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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陈亮  程金华 《探索与争鸣》2023,(8):59-72+178
“江歌案”的民事判决揭示了“道德导入司法”的可能性,但其采用的导入方法仍待检视。从实然角度而言,既有的司法实践主要通过“转译”方法实现道德导入,即当法官意识到个案的法律判断与道德判断存在冲突时,其会遵从道德判断的指向而修正法律判断之发现,并对修正后的法律判断加以证立,使得道德判断可被社会公众间接地接受。但是,“道德转译”具有明显的内隐性特征,可能出现法官专断的风险,有必要进行外显化改造,为转译下的司法裁判提供公开阐释的场所。从应然角度而言,理想的司法裁判需依据“议论”方法进行道德导入:一是道德判断应在社会场景下完成“生成性议论”;二是道德判断要在法庭场域内展开“司法化议论”。在此意义上,基于法律议论的程序规范便是“道德导入司法”的制度化装置,其可补强道德判断在司法场域下的“合理可接受性”,进而为个案裁判的规范效果与社会效果提供调适契机。  相似文献   

2.
徐黎明 《理论月刊》2010,(2):111-113
不同的民事诉讼的目的决定了不同的诉讼观,不同的诉讼观又决定了不同的裁判构造。从法律与诉讼的逻辑先后关系来看,可以归纳为事实出发型与规范出发型诉讼。这两种诉讼思维又对应了不同的裁判逻辑推理的过程与构造。事实出发型诉讼的裁判构造是事实-规范-事实;规范出发型诉讼的裁判构造是规范一事实。坚持依法裁判必然坚持规范出发型诉讼,认可权利先于诉讼.在诉讼制度的目的上就会选择权利保护说。我国当前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的实质就是裁判方式的改革,裁判方式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裁判构造体系的改革,而裁判构造体系受诉讼观的影响,诉讼观又是由民事诉讼目的决定的,因而选择正确的民事诉讼目的。构建合理的裁判构造就是我国民事审判改革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3.
法的滞后性易导致司法在面临“无法可依”境况时出现“同案异判”的结果。司法机关主要通过完善“类案检索”机制统一司法适用以缓和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张力,然而判例的非法律渊源地位决定了“类案检索”机制的局限性。为实现类案统一裁判,应当探索一条司法裁判上升到立法规范进而指导审判的路径。面对司法与立法之间的鸿沟,在法院、法官二元结构下,实现从裁判到规范、从实体到程序两方面,都有一定的探索和经验。架构于理论正当与制度可能的基础之上,在实体、程序两方面突破及立法权下放的背景下,通过厘清立法中司法输入的理性边界,畅通立法对司法裁判的甄别、吸收机制,在理性的边界内实现从司法裁判到立法规范的升华。  相似文献   

4.
吴春雷  张文婧 《前沿》2013,(1):14-18
价值判断存在于立法过程与司法裁判中。立法上的价值判断是权利义务设定的基础和方向,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是补充和延伸。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很大程度上包含对立法上的价值判断的认同与选择,需要与法律中的价值和精神相一致,因而具有一定客观性。司法裁判的过程即司法三段论构建的过程,其大前提裁判规则和小前提案件事实的构建都离不开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在司法三段论运用或构建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近来得以昭雪的冤假错案大多具有一个共同点,即存在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拒不遵守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现象。应当努力拓展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二维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程序法事实裁判和证明制度。遏制办案机关程序性违法行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裁判权的延伸,限制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完善程序法事实裁判和证明的中国制度设计,规范司法人员依法实施诉讼行为,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以个案裁判的证成为主线进行考量,在药家鑫案判决形成中,裁判事实中的犯罪主体主观恶性和法规范适用裁量两方面均缺乏论证。裁判的量刑没有能充分考量犯罪事实和法规范作为裁判理由,而是被动地寻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支持,屈从于社会偏见的压力;因而没能成为一个在判决形成上有效证成、产生良好社会效果且能被普遍接受的裁判。  相似文献   

7.
王灿发  张祖增  王政 《长白学刊》2023,(3):90-100+2
科技理性的纯粹化催生了生态风险的社会化,内生于此的风险预防原则因具有突破传统意义上“生态环境无损害则无救济”思维范式的价值功用而在环境司法中获得充分的适用空间,其内在价值主要体现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视域下对救济性环境司法的“补充功能”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视角下对行政权在环境风险规制中主导地位的“督促功能”。目前,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裁判中适用虽已初具共识,但仍面临作为适用依据的体系性法律规则缺失、作为核心要素的“重大风险”的认定存在困境以及作为适用场域的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单轨制”运行特征等三重困境。为进一步发挥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的作用,需要以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预防原则为接口,塑造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典中的文本表达方式;以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适用的核心要素——“重大风险”为概念起点,完善“重大风险”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以确保司法权的谦抑性为前提,拓展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的适用场域。  相似文献   

8.
司法一语与司法权不同。司法属于事实领域,司法权则属于规范领域。司法作为事实,既可以是纯粹事实,也可以是法律事实。作为纯粹事实的司法存在于社会司法之中,而作为法律事实的司法存在于国家司法之中。国家司法与社会司法在逻辑层面的差异在于,前者包含着国家垄断的合法暴力,后者则没有。从历史维度考察,国家司法孕育并诞生于社会司法的土壤中,并且,在国家司法于社会司法之间总是呈现出某种不可避免的张力。国家司法的出现意味着国家司法权的成型,两者互为因果。  相似文献   

