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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瑞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30(1):3-22
作为一种带有协商性、合作性和妥协性的行政执法方式,行政和解制度在我国经过数年试验之后,已经在反垄断执法和证券监管领域得到初步确立,这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优化行政执法资源的配置、保障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恢复市场秩序,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现行的行政和解制度没有明确引入企业合规机制,除了责令企业缴纳承诺金、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以外,没有提出改变企业治理结构、改造企业文化的要求,使得行政和解制度在发现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受到削弱.未来,可以吸收欧美国家行政和解制度的理念,评估我国证券领域行政和解试验的效果,借鉴检察机关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的成功经验,在行政执法承诺中引入合规机制,将合规承诺作为达成承诺许可协议的重要条件,将合规整改的效果作为终止行政调查的前提条件.这将是一项值得探索的重大法律改革课题. 相似文献
2.
青年信仰的形成与其私人生活状态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关性。作为一种空间实践,私人生活则与媒介关系紧密。以媒介为中介所建构的交往空间往往成为私人生活呈现的重要场域,并通过培育个人主体性及其公共素养,进而生成稳定的社会信仰。青年信仰同样如此,其私人生活于媒介空间的演变构成信仰嬗变的重要因素。数字化媒介时代的到来,青年私人生活成为象征性交换对象,陷入透明化与私密化困境,这导致当下青年信仰的迷失。与此同时,青年私人生活变化同样蕴含着新的公共性建构因子,亦即通过陌生性交往衍生出来的差异性经验认同、互助行动等公共生活契机,背后突显青年信仰的重构路径。 相似文献
3.
在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改革中,如何进行有效的合规整改,已经成为一个困扰试点检察机关的瓶颈问题。究竞什么是“有效的合规整改”呢?过去,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实务界,都是通过参考欧美国家“有效合规计划”的概念,从理论上提炼出合规整改的标准。 相似文献
4.
要构建一部较为完善的刑事程序法,立法部门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刑事诉讼立法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于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做出适当的平衡,避免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公民权利受到任意的侵犯。为此,立法部门需要认真考虑刑事追诉权与司法裁判权、执行权与裁判权的分离与制衡问题,维护被追诉者一的 相似文献
5.
什么是真正的直接和言词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众所周知,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要贯彻直接和言词原则。那么,究竟什么是直接和言词原则呢?对于这一问题,法学界似乎已经形成了共识。但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越来越强调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甚至专家辅助人的出庭作证,重视控辩双方对这些人的交叉询问。那么,法院仅仅将证人、鉴定人等传召到法庭上,使其接受各方的交叉询问,直接和言词原则就能实现了吗?答案绝对没有这么简单。 相似文献
6.
中国证据立法遵循了一种以限制证据的证明力为核心的基本理念,即“新法定证据主义”的理念。证据法不仅对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强弱确立了一些限制性规
则,而且对认定案件事实确立了一些客观化的证明标准。这一证据理念的出现,与立法者对证据真实性的优先考虑、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有着密切的关系,也与刑事诉讼的纠问化、司法裁判的行政决策化存在因果关系。这一证据理念及其影响下的证据立法活动,固然有其现实的合理性,却带来了一系列弊端。要推动中国证据立法的健康发展,需要对“新法定证据主义”及其影响下的证据立法进行理论清理,并创造条件消除促成这一证据理念产生的制度土壤和文化环境。 相似文献
7.
中国新颁行的刑事证据规定确立了实物证据的鉴真制度。根据所要鉴别的实物证据的不同,鉴真有两个相对独立的含义:一是证明法庭上出示、宣读的某一实物证据,与举证方“所声称的那份实物证据”是一致的;二是证明法庭上所出示、播放的实物证据的内容,如实记录了实物证据的本来面目,反映了实物证据的真实情况。中国刑事证据规定尽管确立了“保管链条的证明”方法,但强调通过对各种“笔录类证据”的形式审查,来验证实物证据在来源、收集、提取、制作、保管等各个环节上的可靠性。刑事证据规定还针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分别确立了鉴真规则。鉴真制度要得到有效的实施,需要司法改革的决策者在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侦诉关系改革、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效实施排除规则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相似文献
8.
量刑程序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由最高法院所推动、各地法院所试点的量刑程序改革,正面临着一系列困境和挑战。走出这种困境的主要出路在于通过建立控辩双方的诉权制约机制,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公开、透明和对抗式的诉讼程序的制约。为此,应当改变那种数量化的量刑制度改革思路,使得量刑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在对抗化的法庭审理中得到检验,使得量刑情节对于量刑裁决的影响也得到恰如其分的法律评价;同时,量刑程序改革还应注意避免量刑程序的公开化的改革损害定罪程序的公正性,防止量刑程序改革可能带来诉讼效率下降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正> 根据1996年3月修正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9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这一条文对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规定了法律上的后果:判决结果无效,这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较之原法而言所发生的明显变化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