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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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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自由竞争与宏观调控是紧密相联、相互交织、缺一不可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制度规范化的结果,经济法在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过程中,一方面克服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又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定,遏制政府失灵。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并非是万能的,有内在的缺陷和失灵、失败的客观可能,关键是寻求经济法与市场机制、政府调控的最佳结合点,使得政府干预在匡正和纠补市场失灵的同时,避免和克服政府失灵。  相似文献   

2.
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及其新启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最近国内经济法学者呼吁制定《中国宏观经济调控法》,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制化。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当代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本质上都是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学家将当代市场经济的特征概括为“发达的市场与强大的国家”:一面是成熟的、发达的市场,一面是日益扩大的政府经济干预。①概言之,由于市场本身固有的缺陷,诸如,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短缺、外部性、不完全竞争、个体追逐私利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等因素,使得国家干预经济,通过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成为历史和现实的必然。在推崇…  相似文献   

3.
论国家必要干预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精髓张宇霖,顾瑞,张立琤国家必要干预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精髓。把握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必要干预的内涵,对加强经济立法、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及经济法理论研究,均具有指导意义。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史是国家必要干预经济生活...  相似文献   

4.
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的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宏军 《法学杂志》2005,(3):120-122
政府在经济过度干预使国有经济效益低下,使市场被行政垄断分割成网络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对经济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和规范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将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作为经济法的第一大基本原则,在当前中国具有极大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5.
论经济法的宗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政府自有之以来,就一直处于人类经济活动的核心地位。在当今中国,政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先导、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是宏观调控的主导、是国有财产保护的主力、是对外贸易的代表,政府处于我国经济活动的核心地位。毫无疑问,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中享有充分的权力树立必要的权威。但政府是“双刃剑”,它既可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也可能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政府要成功地干预好经济即促进经济发展,必须首先受到法律干预,即依法界定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明确政府责任,那种不受法律干预的政府往往不可能干预好社会经济反而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基于此,经济法理论应反思传统经济法理论立论的不足,完善经济法基础理论,认识到经济法不仅仅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而且还是甚至在很大程度上首先是“干预政府之法”,“干预政府”是经济法的根本宗旨所在。  相似文献   

6.
关于经济法调整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经济法调整是指经济法以其特有管理、调控功能作用于特定领域的社会经济关系,从而使之按照法律设定的目标发生和展开的机制。有效的经济法调整,能够建立起一种有利于社会经济运行的良好法律秩序,对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一、经济法调整的内容 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产物。因此由政府调控社会经济运行活动而直接生产出来的各种经济关系,便构成了经济法调整的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经济运行中不能完全由市场机制调节或者完全不能由市场调节的至少包括以下领域:(1)国民经济总量的平  相似文献   

7.
陈少英 《法学论坛》2005,20(1):75-80
在环境保护领域 ,市场失灵使政府干预成为必要 ;而政府干预也会失灵又需要干预政府。税法作为经济法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于一身 ;税法其实又是一个综合的领域 ,具有不同法律部门的功能。故税法既能干预市场 ,又能干预政府 ;既能解决市场失灵 ,又能解决政府失败  相似文献   

8.
为应对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世界各国政府对市场经济采取了各式各样的干预手段,使国家干预成为当今最热门的话题,其重要性勿庸质疑。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应具有其固有的法律价值和规范模式。文章通过对经济法语境下"国家干预"内涵的分析,从经济法律规范的逻辑设计和规范结构剖析经济法对"国家干预"的规范模式。  相似文献   

9.
岳向阳 《政法学刊》2003,20(4):33-36
经济法是规制国家在市场自发调节和政府直接调节之外对经济进行均衡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律关系具有明显创设性和综合性,国家机构(主要指政府)应是其主要的义务主体,社团、经济组织和公民是其主要的权利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表现为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均衡干预、整体优先、有序竞争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相似文献   

10.
经济法以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其产生的过程当中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由自由放任主义、国家干预主义、公共选择理论等理论指导的经济生活时期,当中反映了政府与市场二者互补、互动的关系,说明了社会经济是一个动态平衡的状态,需要充分运用市场与政府的良性互动作用。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就是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我们希望将政府干预放在一个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合理框架内,需要政府干预的才干预,不需要政府干预的由市场充分发挥其基础性配置作用。  相似文献   

