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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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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法学》2019,(1):136-148
27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样本反映出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溯及力、"重大犯罪案件"的认定、"违法所得"的认定、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及证明标准的把握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程序法从新"会产生溯及既往的风险。对于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生效前发生的行为人逃匿或死亡的犯罪案件,如果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生效时该案件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或者已经诉讼终结,则不能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将案件的社会影响作为认定"重大犯罪案件"的标准,不仅过于主观,而且违背管辖的基本原理,建议以"涉案金额标准"替代"社会影响标准"。应当慎重审查被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只有在能够认定被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时,才能够将其认定为违法所得。对于违法所得,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的对象是物权,而不包括债权。"死亡型"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与"逃匿型"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具有不同的特征,在这两类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应当有所不同;同时,利害关系人对其诉讼主张的证明标准也应当与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2.
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在法律性质、对象范围、规范适用等方面存在认识和操作上的差异。为规范适用刑事涉案财物没收,有必要统一认识及适用规则。刑事涉案财物没收在性质上属于"对物的强制措施",在对象范围上包括违法所得的财物、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在规范适用上应当明确犯罪所得之收益的追缴规则、应当返还的被害人合法财产范围、供犯罪所用的他人财物的没收原则以及善意取得制度在刑事涉案财物中的适用情形。  相似文献   

3.
民事没收是一种对物不对人的制裁措施,它所针对的是一类特殊的财物,即犯罪收益。民事没收可以在没有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没收财产,即便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在逃,甚至即便还不知晓谁实施了违法行为。民事没收适用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那些声称对财物享有合法权利的人员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并且只要求法官"根据优势证据"的标准证明裁断有关财产是否应被没收。我国应当借鉴外国的民事没收制度以及相关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针对犯罪所得或者违法行为收益的、独立的财产没收制度。  相似文献   

4.
在特别刑事没收程序中,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没收程序所针对的财产是两个客观存在,检控机关的责任在于证明这两个客观存在之间有着因果关系,或者证明有关财产属于应予追缴的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特别刑事没收程序不应当以调查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中心。针对有关财产提出权利主张的第三人应当重点证明自己不知晓或者根据具体情形不可能认为其知晓有关财产来源于违法犯罪活动,并且在接受有关财产的转让时支付了合理对价。法官在审理没收申请时应当像在民事审判中一样享有较宽的裁量权,有权根据"或然性权衡"证据标准,仅仅为了资产追缴的目的,就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被告人是否从犯罪中获利等实体问题作出裁断。  相似文献   

5.
孙远  史达 《证据科学》2024,(1):17-27
对网络型诽谤罪的诉讼证明应当注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即由控方承担构成要件和可罚性条件的举证责任,辩方承担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的举证责任。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论在原则上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控方须排除证明被告言论与公共利益无涉或保护与损害间不成比例的合理怀疑,法庭亦须综合考察个案中权利保护的相对优先性作出裁判。该类案件的证明过程中,自诉人证明案件已达起诉标准和被告人有罪的证明度均有所降低。检察机关欲提起公诉的,需证明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否则无法启动公诉程序。  相似文献   

6.
王俊民  沈亮 《政治与法律》2008,2(1):105-110
举证责任是任何诉讼证明活动必须要面对的首要问题.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举证责任性质不同、证明对象不同;程序性辩护中的举证责任具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双重含义;程序性辩护应由提出诉讼主张方举证,有举证责任卸除或转移,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是从诉讼主体角度观察的证明标准,实质上是证明标准的主体化,证明标准是从诉讼客体角度观察的举证责任,实质上是举证责任的客体化,程序性辩护中,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既有区别又存在密切关系;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不应由原审法官或审判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只能由指控原审程序违法的当事人或辩护人承担举证责任;在程序性辩护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与无罪推定原则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7.
姜琪 《法制与社会》2013,(32):47-49
针对新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修改,如何完善公诉工作来进行应对,本文认为,一要正确理解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的含义和范畴:公诉方承担客观举证责任,辩方和被告人仍需承担主观举证责任;公诉方仅在直接事实存疑时承担败诉风险;公诉方对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均负举证责任。二要强化对侦查行为的引导、监督,排除非法证据、补强瑕疵证据,坚持非法证据个别排除。三要区分不同情形,准确把握的证明标准的适用范围:实体事实的证据证明应当“确实、充分”,而程序事实的证明只需“可信释明”;排除合理怀疑不等于排除所有怀疑;证据确实充分不等于证据完备齐全;“确实、充分”是入罪标准.而非不起诉条件。四要构建证据体系、进行庭前辅导、发问和举证相结合,加强庭审抗辩能力。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应当收集无罪证据,但对无罪证据移送、出示程序却没有具体规定。本文认为,凡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无罪证据,侦查机关应当全部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无罪证据应当列入证明目录,并作为主要证据向法院移送复印件或照片。出于公诉人客观性要求,在法庭上有责任向法庭提供无罪证据,辩方在无罪证据举证在处于补充地位,但是在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辩方应当出示无罪证据。最后,笔者还对如何完善无罪证据运用的程序规则提出自己的意见。  相似文献   

