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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96 毫秒
1.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不同,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在法律上也没有确认其货币的属性和地位,认定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货币无法可依。但数字货币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其相对稀缺性已得到广泛认可,作为一种特定的商品,其财产属性无论在社会生活领域还是金融等领域已无法回避。为了数字货币的有效司法处置,应当建立对人的定罪量刑与对数字货币追赃挽损并举的诉讼目标,追赃挽损机制上可针对数字货币的特性进行制度设计,并完善审计、评估、价格认定等一系列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2.
袁曾 《新法规月刊》2021,(3):95-107
全球货币体系面临着巨大变局,货币是金融基础设施,作为数字时代的战略选择,法定数字货币将在新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至关重要的通道作用.法定数字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发行,以国家主权信用作为背书,央行拥有绝对和完整的货币发行权,其法律性质属于基础货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币值稳定等先天优势.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发行将改变金融科技生态,对现行支付清算机制产生巨大影响,央行将有效监测资金的准确动向,通过大数据分析宏观经济的整体走向和微观经济的客观需求.依托于区块链、5G等技术建立的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可以实现更为精准的货币政策效果,对抢占数字空间铸币权乃至维护国家金融主权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法定数字货币并非毫无缺陷,其发行使用可能造成更大的金融风险敞口,必须对其予以充分规制,建立立体监管机制,加强数字空间下法律与工程的结合应用,确保法定数字货币在正确的轨道上发展.  相似文献   

3.
樊云慧 《法学杂志》2016,(10):116-123
世界各国对比特币的性质认识不一,对比特币的监管态度也不同.到目前为止世界上仍有个别国家禁止比特币,但多数国家正逐步将比特币纳入本国的监管体系之中.尽管比特币不符合法定货币的定义,然而我国将比特币界定为虚拟商品也是不符合其本质属性的.在以比特币开展支付应用业务时,应将其认定为小额支付手段或者转账工具;在以比特币开展投资业务时,应将其认定为金融产品.在此基础上,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平台划分为应用型和投资型平台,并分类予以监管.以数字货币平台为核心目标进行监管才是构建整个数字货币行业法律监管的正确入手点.  相似文献   

4.
法定数字货币在应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随其功能定位的变化而变化。作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工具,法定数字货币存在权利事后救济机制缺失及相应法律规范缺位的风险;作为监管工具,法定数字货币存在监管权力与隐私权利失衡的风险;作为货币政策工具,法定数字货币存在监管不到位而无法保证其积极助力于宏观调控的风险。因此,应在考察现行规定和有益制度的基础上优化数字货币顶层制度设计,完善法律监管机制,以促进法定数字货币的应用和推广。  相似文献   

5.
数字货币的流通,是传统货币流通概念下的一个子概念,特指以法定数字货币(注:若无特别提示,本文中所谓的数字货币均指法定数字货币。)为载体的货币流通。由于数字货币才开始进人人们的生产消费领域,可以预见数字货币将与纸币硬币——实体货币,并行使用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数字货币必须与实体货币保持相对稳定的“价值对应与流通平衡”关系,这也是本文讨论“数字货币流通”法律问题的基本时间范围。  相似文献   

6.
从货币发行主体角度来看,数字货W币分为私人数字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私人数字货币,顾名思义,就是指非国家货币当局发行的数字货币,其虽然具有不受地域限制的支付功能,但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法定数字货币包括三个核心要点:首先是货币,具有传统货币的各种功能;其次这种货币以数字化的方式呈现出来;三是数字人民币由中央银行发行,由国家主权信用背书,具有法偿性。数字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数字货币.  相似文献   

7.
全球数字货币正沿着两个方向飞速发展,技术驱动下私人数字货币的自发秩序仍在不断生长,而国家规制下法定数字货币的公权扩张也日趋明显.纵观数字货币规制的全球格局,虽然各国在数字货币ICO和交易所监管思路及其最新发展各不相同,但都是在促进金融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寻求最优平衡.因地制宜,我国亦不应采取单一的监管或控制思维,而应更多...  相似文献   

8.
赵莹 《法商研究》2021,38(5):130-143
当下,数字货币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世界各国正逐步认识到数字货币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我国出于保障金融安全的目的,对数字货币采取的是"一刀切"式的禁易规则立法,这将会导致数字货币在民间的灰色发展,抑制金融创新.厘清数字货币的概念并进行类型化分析是法律有效监管的前提.采用激励性法律规制实现数字货币的法定化,法律规制须由禁易规则的"父爱主义"转向管制规则的"国家主义",同时识别数字货币不同类型的法律性质,"刺破数字货币面纱"进行穿透式监管,确立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科技公司与行业协会"协调共治"的监管主体,辅以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准入、信息披露和税收监管等法律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9.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去中心化"数字支付工具兴起,经济、金融等行政法律体系对比特币虚拟商品、非货币的属性定位及形式上比特币与实体经济、金融体系的风险切割,导致货币、外汇、证券、期货、税务、财产、融资等领域的经济刑法规范面临结构性失灵与适用性紊乱风险。比特币法律与经济分析从发行与交易机制"去中心化"与治理结构、资源分配、利益实现中心化等实质特征出发,深度解构比特币经济机理,能够揭示比特币货币与金融投资、投机功能,确立比特币的货币、金融商品法律属性实质解释原理,从而引入经济刑法规范调整、司法规则与执法机制优化、货币体系反思等解决经济刑法困局、控制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制度。  相似文献   

