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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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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改进空间。考察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和各级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可以发现合规不起诉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一是合规不起诉适用对象偏颇;二是合规不起诉中的合规考察期信息不透明、期限过短以及考察程序不一;三是合规考察程序的适用条件过于严苛。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诸多问题背后是合规不起诉所面临的三大困境:一是合规不起诉实践与现行规则的紧张关系;二是合规不起诉的理论基础薄弱;三是合规不起诉的基本理念偏差。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完善路径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修正合规不起诉的基本理念;二是形成合规不起诉的理论共识;三是完善合规不起诉相关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关于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呼声愈发高涨,针对实践中存在“办一个案子,垮一个厂子”的司法现象,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具有现实紧迫性。对完成合规计划、通过合规考验的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仅可以挽救企业,也可以避免社会震荡。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导下,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如火如荼铺开,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同时在法律衔接、合规适用对象、部门协作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应通过完善法律供给、发展多元化适用对象、加强部门联动等路径予以匡正。  相似文献   

3.
刑事合规制度是指国家与企业为了减少企业或其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业务行为存在的刑事风险,通过刑事实体性措施、程序性措施以及企业自身的内部治理,而构建的识别、评价和预防刑事风险的计划和措施的制度总和。当前学界对刑事合规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仍然不够,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研究也需要进行理清和有效对接。关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应采取由单位到自然人的归责思路,肯定单位的独立主体地位和意志。在刑事合规司法案例的推动下,我们应以现有的制度为依托和范本,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刑事合规制度的本土化建构。在实体方面,单位与自然人宜采取同一定罪标准,可将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抗辩事由和量刑从宽的法定情节,增加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和罚金数额;在程序方面,应逐步推进合规义务的设置,将刑事合规制度建构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上,吸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某些做法,并加强刑事合规制度运行的行刑衔接。  相似文献   

4.
刑事合规激励机制的本质,是司法机关依法对法人犯罪予以宽大处理,鼓励企业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发展要求的内部合规机制,从而防范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数量,消除犯罪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减少企业损失,增加社会利益.从法律经济学视角,刑事暂缓起诉制度实现了社会犯罪损失与预防犯罪成本最小化,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经济学上的合理性.刑事合规激励机制的实现路径主要有在实体法领域完善单位犯罪制度、在程序法领域构建暂缓起诉制度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5.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帮助企业走向世界、优化外部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将其引进我国刑事法律中,可以发现此制度与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契合度很高。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支撑,对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对象过窄、考验期过短、未与行政监管有效衔接等问题进行改进,可以完善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在预防企业犯罪、保障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传统的企业合规难以真正预防企业犯罪。刑事合规作为企业合规的高级形式,目的在于通过法律防控企业的刑事风险,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激励企业主动避免颠覆性风险,自我预防犯罪。自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以来,众多学者与实务界人士持续关注刑事合规的司法实践和立法探讨。作为一种预防导向鲜明且内含刑事法律基础性和规模性调适的全新法律规范体系,刑事合规需要依托中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在遵循刑事合规本身运行逻辑的基础上,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合规制度,真正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提升中国企业合规软实力的和谐共赢。  相似文献   

7.
当前,对于企业轻微犯罪案件适用“双不起诉”已成共识,但对于企业重大犯罪案件能否适用合规不起诉仍存在争议。为了进一步扩大合规不起诉制度效果,避免出现“办理一个刑事案件,搞垮一个企业”的不良后果,一些检察机关进行了相关的制度探索,提出了“分案处理”的改革思路。但是,分案处理面临着违背单位犯罪“双罚制”的基本原理、缺少法律依据、导致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罚失衡等现实困境。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单位犯罪案件分案处理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为走出重罪案件合规分案处理机制现实困境,应从理论层面予以创新和突破,重新建构单位与责任人分离模式;从立法层面予以明确和固定,以成文法形式规定合规从宽、不起诉的适用情形和条件,完善分案处理程序与规则;在司法实践方面于探索和落实,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积极推动重罪合规分案处理机制落地实施,巩固理论和实践成果。  相似文献   

