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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体现为卡特尔行为。行业协会卡特尔行为因行业协会的特殊性质而更具隐蔽性、复杂性和严重性。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卡特尔行为进行了规制,但规定存在某些缺失,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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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垄断行为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重点规制对象,我国的《反垄断法》将行业协会纳入规制范围,为制止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在讨论《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规制的效果及不完善方面,结合国外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做法,提出一些改进和完善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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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调整——解读《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企业间垄断协议进行规制是各国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内容之一,而行业协会组织成员企业进行限制竞争的活动是最容易形成企业联合行为的。由于行业协会的特点,使其反竞争行为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对市场竞争机制造成的损害可能更为严重。《反垄断法》针对市场经济运行中行业协会功能发生偏差的现状,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作了较为严厉的规定。但要有效实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还需要明确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条件,并建立相关的法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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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的垄断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全球化第三部门兴起的语境下,作为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的行业协会无疑将显示其独特的制度功能。但在中国"双重管理"的社团治理模式下,其弊端在竞争法的视野中也逐步凸显。因此应当在明确行业协会能够成为《反垄断法》上"经营者"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其垄断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以此指出行业协会为当前《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心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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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一、农业行业协会概述二、反垄断法是否规制农业行业协会的理论争鸣三、确定农业行业协会是否受反垄断法规制的方法四、对反对论观点的证伪五、对赞成论观点的证实六、结论由于农业具有交易的弱势性、生产的较大风险性、经济组织的分散性等特点,国外反垄断法普遍规定了对农业的适用除外制度。比如,美国《克莱顿法》第6条规定:反托拉斯法不限制为了互助、没有资本、不盈利的劳动组织、农业组织、园艺组织的存在与活动,也不限制或禁止其会员合伙地实现该组织的合法目的。《欧共体条约》第36条也规定,欧共体的农业政策优先于竞争政策,而且农业是唯一可以得到欧共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行业。另外,日本、芬兰等国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56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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诞生于上个世纪90年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初期发挥了无法替代的作用,成为市场竞争法的坚强基石。随着《反垄断法》的出台,市场竞争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但两者之间尚需。因此,如何修订原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使之与《反垄断法》相互协调,更好地发挥自由竞争的作用,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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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由于行业协会以充分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为目的,因此行业协会具有天然的反竞争倾向,应当成为我国竞争法所规制的主体。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有多种表现,包括对非协会会员的反竞争行为、对行业协会会员的反竞争行为以及行业协会之间的反竞争行为。我国法律对行业协会反竞争行为的规制严重滞后,必须尽快加强相关立法,包括《行业协会法》与《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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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虽然不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但为了维护成员利益,他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实施了诸多限制竞争的行为。在我国,行业协会组建上的特殊性,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具有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双重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对此作出规定,但不足以规制行业协会的反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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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具有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内在驱动力,是各国竞争法规制的对象。我国《反垄断法》也将行业协会纳入规制范围,但其在规制内容及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还有诸多不足,仍需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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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引入竞争机制与“反垄断法” 总被引:19,自引:1,他引:18
十余年来,社会上反垄断的情绪高涨,《反垄断法》呼之欲出。笔者注意到,这股情绪主要是针对电信、邮政、铁路运输和其他如公共交通、电力等所谓垄断性行业的,而对各别厂商或行业协会(甚至政府)搞价格同盟或其他卡特尔、生产商(如汽车制造商)纵向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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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背景下中国竞争法体系完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对的主要是“强肉弱食”,而《反垄断法》反对的主要是“弱肉强食”,该标准有助于厘清《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各自的规制对象。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具有巨大的价值,但其本质上是一种“弱肉强食”的行为,不宜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应当在《反垄断法》中予以规定。在竞争法体系下,《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在执法体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实现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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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后半段确立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原则的有效性,但如何实现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充分发挥我国《反垄断法》在域外适用中的作用仍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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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责任规定十分粗疏,重构责任体系实属必要。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责任制度不应仅仅限于行政责任,而且还应当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自律责任。此外,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行业协会、成员企业以及理事会在组织和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而应有所区别对待,同时执法机关有权根据行业协会及其成员企业配合检查的态度和情形而宽严相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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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反垄断法的颁行以及反垄断法执行的发展,我国反垄断法的实质一元执行体制在实践中面临着严峻挑战,因此通过法律规范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私人执行体制,作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体制的有效补充显得尤为必要。在目前行业协会研究中,绝大部分人都把研究的主要精力放在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问题上,以及探讨如何规范和解决,而忽视了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自身优势提起反垄断集体诉讼,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积极作用。所以,构建我国的行业协会反垄断集体诉讼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体制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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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转型时期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商研究》2008,(5)
我国的行业协会是政府在形成市场和退出市场中的产物。因与政府关系的不同,行业协会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形成了多种行为类型,我国反垄断法应当有针对性地分别予以规制。行业协会行使政府权力的行为应当按照反垄断法规制政府行为的规范和原则来进行规制;行业协会独立自治的行为可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的一般经验来进行规制;而在政府支持下形成的反竞争行为,也不得以政府支持为由逃避反垄断法的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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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作为成熟市场经济中竞争政策的核心部分,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内在和本质的需要,是维护自由市场机制的基础性法律,以至有“经济宪法”之称。《反垄断法》的诞生堪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配套法规更加成熟,市场经济体制更趋完善。解读《反垄断法》,有8大亮点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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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引言一、行业协会标准化行为限制竞争的样态二、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标准化行为的经验借鉴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标准化行为的举措引言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标准化在经济当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纵观当今世界,标准的制定主体有国际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制定主体不同,标准的作用与影响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