10.
目前,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模糊、交易平台法律制度缺失,导致数字货币持有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数字货币亟需受到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将数字货币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并不能反映数字货币的真实情况,故应尝试将数字货币界定为支付方式或者转账手段,在政府适度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下,采取中国人民银行和行业协会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放开数字货币在零售业内少量金额的支付,试点开征金融交易税,规范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并建立国际间监管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11.
车浩 《法学研究》2012,(2):101-121
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违反占有人意愿而转移财物的占有;相反,得到占有人同意而取走财物,就可以排除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将被害人同意的一般原理与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具体特征相结合,能够强化刑法总论与各论之间的整合与协调,促进刑法教义学的纵深发展。运用"预设的同意"理论,可以有效回应ATM机等自助型机器类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使用"伪币"从机器处取得财物的,构成盗窃罪;使用真币从机器处取得财物后又抽出真币的,构成针对真币的盗窃罪;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不构成盗窃罪;使用信用卡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构成盗窃罪。在盗窃陷阱的场合,应根据是否存在同意而区分既遂和未遂。按照"客观权限+审核义务"的标准来区分盗窃罪间接正犯与三角诈骗,体现了对被害人意愿的尊重。  相似文献   

12.
论货币所有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周显志  张健 《河北法学》2005,23(9):56-60
货币有着不同于一般物的特殊法律属性,学术界对货币所有权的一些特殊情形探讨不多,我国立法对货币所有权的有关规定较少。货币是民法上一种特殊的物,一般认为“货币所有权与占有一致”,但该原则对一些特殊情形如委托、代理、信托、行纪等不能简单适应。物权法应对货币所有权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3.
划拨的概念与法律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划拨又称特定化,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特有的概念,尤其在英美普通法, 具有特别的法律意义。区分特定物和待确定货物的意义在于,两者运用的规则不同。 特定物不存在划拨问题。待确定的货物又可分为种类物和准特定物,其划拨过程分 为两个阶段。划拨分为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划拨并不必然导致所有权的转让。  相似文献   

14.
关于环境法体系问题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法体系是法律体系意义上的概念,不是立法体系意义上概念。环境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应区别环境法概念的广义与狭义。从狭义环境法的角度来看,环境民法、环境刑法不属于环境法。环境法体系可分为基本法与具体法,其中具体法又可分为事务法和手段法。狭义环境法的确定对于规范环境法学研究,推动环境法制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5.
曾凤辰 《华中电力》2021,(2):157-168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的司法政策可化约为一项法律规则,授权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知识产权提供附加保护。这项政策的适用难点在于其适用条件。该政策的一阶适用条件为,知识产权法未予禁止的情形构成法律漏洞并且立法者未禁止法院填补漏洞。可是,存在一些阻却漏洞认定或填补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只有为阻却漏洞认定或填补的规则设立例外,一阶适用条件才能成立。而为阻却漏洞认定或填补的规则设立例外以法院拥有对这些规则的续造权为前提。法院的续造权因此构成二阶适用条件。按我国国家机构权力配置的标准,法院应享有续造权。法院行使续造权应受论证负担规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16.
关于犯罪对象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薛瑞麟 《中国法学》2007,1(5):121-128
将犯罪对象定义为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的问题是:一些罪的对象不具有被犯罪作用的直接性;将人的活动置于犯罪对象之外,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用现象与本质这对范畴来说明犯罪对象与客体的关系,在总体上弊大于利。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物或活动,是法益的构成要素,他们与法益是内部要素与整体的关系,应归该属犯罪客体一章。假币、贿赂、赌资等是行为对象,后者不包括具体的人。  相似文献   

17.
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衡量与制度设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物。但抵押物的转让需要顾及到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障,传统立法通过赋予抵押权人追及效力来实现于此。但这可能会损害受让人的利益,导致利益和风险分配的不平衡。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权衡抵押人、抵押权人以及受让人三者的利益冲突,并结合物尽其用这一物权法基本价值目标,做出妥善安排。由于抵押权是价值权,以价金物上代位为主导、追及效力为补充的抵押物转让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相似文献   

18.
陈桂勇 《河北法学》2005,23(2):100-103
现物出资是公司设立的出资制度中较为敏感的话题。以现物出资不仅要符合出资协议的约定,而且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否则,即构成瑕疵。现物出资瑕疵包括标的物上的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也包括出资行为的瑕疵。为了保证资本充实原则,现物出资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否则,出资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出资瑕疵被发现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公司设立前发现瑕疵的法律责任与公司设立后发现瑕疵的法律责任,按照瑕疵大小的不同,又可分为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时的责任与未达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时的责任。  相似文献   

19.
This article considers the legal structures of the pre-modern common law which ensured that money generally passed at nominal rates in payment transactions. The English sovereign changed the monetary standard many times during the fourteenth to sixteenth centuries so that the purchasing power of the English currency changed markedly at identifiable stages. These changes seem to have left very little trace in the contemporaneous law reports. The article considers why changes in the monetary standard rarely presented a legal issue for common law judges. It argues that English law had a well-defined set of legal structures which ensured that money passed at nominal rates despite a change in the monetary standard. Given the way that payment clauses in common forms of transaction were formulated and actions in debt were pleaded, it would be difficult for a party to raise the change in the monetary standard as an issue for argument in a common law court.  相似文献   

20.
论电子商务交易的流转税法律属性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廖益新 《法律科学》2005,23(3):109-114
如何确定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数据化产品的流转税法律属性,是目前中外各国财税当局在电子商务税收实践中面临的共同问题,税法理论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在我国现行流转税体制未进行结构性的改革调整的情况下,在线交易的数据化产品提供,不宜视为增值税意义上的销售货物行为,而应该区别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为营业税意义上的提供服务或转让无形财产交易。这样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和实现课税公平,也有利于我国对电子商务课征流转税的制度与未来可能形成的电子商务流转税国际协调规则的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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