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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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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既判力理论及其中国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施鹏鹏 《法学研究》2014,36(1):150-170
欧陆的刑事既判力理论源于罗马法,指刑事既决事由所创设的稳定诉讼状态,包括既决事项的实质确定力和程序结果的自缚力。刑事既判力旨在解决刑事判决生效后既决事由的效力范围及程序安定性等问题。程序安定、诉讼经济及权利保障是其理论基础。在效力类型上,终局判决的既判力可分为肯定效力与否定效力、相对效力与绝对效力以及主观效力与客观效力。免诉裁决虽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刑事终局判决,但亦经过较严格的证明程序,具有"类"既判力。刑事既判力阻却制度奉行"禁止不利于被告的变更"原则,严格限制非常上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中国刑事诉讼长期缺乏程序安定的理念,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极大的随机性和任意性,应引入既判力理论,以维护判决的权威性及程序的安定性。  相似文献   

2.
正虚假诉讼的规制措施主要包括民事诉讼中的规制以及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笔者在本文主要探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衔接的三个问题,其一是民事裁判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既判力问题,提出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作出认定后,应当直接将该案移送至侦查机关以直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受害人对虚假诉讼行为报案;受害人申请启动刑事程序的,不以相应民商事法院出虚假诉讼的认定为前提;其二是民事裁判对刑事裁判的既判力问题,  相似文献   

3.
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既判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理论的关系 既判力原则上只对判决主文中表述的判断事项产生,而所谓判决主文的判断亦即对于诉讼标的之判断。由于诉讼标的有传统理论与新理论的不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一般认为,采新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大,采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范围较小。 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以实体法规定的具体实体权利为诉讼标的概念,以实体法律规范为识别诉讼标的之标准,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只能及于该具体的实体权利。因此,只要实体法上规定  相似文献   

4.
遏制虚假诉讼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民事纠错,另一种是刑事制裁.鉴于民事诉讼基本遵循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原则,民事诉讼的事实调查功能在发现虚假诉讼行为方面存在一些局限性.有效遏制虚假诉讼已成为当前刑事立法领域十分关注的问题.无论虚假诉讼是否单独入罪,亦或者是利用现有刑事罪名对其予以打击,在虚假诉讼的刑事追诉程序启动上都存在诸多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鉴于虚假诉讼的特殊性,应当明确由检察机关行使对虚假诉讼的刑事追诉权.在刑事追诉程序启动时,需要处理好刑事追诉与民事裁判、调解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5.
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被追诉者对于重大的程序与程序性事项进行选择适用的权利。赋予被追诉者程序选择权对于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文明化、民主化、人性化以及实现程序公正、人权保障、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有重大的意义。被追诉者的程序选择应当遵循法定选择、有限选择与协助选择三大原则。我国被追诉者的刑事程序选择权应在借鉴外国相关理论和做法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和构建。  相似文献   

6.
论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实质上的拘束力。既判力具有实体法和诉讼法双重性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以在确定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就是诉讼标的所涉及的主体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经济往来活动的增多和刑民交叉案件的频繁发生,如何解决前一生效裁判对随后的另一性质诉讼的效力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应当利用既判力理论解决生效裁判对随后诉讼的效力问题。在刑事裁判对随后民事诉讼的效力方面,应当适用既判力理论中关于争点阻却的抗辩,并考虑到刑事与民事证明标准的不同,区别对待有罪裁判、无罪裁判以及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随后民事诉讼的效力问题。关于民事裁判对随后刑事诉讼的效力问题,也应当利用既判力的理论,区别公诉和自诉的不同情况作出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8.
姜焕强  刘冰 《河北法学》2005,23(12):152-155
我国现行的刑事再审程序是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基本思想指导下设计的,司法实践部门在这种思想制度的支配下,对再审程序的操作随意性较大,导致再审秩序混乱,既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又影响了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动摇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刑事再审程序的改进与完善是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9.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对,刑事诉讼各阶段中刑事司法部门的职责和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行为,辩方可以启动程序辩护。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程序辩护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了较为具体的程序,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违反程序、侵犯被追诉人权利行为的监督和救济义务。在维护法律统一实施和公平正义方面,程序辩护和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具有诸多关联性。一、程序辩护与诉讼监督在诉讼活动中具有全程  相似文献   

10.
"再审不加刑"维护了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性,有利于保障刑事被告的基本权利和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应以相时不加刑模式尽快确立此原则。  相似文献   