11.
目前,中国经济法学界取得了以下共识:经济法是市场经济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监管(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体系由市场监管(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之法、经济法是现代性之法、经济法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这些共识是经济法发展和完善的基础.  相似文献   

12.
谨慎干预——经济法的现代新理念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 ,学界提出了适度干预原则。从“适度干预”走向“谨慎干预”是经济法的现代化必然 ,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化、法治化、全球化、信息化要求的回应。谨慎干预要求政府 (国家 )在干预市场时 ,仅仅以辅助角色出现 ,不得取代市场 ;要兼顾冲突双方的利益 ,采取双赢策略 ;要尽量采用间接的、经济的手段 ;要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3.
论经济法基本性格的二重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因国家 (政府 )为弥补“市场失灵”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的目的和方式的差异性 ,导致经济法在西方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表现出一对互相对立的基本性格 :一方面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另一方面则是国家经济统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和西方国家对“政府失败”的深刻反省 ,经济法正在形成一对新的矛盾性格 :既要规制“市场失灵” ,又要匡正“政府失败”。  相似文献   

14.
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核心问题就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组织和管理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繁荣经济,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而这些宏观调控活动以及国民经济的全部管理活动,是通过各类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指导性来安排依法行使政府机构的经济职权,属于经济职责,通过各类的经济执法活动来经济进行的,所以,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在整个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15.
经济法作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市场规划的重要法律,不仅协调着市场秩序,而且关系到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因此,它在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经济法,他是国家干预的产物。对于它的价值取向,学界有多重不同看法,本文认为,它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两点:效益和公平。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同阶段,它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  相似文献   

16.
论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特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洪治纲  汪鑫 《法学杂志》2002,23(1):37-40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活动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以经济成长、充分就业、经济稳定和总量平衡作为直接的价值目标。宏观调控法既遵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又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7.
关于政府经济行为的经济法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代市场经济是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政府承担着广泛的宏观经济管理职能。同时,政府又以其直接或间接的社会经济资源同企业、消费者一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政府在影响经济运行中的巨大作用要求完备的制度框架和行为规则来保证政府经济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正确性,作为研究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经济法当然要研究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法律规范问题。尤其是在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政府职能的转换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息息相关。而正确地界定政府经济行为的范围和实现方式是转换政府职能的前提…  相似文献   

18.
经济法泛论     
经济法是调整政府管理经济关系的法律。这一涵义表明,经济法最基本的职能是调整政府在干预、管理和调控社会经济运行中的行为的要素而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和行政隶属性特征的经济关系。经济法所谓的调整,就是指它把表现在法律中的国家管理经济的意志,借助于其调整机制的作用,渗透到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之中去,从而促使或影响具体经济关系中  相似文献   

19.
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三方式之一,宏观调控应以市场调节为基础,需要处理好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调控措施应当科学、合理。需要依法调控,用法律控制权力,防止滥用宏观调控权损害民众利益。宏观调控包括控制与引导、宏观与微观管理相结合,不能片面理解为"控制"、从紧,也不能把各种行政干预措施都当成宏观调控,借宏观调控之名行行政命令计划管理之实。  相似文献   

20.
谦抑性视野中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应起决定性作用,这一认识表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应具备依附性、时效性和后发性,即在明确市场优于政府的前提下,将国家干预以一种克制和谦逊的品格嵌入到市场失灵的边界当中,这即是谦抑干预的基本内涵。谦抑干预应当成为统率经济法研究的一种重要思维方式,由此形成经济法的谦抑性理念,是指在自由主义和市场竞争基本假设下的私法能够发生作用的范畴内,经济法应保持必要的谦恭和内敛,让位于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机制,而不轻易使用国家干预,令经济法作为一个补充性和最后手段性的机制而存在,杜绝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时"泛干预主义"倾向的发生。在经济法理论体系中,诸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法律主体、基本原则和学术体系等基本问题都将因谦抑性理念的提出而面临拨云见日般的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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