.该规定的内容使得司法权可以对行政主体的栽量活动进行审查,为防止行政权行使的肆意提供了司法保障。但是在我国当下的现实中,行政法学界对“滥用职权”的内涵与表现形式等基础理论研究存在较大争议,形成多种不同的观点,相对一致的学说理论没有形成;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滥用职权”进行准确定位,进而导致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对“滥用职权”的标准难于把握,不能、不愿也不敢适用“滥用职权”而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笔者试从“滥用职权”的不同认识出发,梳理之间存在的核心争议点,进而根据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分权制衡,界定滥用职权司法审查的界限与深度.以期明晰在司法审查中法官需要把握的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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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的比较与建构——基于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英国、法国以及德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各有可借鉴之处。根植于中国法治土壤,可以从审查的假定原则、行政行为的明确定义、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具体范围、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的双重标准、所有合法权益的诉权保护范围、肯定概括与否定列举的确定方式等方面,完善与构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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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元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1):23-27
在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行政协议各方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实现行政目的。行政协议的主体和内容的二元性,即行政性和民事性,决定了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法律适用的复合性。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应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兼顾,并力求合法性与合约性、安定性之间适当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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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对事实问题的司法审查上有不同的态度。宏观上看,英美法系国家事实审查标准较低,大陆法系国家审查标准较高。其原因与认识论基础和司法传统、行政程序发达程度、司法审查法院的性质和地位、诉讼中法院调查原则等有关。现阶段我国的行政诉讼应当保持较高的事实审查标准;长远看,只有在建立发达、完善的行政程序之后,才能考虑逐渐降低事实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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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争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行政争议应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正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要解决的问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即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它决定着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的权限及分工。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它表明了行政权受司法权的制约程度;对于法院而言,它体现着司法审查权的大小;而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则意味着他们可以对何种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在哪些情况下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司法保护。正因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所以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