11.
以"沟通"取代"隔离"已经成为目前解决多发的刑事裁判与民意冲突问题的共识性思路。将刑事裁判与民意冲突纳入司法程序,无疑是最为常规、最为规范、效力最为显著的方式,与现有解决方式相比,司法方式在规范地解决冲突、和平地解决冲突,以及增强冲突处理结果的共识性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因而可以在突破与更新传统刑事诉权理论与刑事司法民主理论的前提下,从适用案件范围、诉讼方式、程序启动的期间和理由以及受理法院、程序的进行、刑事裁判的效力、判后答疑机制等方面建构民意表达程序。  相似文献   

12.
一、刑事起诉与刑事政策的界定 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的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起诉可分为两种,即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在对刑事犯罪实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被害人追诉主义。  相似文献   

13.
作为执行根据的支付令在执行力之外是否亦有既判力,理论上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肯定论以“认诺”为理论根据,认为债务人放弃异议的行为即为对债权人诉讼请求的承认,从而法院不必进入实体审理即可裁判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成立,该实体裁判当然具有既判力.否定论则因督促程序省略了实质审理不能像判决程序一样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而否定支付令的既判力.单纯的肯定或者否定都是对效率和公平非此即彼地追求,限制论则较好地平衡了二者的关系,在承认支付令既判力的同时亦对督促程序的适用、发生既判力的程序要件以及既判力的范围等作出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14.
刑事再审程序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刑事再审程序在制度设计与运行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违背了诉讼规律,损害了司法权威。本文从指导理念、启动机制、审理裁判等方面分析了刑事再审程序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15.
既判力的功能主要是实现诉讼经济、维护程序与法的稳定性,尊重审判权威。大陆法系主要国家都设有对生效裁判的再审程序,我国也是如此,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错误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机制具有其制度价值,与既判力规则可以协调,但是需要进一步改造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必须达到的要求或程度.诉讼证明的结果是裁判认定事实的依据和适用法律的前提,证明标准如何确定,是任何诉讼都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证明标准既决定着案件处理的宽严程度,同时还为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卸除证明责任提供客观依据.刑事证明标准不仅关系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诉讼目标之实现,更是为司法办案人员提供具体程序操作的标尺,可以说,证明标准的科学性直接影响着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相似文献   

17.
只有刑事纠纷存在的场合,控辩对抗制度设计才具有合理基础,其适用范围也受此限制。刑事诉讼不全是为了解决刑事纠纷,还包括刑事裁断事项。刑事之“诉”多样性决定了“讼”的方式多元化和完整性,可根据“诉”的对立因素差异而创设能包容对抗制与合作制的诉讼制度。追诉与被追诉“平等武装”不限于审判阶段而可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停留,有效的诉讼平衡过程不需要重复,这种原理成为被追诉者选择合作制或对抗制司法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18.
宁松 《法学杂志》2005,26(2):92-94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目的具有独立的价值,它是刑事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必然要求,其根基就在于刑事诉讼的诉权。从理性的角度来看,刑事被告人的诉讼目的在于通过公正的司法使社会的法治与安全得到维护;从实践的角度看,其具体的诉讼目的在于通过程序的正当性,及时充分地实现求审权,以获得公正的实体裁判。  相似文献   

19.
刘计划 《中国法学》2012,(5):133-148
解构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职能表明,三种行使方式都系诉权范畴,即属诉讼职能。其中,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名不副实,实为一种异议;抗诉案件改判比例极低,与检察机关"在刑事抗诉中始终站在客观、中立、公正的立场上,代表国家对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实施法律监督"的辩称不符,二审、再审中的抗诉不过是检察机关提起的上诉和申请再审;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实为检察机关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追诉活动,因定性为监督,造成诉讼法律关系混乱和诉讼职能冲突。将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职能区分为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是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的误区,并无实际意义,相反却滋生了诸多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改革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陈光中  郑未媚 《中国法学》2005,5(2):168-178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作者选取其中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刑事再审程序)作为研究对象,从其存在和改革的必要性、重构的理念以及改革的具体设想三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探讨。作者认为,刑事再审程序的存在是符合诉讼规律的,是实现司法公正所必需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效率存在明显的缺陷,需要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进行改革。文章指出,现代化的刑事再审程序必须把追求公正、纠正错判和既判力理念、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结合起来。作者还就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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