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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台湾地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与诉讼权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第三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四条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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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台湾地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与诉讼权利,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第三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四条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第五条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台湾地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与诉讼权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相似文献   

4.
为维护涉台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台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海峡两岸人员往来和交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以及人民法院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适用本规定。  相似文献   

5.
诉前财产保全不宜由财产所在地法院受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暗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意见》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受理法院只能是财产所在地法院,但《意见》颁行七年来的实践证明,由财产所在地法院受理诉前保全的作法弊大于利,不适宜于已发生变化的审判实践。笔者认为,诉前财产保全由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民事、经济纠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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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释〔2011〕11号3.自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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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晓兰 《特区法坛》2000,(6):41-41,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经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即判处罪犯罪金和没收财产等也由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如罚款,没收财物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员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所有这些有关财产上的执行,分属三大类不同的责任,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当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这些责任时,就出现应当优先执行哪一种责任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二条对证据保全和诉讼保全制度都分别作了规定。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而对一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一种诉讼制度。这是两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保全制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在我国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才逐渐增多的,很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知道或者不善于在这类诉讼中正确地运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本文旨在从实践角度介绍在这类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新方法,以便权利人可以有效地利用财产保全这一有力“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权利人的代理律师必须努力实现的一个目标是,使法院判决…  相似文献   

10.
依照我国现行。事诉讼效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然而,在诉讼实践中,却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债务人的现有财产根本无法满足保全的请求,从而致使保全制度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有鉴于此,为求弥补立法规定之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仲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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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执行的期限 原<贯彻意见>第87条曾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生效裁判的期限作过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3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原<贯彻意见>有关3个月的申请期限规定,主要是基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的考虑.有的学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诉讼当事人权益是否得以及时、有效的实现,义务是否得以及时、有效的履行,关系到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能否正常、有效、连续进行……申请执行行政判决、裁定的期限为3个月,既有利于行政案件及时有效地得到执行,体现了保障国家行政管理效率的特点,也为当事人申请执行提供了必要的时间."<贯彻意见>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相符.<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在起草<若干解释>的过程中,有的学者提出,不仅仅是行政裁判书涉及公共利益,很多民事判决也涉及公共利益.应当平等对待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鉴于这种意见,<若干解释>讨论稿中曾规定:"当事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对此,有的学者提出,从目前法院的分工情况看,生效的行政判决文书和民事裁判文书,都由法院的执行机构统一执行;而且从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角度出发,申请执行行政判决、裁定的期限,应当与民事诉讼法相统一,作有区别的规定.于是,<若干解释>第83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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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该条所指的“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是否指一切与不动产有关的公证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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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它对仲裁机构作出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在国向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执行,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执行,都基本上是按被执行人住所地和执行财产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法院的。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人民法院判决执行就不可以由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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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日期临近 ,国际商务活动势必日趋繁多 ,因而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执行与否问题也就日渐凸显出来。本文拟结合相关理论及实践就此领域作一些探析。一、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有关立法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 ,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该法条中所提及之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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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财产保全的过错责任片面无选择地直接限定于申请人,而排斥了人民法院审查过错的赔偿责任,有部门保护主义之嫌。我们认为,法院对已提出异议的错误财产保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法院对财产保全负有法定的审查义务为维护财产保全的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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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文 《中国律师》2007,(11):78-79
诉讼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使当事人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因此如何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保障法院裁判的顺利进行,对法院和当事人而言就具有重要的意义。财产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诉讼保障制度之一,也是银行贷款清收工作经常应用的重要手段。所谓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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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以法律是强制规定还是任意规定为标准,可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和专属管辖相对应。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244条“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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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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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作出以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近几年来,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不断增加,从审判实践看,经济纠纷案件,绝大多数属于给付之诉。审结案件后一般都涉及到财产的执行。在执行中,多数当事人能够自觉履行法院的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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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对上述司法解释,笔者认为,该解释有悻于民事诉讼关于财产保全的立法本意,且该条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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