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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种类身份犯之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是我国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也是司法实务界非常困惑的问题。笔者认为身份因素产生的依据不同,必然对定罪与量刑的影响作用也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定单一罪名或者不定单一罪名,而是要依据身份因素对定罪与量刑的作用来决定罪名与刑罚。由于我国刑法总则对身份犯之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没有指导性条文,导致司法实务难以操作与混乱现象。笔者参考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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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佶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5):40-46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首次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作为刑法分则独立罪名,进一步扩大了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范围。鉴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定性认识尚存较大争议,导致该罪名的理解适用陷入困境。当前迫切需要对网络空间内共同犯罪参与理论进行梳理,明确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应当按照"共犯行为正犯化"进行理解和归责,再结合我国网络犯罪的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明知"可以适用司法推定,"犯罪"可以扩大解释为违法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为帮助行为人设置独立的定罪量刑标准,并通过与网络犯罪其他罪名进行比较辨析,为该罪名的理解适用寻找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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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雨柯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7):74-76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回应了汽车时代的到来。随着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完成,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量刑规则已提上日程。在全国没有明确统一的量刑规则的情况下,各省陆续出台了相应措施来解决当地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走访浙江省基层人民法院了解到,现阶段省内各法院主要以《浙江省"醉驾"会议纪要》中提及的量刑规则为主要标准。从文本意义层面或者实案操作层面看,该规则颇为合理,但仍遗留未顾及的问题及设置不当之处,需要在刑法理论的探讨中与量刑实践中逐步细化、渐趋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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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广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6):11-13
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最终是为了解决如何对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中国澳门地区刑法和内地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分类标准的差异决定了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差异。相比之下,后者的分类方法更有利于正确量刑,但是两种分类方法对于如何对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都没有提供明确的解决办法,个中深层原因在于对共同犯罪究竞是一罪还是数罪的认识尚未明确,借鉴“行为支配理论”有益于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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郇习惯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14(4):98-100
刑法增设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罪名确定缺乏理论根据 ,应更改为“破坏计划生育罪” ;刑法规定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犯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亟待从立法上加以完善。较之非法行医罪 ,该罪应增加法定刑 ,并视犯罪情节严重侧重方面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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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生的诸多社会案件及其司法裁决折射出了我国司法量刑改革之困境。2010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将量化方法引入量刑机制以限定法官自由裁量权,但这种量化方式与我国目前以衔接式为主的"唯数额论"定罪量刑模式不相协调,这导致诸多特定案件无法实现个别化正义,量刑结果与社会公正情感相背离。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刑事立法中改变"唯数额论"的量刑模式,提倡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立法定罪模式。在刑事司法中,打破以数额为主的量刑方式,降低数额在量刑中的作用,加强量刑中对犯罪情节的考量,在相对灵活的量刑机制内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法律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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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减轻处罚幅度——关于完善《刑法修正案(八)》第5条的立法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廷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2):5-13
减轻处罚是贯彻党和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环节,对于实现量刑公正至关重要。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存在无限制减轻处罚与限制减轻处罚的学术争鸣,后者又有"下一量刑幅度说"和"减轻底线说"两种立法方案。本文通过对不同立法观点的考察,指出无限制减轻处罚的弊端和限制减轻处罚的适用对象,阐述科学设计减轻处罚幅度的理论基础,深入剖析两种限制减轻处罚方案的优劣得失,主张吸取《刑法草案第22稿》第63条的合理内涵,提出进一步完善《刑法修正案(八)》第5条的立法建议,以弥补减轻处罚幅度的立法缺失,从而将法官的减轻处罚权控制在合理范围,最大限度地实现量刑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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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际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4)
