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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适用中,利益衡量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利益衡量在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具体适用,体现了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取向。利益衡量适用是通过对其不同法益的价值位阶做出判断,做出符合法律规定和考虑公众情感的公正裁判,并总结利益衡量的规律,形成制度规范,最终实现民法适用的法律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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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在案件涉及多个利益冲突的场合。法院判决究竟如何作出或应当如何作出,适已不单纯是一个法学理论问题,还直接表现为法官的司法能力问题。作为一种应当具有普适意义的司法活动或司法方法,利益衡量应当在法理的背景下,从民事法律领域出发.判断其价值及构成,在审理案件时合理注意利益衡量,应当是对法官司法能力的一种直接要求。法官在对个案衔突进行利益衡量时,必须进行合理的价值判断,必须注意行为的节制性、妥当性、现实性和统一性。采取利益衡量的方法创造判例很有必要。利益衡量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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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是在法律形式主义的对立面上被提出的,用以指称那种在具体案件的背景下,比较权衡系争利益并做出价值判断的过程或方法。利益衡量理论在以德国为代表的欧陆国家出现并发展起来,其他法系国家也在批判法律形式主义的基础上形成了相关的理论。各国的衡量理论大致呈现出事实论和规范论的两种倾向性。规范论的衡量进路体现了司法衡量需要同时关照规范和事实两个维度,更重要的是它强调了法规范及规范体系性的价值。鉴于中国法学研究和司法实务在形式理性、逻辑分析及精确思维方面的欠缺,所以采取以规范分析为进路、围绕规范而展开的司法衡量方法,对于中国法治的发展和司法公正而言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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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政策作为国家处理司法问题的一种导向或立场、态度,是司法机关所制定的对司法活动进行指引和规范的规则,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司法活动以及司法机关的角色所表达的基本观点和态度。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实际上是徘徊在法律与司法政策、政府与民众、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价值衡量的过程。司法政策内在本质上兼具了政治性与司法性的特质,外在表现为灵活性、平衡性、统一性、开放性、动态性。司法政策具有指引、补充、协调、创制、试验等功能。由于缺乏稳定、成熟的司法哲学作为支撑,过于强调或突出司法政策对司法实践的作用,会影响法律的权威地位,易对法治建设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制定与实施司法政策的核心命题就是要处理法律与司法政策的关系,目前已形成司法政策代替法律、司法政策改变法律、司法政策补充法律这三种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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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常常是在法律方法的意义上讨论利益衡量问题,但在其背后包含着对以追求安定性为核心价值目标的司法意识形态的反思与颠覆。由于隐含着任意司法的危险,利益衡量一直未能获得传统司法意识形态的谅解。随着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传统司法意识形态所恪守的价值立场受到了司法实践的严重挑战,利益衡量在司法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为应对"转型期"的各种社会矛盾和风险,以利益为核心对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传统司法意识形态予以修正,在开放的体系中通过利益间的衡量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间的协调与平衡,是转型期中国司法意识形态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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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法律解释的基本理论是在目的利益法学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价值法学,基于价值判断基准的利益衡量在刑法的解释中日益重要,我国刑法解释理论正经历特定变迁,应对利益衡量问题予以规范思考。与法益衡量密切相关的,是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利益衡量实际上与刑事立法、犯罪构成要件成立与否、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和其他可罚性要件均存在密切关系,与此同时,在刑法解释领域,法益的解释机能主要体现为对定罪处刑的引导和限定作用,利益衡量属于实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但是主张进行利益衡量的有可能是主观解释,也有可能是客观解释,同时有可能是二者的折衷立场。刑法解释本身最终是为了实现立法的利益衡量,就现代刑事司法而言,作为利益衡量支配下的目的解释,在法律的最终目的框架下,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去评价,使得刑法的刚性趋于减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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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理论是当前法律方法研究的重要内容。这种解释方法突破传统的司法三段论,充分考虑各种法律上的价值,将目光投放于法律渊源之外的社会。不同于传统法律方法,利益衡量更多的考虑对以后的影响。这种对合理性解释的追寻亦是出于实质正义的考量,是一种理想化的模式。这为我们解释和适用法律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然而这种方法的固有缺陷使之不可避免的具有主观性的危险。本文试图梳理利益衡量理论的发展脉络,对利益衡量方法的不足进行概括分析,从而构建利益衡量理想模式的蓝图,进而探寻利益衡量的规范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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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制度中的权利冲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现代社会,隐私权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基于隐私权概念的不确定性和法律的局限性,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不可避免。解决的方式有立法和司法两种。其中司法中的利益衡量方法发挥着重要作用。从类型化研究来看,隐私权与表达自由的冲突主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则主要通过立法途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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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筛选机制,其实质体现了法官在决定是否给予司法裁判时的利益衡量,因此利益衡量方法是界定原告资格的根本方法。原告资格的核心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合法权益和因果关系两个主要构成要件,界定原告资格需要对这两者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进行分析。利益衡量标准与社会需求密切相关,个案中法官进行衡量时需要对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社会整体的道德情感以及公共政策等社会需求因素加以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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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志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3):25-37
我国法院对于知识财产利益进行的法官造法活动一直受到质疑。然而,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知识产权案例的分析表明,法院在发展知识产权法的过程中既扩张知识产权,也限制权利的行使范围。法院发展知识产权法符合我国宜粗不宜细之立法原则所导致的知识产权法律成文化程度较低的实际要求,为立法中原则性条款的司法适用所必要。它矫正立法技术或理念导致的利益失衡,依利益衡量原则对法律未曾否定的利益进行司法调整,以及适当运用比较法解释,使得技术和法律协调发展,从而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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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在现代立法中具有重要地位。作为立法的利益衡量是立法者为平衡利益冲突在多元利益主体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对各种利益进行比较、评价、权衡、选择并进行利益整合的有机统一过程,利益衡量的最终结果是法律规范的产生。立法中的利益衡量包括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两个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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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胜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1):121-127
在我国当前的法学研究中,由于司法能动和法律方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学者们有时把二者联系起来进行探讨。然而在这些研究中,价值衡量问题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事实上,价值衡量不仅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方法,而且也是司法能动的显著表现。站在司法能动主义的立场上,会对价值衡量产生进一步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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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当与时俱进,当前中国的发展日新月异,律法的制定如何更有效的跟上人民生活与观念的变化是学者亟待讨论的问题,但立法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首先,立法工作者必须要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在价值冲突时作出合理的选择,以最接近价值目标的方案去达到立法的目的。本文试图研究如何去进行财税立法工作,在论述中说明在立法中应当如何进行价值衡量,照顾到最多人民群众的利益,体现法律的人民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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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在破解公司僵局和保护少数股东权益问题上取得的重要立法成果,而理论的支撑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价值的衡量是各种具体方案设计的逻辑起点,因此本文深入分析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增进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从而为该制度在具体实践中提供一种利益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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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是法律适用中的普遍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作用。我国引入利益衡量理论已有十多年了,在利益衡量理论日趋完善的前提下,本文试从利益衡量的必要性及局限性着手,强调法官在利益衡量适用过程中所起的主要作用,继而探讨有关利益衡量的标准及影响标准的几个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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