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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用于分析的案例及问题的提出2002年11月.原告委托韩进海运出运一批货物。被告联合船代作为韩进海运的代理人,签发了编号为HJSC- QMPE94296301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LIN’S SPOL S.R.O.,起运港深圳赤湾港,卸货港德国汉堡港,承运船舶“韩进·宾西法尼亚”轮  相似文献   

2.
【案情介绍】1998年8月份,原告我国A公司与某国S公司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贸易术语为“FOB上海”,装港上海,卸港桑托斯,付款方式为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单注明托运人为S公司。A公司交货后,被告B作为承运人出具收货单,载明托运人为A公司,装箱单、产地证、检疫证书的发货人均为A公司。后承运人B应卖方要求签发提单,载明托运人为S,收货人凭指示。提单背面加盖原告公章,S未在提单背面进行背书。原告将全套单证交银行议付,但银行以背书人非托运人为由拒付。而被告B则以货物不及时通关将被罚没为由,在未收回…  相似文献   

3.
原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被告:蒙特里斯航运公司(下称航运公司)(M.B.MOUNDREASSHIPPINGCO.SA.)一、案情1995年5月4日广西桂林广滑石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托运人在湛江港向“JOHNYC”轮提供4245吨广西滑石块,货物装上该轮后,中国海运代理湛江分公司代表船长签发提单。同日,广宁矿产有限公司(下称广宁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与作为保险人的本案原告签订了保险合同。承保了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金额为457611美元。“JOHNYC”轮于1995年6月10日抵达卸货港阿姆斯特丹港,1995年6月14日…  相似文献   

4.
原告:重钢进出口公司被告:深圳蛇口远达航运企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香港华夏企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香港中安国际有限公司一、案情原告于1991年3月Ic日与香港渝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方钢出口买卖合同。之后,偷丰公司将合同转让给中安公司。3月18日,中安公司向原告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上载明:申请人中安国际有限公司,受益人原告,开证行香港国商银行,议付行中国银行重庆分行。货物于有效期内交由被告远达公司的“江都”轮承运。原告取得全套正本提单。货物运输期间,香港华夏公司作为远达公司在香港的代理,没有收回第一套提单…  相似文献   

5.
某海事法院受理了这样一桩案件:1996年1月16日,原告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关于秘鲁鱼粉的购买合同,合同签订后B公司作为托运人同罗马尼亚的C航运公司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将货物交由G轮运送。1996年1月30日,G轮装船后签发清洁提单,G轮从秘鲁CHICAMA港开航。由于不适航等原因,该轮于1996年6月份才迟迟抵达国内的目的港。收货人提货时发现货物不但数量短缺,而且许多货物已变质。收货人A公司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G轮并提起诉讼,诉讼请求额共达15o多万美元。海事法院依法扣押了G轮,并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G轮的船东和其…  相似文献   

6.
申请人:福建省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远洋运输公司。 1992年8月,申请人福建省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与德国五矿贸易公司签订进口2000 吨AOO铝锭的合同。铝锭价格条件为CIF厦门,付款方式为D/P。合同约定起运港为巴西伊塔基港,装船期为1992年8月。合同签订后,德国五矿贸易公司租用被申请人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所属“大丰”轮承运。1992年11月27日,“大丰”轮驶抵厦门东渡码头。申请人经估算,“大丰”轮从伊塔基港航行至厦门东渡码头约需40天航程,实际航行60天,船期过长。由于货物迟  相似文献   

7.
预借、倒签提单法律性质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前言近年来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及无单放货的海运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对于上述案件的法律性质的探讨已成为我国海商法界的热点。然而,我国海事法院在认定上述案件的法律性质上所持普遍性观点是侵权而不是违约。最典型的案例是XX海事法院判决的福建宁德地区经济协作公司诉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预借提单纠纷一案,XX海事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书中明确认定:“被告在货物装船前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是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在我国海商法理论界,虽然对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及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仍有争议,但专家们的…  相似文献   

8.
原告崔某系某海运株式会社的职工.负责该公司在港口装卸货物的协调工作。2002年11月15日被告所属“马林-戈”轮抵达港口卸货。原告受公司指派于2002年11月16日持合法登轮证登上”马林-戈”轮核实舱口情况及了解卸货进度。当原告站在距舱口1米左右的距离观看舱内情况时.被该轮正在作业的二舱吊杆钩头击中腰部和臀部后坠入货舱.造成重伤。  相似文献   

9.
“和田”轮提单纠纷案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一、案情 1992年1月30日,原告北京××进出口贸易公司与案外人新加坡金太平企业(Golden Gate Pacific简称金太平企业)订立了一份2000吨黑豆的出口“销货确认书”,价格条件为F.O.B。装运期及运输方式:Frist shipment of 1000m/t before 15th April Second shipment of 1000m/t before 15th May.1992年5月13日,原告将上述货物中的972.948吨交由被告所属的“和田”轮承运。原  相似文献   

