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为明晰主客观分界,简化证明结构,认定自洗钱犯罪需坚持“为掩饰隐瞒”的主观要件性质。毒品犯罪上下游联系紧密,可根据犯意延续由上游收取毒资的掩饰性推定和证明下游掩饰、隐瞒主观的非法性。同时,“为掩饰隐瞒”与犯罪客体密切相关,可通过赃款赃物有无“合法化”危险判断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洗钱罪的客观要件,具体可采用“阻断说”即作为非法性表征的法律关系有无被阻断,作为判断方法。  相似文献   

2.
于冲 《法学论坛》2013,(3):113-118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要件的认定上,理论界存在着不作为说、持有说以及混合行为说。这三种学说均存在固有的理论缺陷且难以解决现有问题。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视为一种立法推定的犯罪类型,而不像其他犯罪一样具备完整的构成要件内容,并从犯罪的立法推定视角出发,将"说明来源"条款理解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正当化事由,而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或许是解决本罪客观要件认定面临现实司法尴尬的一种尝试性通道。  相似文献   

3.
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不是前苏联学者的创造,这一论点最早是由俄国学者提出的。犯罪客体具有双重品格,它的意义不仅包含在犯罪概念之中也被包含在犯罪构成概念之中,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有助于司法机关根据犯罪的法律属性来认定犯罪。用法益取代社会关系有其合理性,利益是一种关系范畴,它反映的是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存在的一种矛盾关系。  相似文献   

4.
洗钱是对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其与上游犯罪行为既有区别又存在密切联系。对于上游犯罪行为与洗钱行为的区分,应当重点考量以下几个方面:从侵犯的法益看,洗钱行为既侵犯了上游犯罪保护的法益,又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对于侵犯双重法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洗钱犯罪;从客观行为和主观犯意看,洗钱行为客观上具有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的故意;从处理原则看,宜将洗钱视为特别法条,将上游犯罪视为一般法条,运用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5.
<正> 在英国早期的习惯法上,当犯罪构成还溲有形成理论,犯意和犯罪行为等还没有成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时,行为人对其行为要负严格的责任。即不论犯罪人的思想状况和意图如何,都要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负责。而认定犯罪的标准就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就叫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理论发展以后,因果关系仍然是认定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在目前的英美刑法理论中,因果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6.
论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和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华 《犯罪研究》2009,(1):6-10
需要说明的是,在研究恐怖主义犯罪时,我们将特征和要件区别开来,我们所研究的恐怖主义犯罪特征,是指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一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类刑事犯罪所具有的共性特点。我们所研究的恐怖主义犯罪要件,是指依据国际公约、法律所规定的认定恐怖主义犯罪构成的要素。  相似文献   

7.
徐敏 《法制与社会》2013,(25):253-25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依附于上游犯罪基础之上的下游罪名。上游犯罪不成立,犯罪、隐瞒犯罪所得罪也不应成立。行为人主观方面,可以法律推定明知,也可以事实推定明知,允许行为人作出合理解释。认定"以其它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时,应该综合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性、是否妨害了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司法活动三方面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8.
违法性是否为犯罪论体系的一个要件或阶层,是判断四要件与三阶层这两种不同犯罪论体系的最大差别所在。违法性作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一个阶层,为认定犯罪提供实质标准;而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社会危害性才是认定犯罪的实质标准,但社会危害性又不是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因此,缺乏违法性阶层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结构缺陷之一。从社会危害性到违法性的话语转变,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基础对违法性论进行研究,将促进刑法学理论的发展。在违法性本质问题上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争,有助于我国违法性论的重塑。  相似文献   

9.
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刑法领域,按照既有的单位犯罪认定逻辑即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来确认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无疑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具备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然而在此逻辑推导下,一人公司却无法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这样的逻辑悖论根源于对既有单位犯罪认定标准的误读,即将刑法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界定建立在民商法法人人格理论的基础之上,而一人公司本身就是对民商法法人人格理论的颠覆。刑法上惩罚单位犯罪并非完全等同于民法上的单位,我们无需用法人的条件来衡量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在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把握上仍应坚持单位犯罪认定的实质标准,从单位的整体意志、单位利益的归属及惩罚单位犯罪的目的等方面出发,准确做到对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否定",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陶建平  吴波 《法学》2012,(7):146-151
在犯意转化情境之下,某些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问题会变得模糊,犯罪停止形态、罪数等问题也会变得具有争议性。应明确中止犯的自动性作用于具体明确的犯意而非抽象概括的犯意,中止犯决定道德性并非决定自动性之必然要求。在罪数认定上,应以犯罪行为中途是否发生"停顿"作为评价的一罪与评价的数罪之区分标准,以是否可能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作为罪数之认定标准,并依据犯罪行为中途发生"停顿"之时同质犯意转化与异质犯意转化之别作出不同评价。  相似文献   

