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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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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同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对提名确定的任命干部人选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笔者认为,作为人大常委会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人事任免权,地方党委的决定或意见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宜有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且人大常委会任命"一府两院"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实行试用期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不宜实行试用期制度。  相似文献   

2.
近期,笔者在网上浏览到有关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的信息,感到百思不得其解。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创新貌似严密。实则是哗众取宠,没有任何意义,应予叫停。  相似文献   

3.
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被人大常委会任免,虽然法律上未作规定,但从实际来看,笔者认为应当被任免,其理由是: 一、从类比情况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秘书长由人大常委会任命.而由于法律规定区县政府不设 立秘书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就兼有秘书长的职责,因而既然能任命政府秘书长,也就应该任命政府办公室主任.  相似文献   

4.
笔者认为,各级党委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是对被任命干部进行任后监督的有益补充,符合党管干部的原则,同人大依法行使罢免权、免职权和撤职权并不冲突。从人大视角看,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不存在试用期。  相似文献   

5.
近日,邯郸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拟任命干部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考前,向拟任命干部发放了考试资料:考试过程中,每人一套题,单人单桌。通过考试,促进了被任命人员对法律法规学习的重视,进一步提高了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相似文献   

6.
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列席一府两院法定会议尹愚夫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否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全体会议以及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我国法律对此尚无具体规定。根据宪法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着决定本行...  相似文献   

7.
笔者以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混淆了两者之间法律关系。一是考评没有法律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并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大代表的权力。《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相似文献   

8.
笔者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既可以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也可以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首先,法律并没有要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用电子表决器表决。因为选举可以"另选他人",用电子表决器无法操作。而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命,不可"另选他人",法律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的表决方式并没有作出明确限定。  相似文献   

9.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供职发言、颁发任命书、就职宣誓……安庆市大观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产生后。严把干部“入口关”,依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被任命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3月14日,离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还有半个小时,大观区城乡建设局长拟任人选卢光华就来到了区人大常委会,趁此段时间认真复习《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在考后他告诉笔者,平时工作忙。大多是遇到问题时才翻书查看相关法律条文,很少像这样潜心准备,主动学法。  相似文献   

10.
笔者认为,任命证书的实用性不强,既缺乏法律依据,又不属公文范畴,实际操作也不规范,与其如此,不如不发,原因如下: 从制度层面讲,颁发任命证书没有法律依据.对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应当发给任命证书,现行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在公文格式内容中也没有任命证书.颁发任命证书这一行为,基本是靠人大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来调整,从颁发的证书形式看,有的地方由人大常委会盖章,有的则是主任签署,有的地方压根就没有规定.  相似文献   

11.
翟峰 《法治与社会》2013,(10):24-25
尽管我国宪法暨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是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而并未把监督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力赋予同级人大常委会。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人大常委会为鼓励同级代表依法履职而出台代表履职考评办法就是“混淆了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关系”和“监督主体错位”。因为。按相关法律原则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完善并施行对同级人大代表的考评制度,是符合相关法律原则规定的。  相似文献   

12.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它的一项重要职权。这对于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作用,保持地方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经常性,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时间不长,宪法和法律对监督问题的规定也比较原则,因此,有必要对有关监督问题,从理论上进行研究,从实践中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13.
笔者以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混淆了两者之间法律关系. 一是考评没有法律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并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大代表的权力.《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相似文献   

14.
笔者认为,上一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应终止于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产生之时,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期限晚一点,存在"时间差"。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得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同级人大任期一致,但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期限与同级人大并不一致。人大行使职权的期限是从本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时开始,至下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时终止。  相似文献   

15.
武春 《江淮法治》2011,(3):55-56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都要形成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中,标题或内容都有类似“人大常委会对某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提法,笔者认为这种提法欠妥。正确的提法应加上“组成人员”四个字.类似“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相似文献   

16.
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对于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反映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对本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人大常委会如何受理?这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日常监督工作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笔者以为,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结合地方人大工作实际,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主人是否需要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应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相似文献   

18.
笔者认为,任命书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命的证书,未必需要加盖人大常委会红色印章,但加压人大常委会钢印很有必要. 关于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早有通知.早在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发过通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的干部发给"任命书的式样,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书》式样印制,规格不作统一规定.  相似文献   

19.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发给被任命干部的任命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干部发给任命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5条的规定:"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只要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了,既使没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也是有效的,因为《通知》中没有要求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  相似文献   

20.
笔者认为,政府借调人员承担政府工作职能,还是不担任同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好. 依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条、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可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一府一委两院"机关的职务,如果同时担任,则必须辞去一方的职务,否则就违宪违法.笔者认为,这里的"一府一委两院"机关的职务,不仅仅是指人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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