10.
原告:上海远洋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克麟,经理。 被告:宁波卫生检疫所。 法定代表人:洪昌华,副所长。 原告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不服被告宁波卫生检疫所对其所属“抚顺城”轮卫生检疫行政处罚决定,向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1.
申诉人:德国五矿有限公司被诉人:中国华润总公司一、案情申诉人德国五矿以CIF厦门价格卖给被诉人华润公司2O00吨铝锭,由天津远洋公司大丰轮从巴西承运回厦门港,华润公司在取得提单后,经背书转让给厦门锦江贸易公司。天远“大丰轮”于1992年11月28日抵厦门后,收货人厦门锦江公司发现发货人和船东倒签提单。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1992年8月3O日,而实际装船日期为9月8日,为明显的倒签提单。于是,锦江公司向华润索赔,华润即以倒签提单事由向德国五矿提出索赔,若不赔即拒收货物,导致了德国五矿和华润公司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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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1):379-380
申请人:福建省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被申请人:天津远洋运输公司 1992年8月,申请人福建省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与德国五矿贸易公司签订进口2000吨AOO铝锭的合同。铝锭价格条件为CIF厦门,付款方式为D/P。合同约定起运港为巴西伊塔基港,装船期为1992年8月。合同签订后,德国五矿贸易公司租用被申请人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所属“大丰”轮承运。1992年11月27日,“大丰”轮驶抵厦门东渡码头。申请人经估算,“大丰”轮从伊塔基港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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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泽新 《人民司法》2005,(5):104-108
案例: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于2001年9月20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价格条件为 C&F 神户,付款方式为买方仓库检验后10天 T/T付款,提单载明通知方为乙公司。此后,甲公司将该批货物交承运人丙公司承运,丙公司的代理人签发该公司的格式提单给甲公司。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甲公司,收货人凭指示,交接条件为整箱货,堆场至堆场。提单经甲公司背书转让给乙公司,货物运至日本目的港后,交收货人并运离承运人码头,收货人乙公司开箱验货时发现集装箱中的运动鞋因水湿损坏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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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被告:浙江省舟山市海运公司一、案情介绍1993年4月22日,深圳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下称深圳粮油公司)向原告的青岛分公司投保一批冷冻鸡腿、牛肉等货物,共计14,813件,价值为人民币170万元。该批货物由被告所属的0浙舟53号”轮承运,4月25日起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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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索赔纠纷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 原告华润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华润公司”)、原告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简称“民安公司”)诉被告UUIE(巴拿马)公司(简称“U公司”)、被告东方汽车班轮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被告阿特拉斯海运及贸易公司(简称“阿特拉斯公司”)倒签提单赔偿纠纷一案,经大连海事法院公开审理后查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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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津国际海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法定代表人:宋兴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汕头粤东国际船舶代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西堤路。法定代表人:蔡康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天津国际海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因与被告汕头粤东国际船舶代理公司(以下简称粤东公司)发生船舶租用侵权纠纷,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告对“SALVIAII”号轮享有经营管理权。被告租用该轮到印尼装运原木,因所装货物涉嫌走私,该轮被印尼海关滞留。期间,被告不出面说明情况和承担责任,以致船舶被扣押,使原告产生额外费用和遭受期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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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2年12月10日,济宁市中区外贸公司(原告)与山东省土产进出口公司(被告)签订5000吨棉籽粕的购销合同,约定该批货不得迟于1993年1月10日备齐。1992年12月15日被告又电传告知原告方装船日期为93年元月中旬,原告方如约将货物运至指定港南通港,但被告方并未按期租船。使5000吨棉籽粕积压在南通港,为解决问题,双方于93年3月12日达成代理出口协议.由被告作为代地方代理原告出口5000吨棉籽,交货地点、数量与92-1210合同内容一致,同时约定代理对(被告方)应在装船前19天通知委托方(原告方),如未做到造成的损失由代理方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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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河南嵩岳集团郑州四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四棉)被告:环亚(上海)国际货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货运)2000年4月21日,原告郑州四棉作为卖方与香港永佳实业公司签订了两份纱卡销售合同,货物总值为86420美元。两份销售合同都约定成交价格条件为FOB(船上交货)上海。5月13日,泛洋(香港)船务公司(以下简称泛洋船务)传真委托被告环亚货运,要求环亚货运安排船只出运原告货物。5月16日,环亚货运向宏海箱运有限公司订舱,托运人为环亚货运,收货人为泛洋船务。5月17日,郑州四棉的货物进入环亚货运仓库,环亚货运将货物交给宏海箱运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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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0月4日,被告台湾普罗西奥有限公司所属船舶“威高成功”轮抵达天津新港。10月5日卸货时提单持有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天津塘沽公司发现该轮第一、二舱内灌进海水,造成货物水湿和破损,经济损失约25万美元。于是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同年10月11日,天津海事法院以(1988)津海法商裁字第23—1号裁定书和(1988)津海法商扣字第23—2号扣押船舶命令,将该轮予以扣押。10月15日,经船东保赔协会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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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达 《中国法律》2002,(3):26-27,84-87
1998年9月10日,原告陆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丰公司)向中南银行香港分行(GHE CHINA&SOUTH SEA BANK,LTD.HONG KONG BRANCH,以下简称江阴外贸)为受益人,金额为319590美元,货物为53000件短袖女外套,最后装船期为11月25日,通知行为中国银行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中行),有效期至12月9日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除商业发票、全套注明“运费预付”已装船清洁正本提单,海运保险单外,还要有由陆丰公司有效签署人签字盖章证明已装船并已检验货物、状况良好的检验证书,且该有效签署人的签字盖章须与通知行预存的档案样式完全一致(已由中南银行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通知行无锡中行)。信用证规定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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