8.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5):131-141
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刑事合规的中国化离不开国家机关有力的支持和引导。在将刑事合规引入我国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必然是建立刑事合规制度的主导力量,其自身的职能与刑事合规的目的共同决定了检察机关要在建立后的刑事合规制度中扮演多重角色、发挥多样功能,并通过这些功能来激励企业实施合规计划,实现企业自身合规与国家刑事合规的成功衔接。因此,有必要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合规制度建设中的具体定位与功能,并厘清检察机关实现这些功能的必要法律前提和法律限制,为刑事合规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9.
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审判阶段的实践探索,一方面具有检察机关主导推进、以量刑从宽为处理结果、从宽结果惠及企业与责任人两方主体的特征,另一方面也面临偏离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目标与对企业合规整改的激励性不足的现实困境。企业合规附条件量刑从宽制度以期望理论、系统理论为理性内核,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新发展,具有程序衔接、利益相称、预防导向的特殊功能定位,可以有效缓解上述困境。企业合规附条件量刑从宽适用于企业合规不起诉无法覆盖的重罪案件以及合规不起诉阶段整改失败的案件。为充分释放企业合规在量刑从宽方面的效应,应对认罪认罚与合规整改分别评价,并将有效合规整改作为量刑从宽的标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时间进度,视不同的合规整改情况,给予涉案企业阶梯式的从宽利益。此外,检法合作是企业合规附条件量刑从宽的必要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0.
作为新型企业犯罪治理模式,刑事合规创造性地提出了合作共治的新理念。应当说,刑事合规的勃兴与责任主体统一性的苛求和犯意考察上的宽松紧密相关。我国单位犯罪在归责逻辑、罪过要求以及量刑机制等方面与国外存在明显的差异,故刑事合规的引入需要清除这些理论分歧。从刑事立法的角度而言:其一,修改单位犯罪,将特定成员刑事责任推定为单位责任;其二,将是否制定合规计划作为量刑的考察因素;其三,增设单位缓刑和职业禁止。  相似文献   

11.
整合了标签理论、紧张理论、犯罪亚文化理论的重整性羞耻理论是恢复性司法运动的理论基石,为企业刑事犯罪问题提供了犯罪学的研究视角。传统的刑事司法体系惯于给越轨的民营企业贴上犯罪罪人标签、施加烙印性羞耻,与预防企业犯罪的初衷背道而驰。检察机关利用刑法激励手段、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是倡导消除标签效应,以重整性羞耻将犯罪企业重新整合进社会的过程。重整性羞耻理论不仅阐述了企业刑事合规的犯罪学解释路径,还能为刑事合规制度的建构提供启示。  相似文献   

12.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体现,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在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未成年人成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量化不明确、社会调查制度不完备、监督主体单一等因素,导致检察机关自由裁量和任意裁量的风险较大。应从办案主体、社会调查制度、适用条件以及内外部监督等方面加以完善,以充分发挥刑事诉讼解决纠纷、恢复社会关系、警示犯罪的功能。  相似文献   

13.
企业合规在中国的展开,呈现出与其起源地迥然不同的面貌,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合法性、责任分离、适用对象是其中3个基础性问题。企业刑事合规具有价值上的正当性,但需要立法上的明确支持,立法的设计要为检察机关推行进一步重大改革试验留下足够的空间。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应明确分离,这是企业刑事合规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不应有重罪轻罪的限制;只能适用于企业,不能适用于个人;对企业规模不应有限制,但应侧重于大中型企业。对不同规模的企业合规要贯彻“相称性原则”,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4.
刑事和解制度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刑事和解是采用调解方式对刑事案件进行结案,是一种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以外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国外司法实践表明,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妥善处理社会纠纷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引起我国刑法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的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至此  相似文献   

15.
合规管理能够促进民营企业良性发展。我国民营企业在合规管理建设上存在合规风险认识不足,专门的合规管理机构缺失,合规制度不健全等现实困境。民营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合规管理意识、科学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建立合规责任追究机制等措施加强合规管理建设。  相似文献   

16.
民营企业权益保障的制度化应当秉持刑事合规的理念。刑事合规是民营企业人身与财产合法利益保障制度化的前置环节与形式要义。因此,民营企业权益保障应通过以国家法层面刑事合规为依托,结合行业特点与企业经营现状,引入行业属性与企业内部刑事合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实现民营企业权益保障的制度化。  相似文献   

17.
黄岑 《公民导刊》2005,(12):39-40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自200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目前在全国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789个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经人大、政协和有关部门推荐。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9015名。人民监督员共监督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不起诉、拟撤销案等“三类案件”6719件。  相似文献   

18.
合规学者绕开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借助灵活的刑事政策搭建合规的理论基底,将宽严相济解读为轻轻重重,并将轻轻重重解读为合规的前提,主张刑事政策是合规的泉源。这不仅是对中美刑事政策的误解,也是对合规起源的误读。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美国的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在社会背景和内在逻辑上差异显著,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也并非是合规的理论起点,故采用曲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重刑主义的路径并不能论证起源论的合理性,合规并不起源于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9.
检察主导下的行业合规已在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效,并形成了“由点及面”和“点面协同”两种模式,但学界对行业合规基本理论研究并不充分。“由点及面”模式以对涉案企业完成合规考察后而启动行业内非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为主要特征,这一模式需重点考虑专项合规、全面合规的选择和如何实现有效刑行衔接。“点面协同”模式则以注重涉企案件批量化办理、涉案企业批量化合规为主要特征,这一模式则需要重点解决公权力行使有余、企业权利保障不足的弊端。两种模式并非对立关系,有其各自适用前提与适用价值,在未来立法中应理性构建,改革实践中应因事制宜。  相似文献   

20.
在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改革中,如何进行有效的合规整改,已经成为一个困扰试点检察机关的瓶颈问题。究竞什么是“有效的合规整改”呢?过去,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实务界,都是通过参考欧美国家“有效合规计划”的概念,从理论上提炼出合规整改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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