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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内容,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一方面符合刑事司法的发展潮流,另一方面也更加符合刑事司法规律。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简易程序相关条文的背景以及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重大修改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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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中的若干问题卞建林李菁菁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第一审程序中增设了“简易程序”。由于设置简易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尚属首次,在理解和适用上均存在一些问题,立法本身也存在有待完善之处。本文拟对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中的若干问题作些初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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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多次修法,两岸刑事简易程序出现不同格局。我国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分简易判决处刑程序和简式审判程序,其适用范围、启动条件和审理方式大有区别。祖国大陆只有一种刑事简易程序,其适用范围与普通程序当然有别,而在审理方式、《判决书》之制作以及救济途径上,祖国大陆刑事简易程序与刑事普通程序并无分别。比较而言,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相对合理,有值得借鉴之若干方面。祖国大陆应当建立多元格局之刑事简易程序,同时完善现行《刑诉法》规定之简易程序,改革刑事简易程序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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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简易程序是公正与效率协调的产物。为缓解因犯罪率不断攀升而造成的审判压力 ,很多国家在刑事诉讼普通程序基础上进行了改革 ,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 ,设计出不同的简易程序加以应对 ,极大地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首先阐述了简易程序的含义、产生原因及意义 ,然后围绕着各国简易程序的类型及具体规定加以比较分析 ,归纳出了简易程序的一些共性内容 ,并对我国简易程序应当如何进一步完善提出了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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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刑事简易程序是提高诉讼效益的需要,不仅可以使司法资源的投入得到合理配置,也可以减轻当事人讼累。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相对不明确;没有赋予被告人对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存在着纠问化色彩浓重,被告人在简易审判过程中难以获得律师帮助等缺陷。为了完善刑事简易程序,建议立法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并赋予被告人基本的程序保障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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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强,各种矛盾凸显,各地基层司法机关承受着越来越重的办案压力.现行刑事简易程序的设计已逐渐不能适应实践的需求,如何完善现行简易程序,整合普通程序简化审,加强被告人人权保障,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是当前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借鉴域外国家刑事简易程序立法与司法的可取之处,改变当前单一的立法模式,规范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构建多元化的刑事简易程序或许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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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改革与完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简易程序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强,各种矛盾凸显,各地基层司法机关承受着越来越重的办案压力。现行刑事简易程序的设计已逐渐不能适应实践的需求,如何完善现行简易程序,整合普通程序简化审,加强被告人人权保障,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是当前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借鉴域外国家刑事简易程序立法与司法的可取之处,改变当前单一的立法模式,规范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构建多元化的刑事简易程序或许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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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刑事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现程序分流、提高审判效率、减少案件积压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但由于我国的简易程序制度发展较晚,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制度设置很不完善。随着近年来刑事案件发生率不断增长,完善简易程序成了当务之急。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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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系统内在构成包括行为方式简化和主体简化两个层次。方式简化是整个刑事简易程序系统的核心,包括认罪答辩程序、辩诉交易程序、处刑命令程序等纵向模式。主体简化模式包括审判方简化之独任审判、控诉方简化之自诉、控诉方简化之警察机关起诉、辩护方简化之缺席审判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前提,首先应在理论上对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尽可能取得共识,重点是广义与狭义的理解以及刑事简易程序的相对性,以此为理论前提构建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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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是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益,并使司法资源投入得到合理的配置。就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和国外相比,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足之处.如适用量刑范围相对较宽.没有赋予被告人以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纠问式色彩浓重。被告人在简易审判过程中难以获得律师帮助等。本人认为.适当借鉴美国辩诉交易程序.赋予被告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在实施简易程序中将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前移到起诉阶段。允许进行带有辩诉交易色彩的庭前辩护活动,即实行“辩诉协商”,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将会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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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的简易化作为一种世界性的实践,已为许多国家所接受.我国顺应世界刑事诉讼发展之趋势,并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简易程序,从而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更具科学性和灵活性.但我国首次设立的刑事简易程序,"以提高诉讼效率为主要目的"[1],与现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双重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不符,也与被告人人权保障之国际标准存有差距.本文拟对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益保障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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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是在程序上有所简化的一种特别程序类型。但由于程序设计及适用中的问题,还不能完全满足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实际需要。当前世界各国纷纷设立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分流,并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通过对国外简易程序模式及当今我国司法实践的探讨,对刑事简易审程序进行一些初步的研究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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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简易程序存在适用范围缺乏可操作性、被告人权利缺乏保障、程序不简易、缺乏检察监督等问题。本文指出为适应刑事案件的差异性,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实现程序正义,我国应改革一元化立法模式,增加简易程序适用形式,严格限制公诉人不出庭条件以及加强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等来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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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改革和完善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存在启动机制僵化、审理过程公正性缺乏、审理方式单一三大缺点.严重制约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为实现简易程序对效率与公正的双重追求,亟需在对比研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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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完善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并根据不同情况对审判组织、出庭公诉、审判期限作出了区别规定,同时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及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充分考虑了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权,兼顾了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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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创设了简易程序,满足了迅速处理刑事案件的需要。但是程序的设置并不缜密和合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不够,如知悉权的不完善、辩护权的弱化、程序选择权的缺失等。本文主要对现行刑事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效果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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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选择权作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重视并加以保障。但是,我国刑事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却在制度上存在着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民主法治的进程。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国外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进行研究和借鉴,来积极构建我国刑事被告人的简易程序选择权制度,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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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简易程序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特别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更注重对诉讼效益的追求。从19世纪中期产生现代意义的刑事简易程序至今,刑事程序的简易化趋势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得到了肯定与体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