罪名,即犯罪的名称,它是预审人员在定罪时必然涉及到的问题.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补充规定》等补充立法的形式,对《刑法》的内容作了不少的修改和补充.此外,在其他新颁布的诸如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律中又增添了不少属于刑法规范的内容(亦称“附属刑法规范”).在这些法律中,有的由于对罪名缺乏明确有效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有些法条本身就存在着罪名的不确定性.而有的预审人员对刑法学理论和相关的部门法缺乏深入理解,又忽视对新的刑事补充立法和有关附属刑事法律的学习、比较和研究,习惯于“按图索骥”的简单做法,因此,乱定罪名、随意杜撰罪名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笔者针对当前预审实践中在认定罪名上易发生混淆的几种情况和新罪名的有关问题略述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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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是财产犯罪中发案率较高的一项罪名,研究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入户盗窃这三类行为纳入盗窃罪的范围,将极大地影响定罪与量刑。本文即从新型盗窃罪的视角,研究其既遂标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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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一直是刑法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其犯罪手段表现越来越隐蔽和多样化,由此引发出一系列争议。研究认为以后的立法有必要将财产性利益纳入到贿赂的范围当中,或者是对贿赂的范围进行扩大解释;事后受财行为也应认定为受贿罪;可以用分解比较法或综合分析法来区别"人情往来"和受贿行为。 相似文献
14.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对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上,刑法理论及实务界存在着诸多分歧与争议.文章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解释论立场出发,对该规定可能的语义内涵和罪过形式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情形的定罪量刑作出了分门别类的澄清. 相似文献
15.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4):87-89
见危不救入罪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和现实需求,存在可以借鉴的别国立法模式。设立见危不救罪,应在刑法总则中确立一般救助义务,在刑法分则中解决好罪名与分类、量刑、诉讼程序的选择等问题。为规制见危不救行为,还需要建立道德激励机制和救助人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公众应急救助知识的培训。 相似文献
16.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4)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需要注意修改条文和刑法原则的一致性以及新罪名的及时确定性。在贪污受贿罪数额和情节并重模式中要考虑情节犯理论影响下的四大因素。加大惩处行贿罪的同时要避免在受贿罪从宽情节方面对刑法总则的违反,建议去掉减少损害后果这一法定从宽情节;行贿罪需要参照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设立数额标准,但不应舍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方面要件。我国应在立法上将贿赂犯罪标的范围从财物扩展到财产性利益,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刑法修正案本身的反思则不应局限于如何组合现有的修改方式,而应放眼整个刑事法领域的维度,推行经济犯罪(刑事)立法一体化的研究和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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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鄂贤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3):61-65
我国刑法没有将共同过失犯罪的各行为人以共犯处罚的规定,导致定罪量刑偏轻,大大放纵了犯罪分子。关于共同过失犯罪,域外有三种立法模式:积极明确共同过失犯罪、消极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全面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应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加强共同过失犯罪立法,以保护法益,解决共同过失犯罪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促进人权保障和社会防卫的有机统一。我国刑法应当在肯定共同过失犯罪的基础上将其限定为共同过失正犯,即共同过失实行犯,立法上需要解决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及成立条件、成立范围、刑事责任分配、处罚原则等问题,可以修改刑法第25条第2款,明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解释》第5条和第7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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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毅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2):85-88
我国贪污受贿罪的刑罚处罚立法存在处罚标准低、量刑幅度不均衡、量刑档次不符合反腐败斗争的形势需要、量刑标准不唯一等缺陷,因此,应该完善立法。修改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有利于科学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利于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有利于严厉打击和惩治腐败,有利于发挥刑法的教育功能。完善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设置,应明确犯罪数额标准,制定合理的入罪标准;刑罚幅度应协调合理,切忌"牛栏关猫";加强对贪污受贿罪财产刑的适用;注重法规衔接。 相似文献
20.
随着相关法律文件的出台,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体系愈加完善,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牵涉法律适用的多个层面,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从立案、定罪、量刑和处罚各环节来看,仍存在立法的高标准与保护的高门槛、定罪上的"证据怪圈"以及"数额量刑"的困境等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有待于我们从严落实法规执行、完善程序规定、加强和改进证据工作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