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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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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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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2013,(7):74-75
紫阳人大:"监督"先"告知"为进一步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切实增强其依法行政、为民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紫阳县人大常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紫阳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紫阳人大工作的实际,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每一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书面告知。告知内容主要包括任前法律和专业考  相似文献   

2.
行使撤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项重要的刚性监督方式。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撤销由其任命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法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基础上,专列第八章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方面依法给予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3.
笔者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既可以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也可以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首先,法律并没有要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用电子表决器表决。因为选举可以"另选他人",用电子表决器无法操作。而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命,不可"另选他人",法律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的表决方式并没有作出明确限定。  相似文献   

4.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同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对提名确定的任命干部人选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笔者认为,作为人大常委会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人事任免权,地方党委的决定或意见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宜有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且人大常委会任命"一府两院"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实行试用期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不宜实行试用期制度。  相似文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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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人大对任命干部的监督实行"四化"依法任免、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被任命干部的监督与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是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干部廉洁从政、依法履职。近年来,紫阳县人大常委会积极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监督内容、拓宽监督渠道,通过对任命干部监督实行"四化",进一步强化了人大的监督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相似文献   

6.
组织新当选人大代表向宪法宣誓出发点固然良好,但这并不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宣誓相关决定精神.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显然,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7.
笔者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新当选的人大代表向宪法宣誓也应成为制度.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相似文献   

8.
2001年6月21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玉溪市红塔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供职报告的暂行办法》,旨在增强拟任职人员的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9.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同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对提名确定的任命干部人选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笔者认为,作为人大常委会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人事任免权,地方党委的决定或意见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宜有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  相似文献   

10.
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效形式。石泉县人大常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对任命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相似文献   

11.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发给被任命干部的任命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干部发给任命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5条的规定:"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只要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了,既使没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也是有效的,因为《通知》中没有要求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  相似文献   

12.
洛南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制定了《关于任免地方国家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规范任免程序,严格实行任前、任中、任后全程监督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任前“双考”——确保“达标”.实行任前考察,完善知情机制.把好干部任命关口,知情是基础,条件要“达标”.换届以来,县人大常委会努力实现党委组织推荐与人大依法任命有机结合,在机制上实现了两个同步:一是同步参与,县委研究干部人事方案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充分吸纳社会各方意见,发表建议,积极参与,促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相似文献   

13.
人大常委会任命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因为任命书颁发人员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按照谁行权谁负责的原则,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即可,无须加盖常委会印章.  相似文献   

14.
笔者认为,任命书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命的证书,未必需要加盖人大常委会红色印章,但加压人大常委会钢印很有必要. 关于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早有通知.早在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发过通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的干部发给"任命书的式样,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书》式样印制,规格不作统一规定.  相似文献   

15.
权,源自于民;责,服务于民。作为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履职状况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需要,是否经得起群众的民意检验,是否依法履职、认真履职、科学履职,南郑县人大结合贯彻实施监督法,探索出了一条由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履职监督的新路子,进行了干部任后履职监督的首次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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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杨某此举体现了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行使代表的权利。在实际工作中,代表约见权处于"停滞"状态,作为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人大代表为民代言、表达民意、监督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对地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但是,按照《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个人又不宜随时行使约见权。首先,约见权的法定性。《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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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各级党委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是对被任命干部进行任后监督的有益补充,符合党管干部的原则,同人大依法行使罢免权、免职权和撤职权并不冲突。从人大视角看,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不存在试用期。  相似文献   

18.
8月27日,备受世人关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监督法》是一部政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很强的法律,是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这部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对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用权,预防和惩治腐败,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共权力正确行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  相似文献   

19.
创新工作机制 让代表履职有底气 千阳县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大胆创新,制定完善了一整套加强代表工作的制度、办法,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一是创新代表服务机制.建立人大常委会联系镇、联系代表小组制度.常委会5名领导分别联系7个镇人大代表之家,督促检查指导镇人大工作和代表小组活动:修订完善《人大代表同选民联系十条规定》《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办法》《人大代表视察办法》《县、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考评办法》,制定《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宣誓试行办法》等制度,提升代表工作水平.二是创新代表激励机制.制定《表彰优秀人大代表建议》制度.  相似文献   

20.
目前,确定和追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根据是《宪法》第41条第三款的规定和最近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所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因其不法行为或为了公共利益而不得已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必须承担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它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一)侵权行为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实施的。这里的“执行职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和行政规定行使职权,另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法律和行政规定,不适当地行使职权。前者造成他人权益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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