11.
赖早兴 《法商研究》2012,(5):118-125
美国刑事法中的能力减弱辩护制度是基于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存在精神缺陷而否定犯罪成立要件中的犯意要素,从而达到否定指控的罪名或减轻罪责目的的辩护制度。虽然对于该辩护制度的存废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一些争议,但该制度目前仍被美国部分州法院适用。能力减弱辩护一般于开庭审理前由被告方向法院提出,同时需要提交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存在精神缺陷的证据。在庭审的过程中一般由被告方对其能力减弱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由事实裁判者裁定被告人患有的精神病或存在的精神缺陷是否影响到其被指控的犯罪所需的特定犯意的形成,并作出其是否构成被指控的犯罪以及应否减轻其刑事责任的判决。美国刑事法中的能力减弱辩护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完善我国相关的辩护制度不乏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2.
本文通过理性的思考 ,并结合多个法律领域、多种法学理论 ,指出我国刑法规定 (法人 )单位所具有的理论缺陷和实践障碍 ,提出应当取消 (法人 )单位犯罪规定 ,把司法实践从操作的困惑和认定的困难中解放出来 ,从而实现对自然人犯罪的正确认定和正确处罚的规定目标。文中所提及的内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 (法人 )单位犯罪在理论上的复杂性 ,从而为刑事立法提供了逆向的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13.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原理,犯罪的主观罪过是成立犯罪的必不可缺少的要件。行为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即无罪过,则只能属于意外事件,不能认定为犯罪。同样在西方国家的刑法理论中也有相同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对此有这样一个刑法格言,“无犯意则无犯罪”,原文用拉丁文表述为“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rea”,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表述为,“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  相似文献   

14.
戴磊 《山东审判》2005,21(1):101-104
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三大构成要件,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三性"才能够构成商业秘密,主体才可能对其商业秘密享有商业秘密权。而作为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三性"的内涵是特定的,非泛意的。要准确认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需要对商业秘密每一个构成要件进行科学地界定,本文将着重论证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秘密性"。  相似文献   

15.
20世纪90年代以来,尤其是澳门回归后,澳门黑社会组织纷纷转型,所从事犯罪活动的隐秘性不断增强;与此同时,澳门司法界倾向于坚持组织要件、组织稳定性要件及犯罪目的三要件来认定有组织犯罪,②而司法实践中组织要件、组织稳定性的  相似文献   

16.
论法人犯罪的犯罪构成与刑罚配置之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笼统地将法人犯罪的主体要件规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并不科学,应当对它们作出适当限制.本文认为,法人犯罪的主体不应当包含公司中的"一人公司";那些不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决策机构的法人内部职能部门如机关的科、处室以及公司的部门、科室等,不宜作为法人犯罪的主体;就私营企业而言,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两种私营企业不能成为法人犯罪的主体;国家机关不能成为法人犯罪的主体.法人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同时,法人犯罪都必然是为法人谋取利益,强调法人犯罪必须为法人谋取利益并不必然否定法人过失犯罪.关于犯罪法人的刑罚配置,可以考虑设立由罚金、没收财产、禁止开展特定经营活动、强制关闭职能部门、强制改组董事会、强制解散、强制破产等措施组成的由轻到重的刑罚体系.  相似文献   

17.
数罪并罚是刑法理论与刑事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海峡两岸的有关法学理论进行比较与研讨,扬长避短,求同存异,将有助于“一国两制”总体设想的实现. 一、关于划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台湾学者对有关划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问题主张主要有:以行为之单复,定犯罪之个数;以被害法益之个数,定犯罪之个数;主张以犯意之个数,即犯意是否单一为标准;以犯罪构成要件评价犯罪之个数;  相似文献   

18.
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在理论上能得到科学的论证。当犯罪构成从犯罪成立的意义上来定义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中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特征的必要要件,无犯罪客体则无犯罪。犯罪客体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它是客观实在的、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价值要件。许多犯罪的犯罪直接客体需要通过对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来概括,但是,若其犯罪直接客体已被确立下来.它具有反制作用,可以限制对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的实质解释。价值要件(犯罪客体)和事实特征要件(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存在着一个“互为反制定律”。  相似文献   

19.
一、对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质疑笔者认为,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并不可取,理由如下。首先,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那么,没有完全齐备犯罪构成的行为怎么能构成犯罪呢?这不免自相矛盾。通说在给犯罪构成下定义时,都是说"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而未遂犯、中止犯都是成立犯罪的,为什么在讨论未遂犯时,偷换犯罪构成概念呢?再如,有的刑法教科书将危害结果分为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进而指出:"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典总则第15条以及刑法典分则条文的有关规定,过失犯均以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根据间接故意的基本特征,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要求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就过失犯罪和  相似文献   

20.
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兴良 《法学研究》2010,(4):100-122
犯罪成立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在此并无区别,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犯罪成立要件之间是否具有位阶性。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之间具有位阶关系,这种位阶关系对司法的定罪过程具有逻辑引导机能,有助于保证定罪的正确性。而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之间没有位阶关系,只是一种排列顺序,可以随意变动,四要件之间是一种互相依存关系。根据四要件认定犯罪,往往主观判断与客观判断颠倒,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混淆,存在实用性缺陷,影响正确定罪。三阶层犯罪成立要件理论具有科学性,应当为我国所采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