9.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检察机关在该程序中既是申请人又是举证方,同时还是监督者,程序的启动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有关重大犯罪,没收程序的举证重心应是违法所得财产的来源和用途.同时,应对检察机关的举证范围以及举证责任划分进行探讨,并设计合理的庭审程序,以保障没收程序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10.
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原告对造成损害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强制拆迁或违章建筑强制拆除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造成原告难以就其损害事实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适当降低原告的证明标准和进行合理的司法裁量,而不是通过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与犯罪构成事实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关联,是用于证明犯罪构成事实存在的证据法事实。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应当适用严格证明,与犯罪构成事实的调查相独立,确立“先行当庭调查为原则,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为例外”的调查程序。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2.
略论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证明标准即证明要求,是证据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之一。明确证明标准,有助于证明主体按照既定的要求完成证明的任务,有助于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由于行政诉讼在诉讼的性质、任务、证明对象以及举证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之处,因而在证明标准上不宜采用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相同的证明标准。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低于刑事诉讼,高于民事诉讼,达到“法律真实  相似文献   

13.
彭海青 《法学杂志》2018,(12):76-86
证据合法性证明规范的确立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司法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却因此陷入了证据合法性证明的困境。在局部完善难以奏效的情况下,我国应彻底革新证据合法性证明制度。首先,在证明责任方面,确立由检察机关的主要证明责任、公安机关的连带证明责任与有关知情人员的协助证明责任等构成的共同责任模式;其次,在证明方式方面,分别确立记录类证据与当庭说明类证据的证明规则;最后,在证明标准方面,确立"程序规范标准"作为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标准。我们应以证据合法性证明制度的革新为契机,在已有程序性裁判的证据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程序性证据法理论的创设。  相似文献   

14.
徐继敏 《河北法学》2006,24(4):11-14
证据规则在行政裁决程序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裁决应当确立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原则.行政裁决证明责任分配办法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相对人分别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裁决程序应当采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5.
当前理论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明标准是否降低存有分歧,但认罪认罚案件大多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而事实清楚、证据扎实,这类案件由于达到证明标准的难度较低所以程序相应简化,并非程序简化故而可以降低证明标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当强化审前"证明准备"使得证据组合接近,甚至达到证明标准,藉此在刑事诉讼之纵向构造上启动程序简化,而庭审中需要在控方完成"他向"之"司法证明"的基础上,着重审查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明智性和明知性.  相似文献   

16.
中国语境下的刑事证明责任理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坚持和实践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中国特色诉讼真实观,离不开与其相适应的证明责任理论和制度的支持。在中国语境下,刑事证明责任包括公安司法机关的证明职责和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坚持法院承担证明职责,就要坚持法院拥有一定范围内的调查证据职权。举证责任包括推进责任和结果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有必要在制度上明确结果责任的例外、辩护方承担一定的推进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相似文献   

17.
王琨 《法制与社会》2010,(15):271-271
证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其自身内容丰富、观点繁杂,证明标准在不同法系国家的理论体系与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差别。英美法系国家奉行的是“排除合理怀疑”,大陆法系国家的表述是“内心确信”、“高度的盖然性”。我国则是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证明标准。随着我国诉讼理念的发展以及对证据制度的深入研究,我国不少专家学者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及“排他性”,”惟一性”这一标准过严、过高,无法达到,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在法律真实说的基础上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8.
“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法理研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万毅 《证据科学》2011,19(6):657-666
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反映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操作中需注意概念、效力、标准、程序四个重要的技术问题。非法证据是以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实践中要注意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切勿将非法证据误判作瑕疵证据。就效力而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射程"应当及于侦查前程序。就判断标准来讲,除典型的刑讯逼供行为之外,疲劳审讯也应当纳入"等"字所指范畴予以禁止,而突破社会基本道德底限的威胁、引诱、欺骗性取证也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程序上审查非法证据,应当坚持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控方承担证明证据取得具有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被告方仅承担"争点形成责任",同时控方应当举证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相似文献   

19.
检察官承担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源于程序性事实的特殊性质,源于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源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地位。检察官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除了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合法性及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外,还应从完善庭前证据开示程序、充分保障辩方合法权益、认真对待调取证据请求权等方面强化审查义务并履行非法言词证据的庭审证明责任。我国检察官承担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责任的证明标准应以优势可信为主要标准,以确信排疑为辅助标准。  相似文献   

20.
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是指检察机关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它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证明标准规定过高,检察机关就很难有效地控制犯罪,导致安全价值的缺失,因为标准过高使很多刑事案件的证明程度难以达到,导致无法提起公诉而使犯罪嫌疑人无法受到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如果证明标准规定过低,会产生不当起诉,这样就容易使检察机关起诉失败,同时无罪判决率过高也会导致公诉效率的低下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等现象。一、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的现状我国提起公证明标准的法定条件有三条:(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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