9.
刘畅 《人民论坛》2012,(36):110-111
司法裁判中经常出现法官运用道德话语来说服或谴责当事人,这既体现了法律实际运行的需要,也体现了法律和道德共同调整社会生活的需要;但道德话语是一把双刃剑,在司法中,将道德话语作为法律话语的辅助性工具来使用,把握好道德话语使用的度,不走极端,才能使裁判获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0.
法律推理探寻解决法律问题的最佳路径,承载着对社会价值和社会现实的关注。法律推理体系涵摄法律事实、法律规范与法律价值,始终存在着事实与规范的有效链接。适用法律规范作为解决法律冲突的逻辑起点,事实问题是法律推理的小前提和进行裁判活动的逻辑中介。法律推理运作在面对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伦理命题时,应体现逻辑性、程序性、中立性和公示性。  相似文献   

11.
现代法学从应然与实然、语言与现实、规范与事实以及现代逻辑的发展和法学主张等几方面考察了建立在经典三段论基础上的法律推理的功能限度,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并不在于将确定的法律适用于相应确定的事实,而是作为法律推理前提的法律和事实本身的相对不确定,即法律规定与相对的事实之间完全可能不存在确定的对应关系。法律推理依赖于实践理性而非纯粹理性,以此来克服制定法逻辑体系的僵硬。法律推理已经超越形式逻辑领域的固有意义,进入实践推理和价值判断范围,推理在法律领域与逻辑视角间产生了语义学与语用学的双重变化,必须在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价值与逻辑赋值之间重新建构法律推理的框架。  相似文献   

12.
民间法司法化为民间法进入司法裁判领域提供了一个重要路径,但唯有保证民间法与诉讼程序充分结合,民间法司法化才是一个具有实践性的命题。尽管司法实践部门已将民间规范适用于个案,但这并不代表民间法司法化时代的到来,民间法司法化最基本的条件目前尚不具备、根本障碍并未被移除。  相似文献   

13.
孟涛 《人民论坛》2011,(10):104-105
民间法司法化为民间法进入司法裁判领域提供了一个重要路径,但唯有保证民间法与诉讼程序充分结合,民间法司法化才是一个具有实践性的命题。尽管司法实践部门已将民间规范适用于个案,但这并不代表民间法司法化时代的到来,民间法司法化最基本的条件目前尚不具备、根本障碍并未被移除。  相似文献   

14.
罗旭 《前沿》2008,(6):125-127
法律推理中的大前提,必须是“法律上的理由”。在简单案件中,司法者直接援用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在复杂案件中,司法者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于法律规范之外寻找其他法律理由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法律推理的大前提体现着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15.
周帼 《求索》2010,(8):145-147
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以司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其评判标准,从这一标准出发,法官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出的裁判都是公正的。司法公正的社会标准是社会大众以司法活动是否符合民意作为司法活动的评判标准,侧重于从民俗、常理、伦理道德等角度来评判司法。司法公正的社会标准所表现出来的形式就是广大民众以及社会舆论对法院裁判的态度是赞同还是反对。一个完美的裁判既应符合法律标准,同时也应与一定的社会标准相符合。司法审判实质上是一个利益衡平的过程,为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在遵循法律标准优先于道德标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衡平相关主体利益,促进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的共生与契合。  相似文献   

16.
狭义的诉讼欺诈行为,指行为人虚构事实,毁灭、伪造证据,将被害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使被害人交付或者借助强制执行获取被害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运用刑法来进行规范和调整,建议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增设一款“毁灭、伪造证据罪”,规定“诉讼当事人虚构事实,毁灭、伪造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行诉讼欺诈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7.
评价法学自始面临“价值评价客观化”这一理论难题,该难题的实质是如何处理事实与规范、存在与当为之间的关系。由于“价值评价客观化”同时涉及规范与事实这两个面向,因此通过类型思维来衔接规范与事实,实际上实现了价值评价的相对客观化。法律诠释学意义上的类型思维是将法律适用视为事实与规范的调适和等置的过程,这意味着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借助“事物本质”来比较事实与规范所表征的意义,进而建构规则体的意义脉络,使得价值评价奠基于这一“法律上的结构类型”。类型思维是在对概念思维和具象思维的批判中完成自身理论建构的,其认为前者失之于法律规范,后者失之于个案事实,而由于结构类型比规范更具体又比个案更抽象,因此弥合了规范与事实的张力并成为二者的中介。  相似文献   

18.
李顺万 《求索》2008,(6):133-135
司法调解是我国司法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民事纠纷中的司法调解是法官经验思维判断与司法人性化的有机结合。在司法判决中,法官主要采用逻辑演绎的思维,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自由心证”以及适用法律中的“判例法”则更多地体现了法官的经验思维。在民事司法中,法官将经验和逻辑统一于个案纠纷解决过程,是“和谐司法”对法官的要求,也是法官思维的最高境界。  相似文献   

19.
印大双 《人民论坛》2012,(20):94-95
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始终存在着规范与事实的交互流转。适用法律规范作为解决法律冲突的逻辑起点,事实问题是法律推理的小前提和进行裁判活动的逻辑中介。法律推理体系构建在面对正义、自由、平等、秩序这些伦理命题时应考量其背后掩盖的真实利益冲突,必须关注对法律的目的或价值的重构,使法律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功能。  相似文献   

20.
疑难案件法律发现的渊源涉及“法”、“理”、“情”三个方面,即裁判规范的获得,要求“合法”、“合理”、“合情”。法律发现的模式是等置,即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照与来回审视,将事实与规范不断拉近、靠拢。法律发现的机制是合意,即法官应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认真听取,并进行整合,尽量寻求各方见解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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