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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笔者认为,任命书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命的证书,未必需要加盖人大常委会红色印章,但加压人大常委会钢印很有必要. 关于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早有通知.早在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发过通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的干部发给"任命书的式样,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书》式样印制,规格不作统一规定.  相似文献   

2.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同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对提名确定的任命干部人选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笔者认为,作为人大常委会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人事任免权,地方党委的决定或意见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宜有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且人大常委会任命"一府两院"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实行试用期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不宜实行试用期制度。  相似文献   

3.
笔者以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颁发的任命书加不加盖人大常委会的印章都可以,但必须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的干部发给任命书的通知》,对任命书是否要加盖人大常委会的印章没有具体要求,只是明确规定任命书要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相似文献   

4.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发给被任命干部的任命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干部发给任命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5条的规定:"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只要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了,既使没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也是有效的,因为《通知》中没有要求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  相似文献   

5.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给经会议通过的任职人员颁发任命书盖人大常委会印章符合法律要求. 颁发任命书是机关组织行为.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确定为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地方权力机关的人大常委会,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闭会期间行使立法权、决议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等.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方可产生效力,人大常委会印章是以权力机关的形式对外发布公文,体现的是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  相似文献   

6.
笔者以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混淆了两者之间法律关系. 一是考评没有法律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并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大代表的权力.《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相似文献   

7.
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被人大常委会任免,虽然法律上未作规定,但从实际来看,笔者认为应当被任免,其理由是: 一、从类比情况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秘书长由人大常委会任命.而由于法律规定区县政府不设 立秘书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就兼有秘书长的职责,因而既然能任命政府秘书长,也就应该任命政府办公室主任.  相似文献   

8.
<正>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地位和职责,在我国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一些地方并没有真正被人们特别是被党政领导同志所承认。比如,有的地方党委把本来属于该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以内的“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见《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款)等事项包揽起来;有的本来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却不等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就由地方党委的负责同志直接宣布或者由地方党委直接书面通知;有的县政府领导同志从来不考虑要执行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对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有的对县  相似文献   

9.
笔者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既可以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也可以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首先,法律并没有要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用电子表决器表决。因为选举可以"另选他人",用电子表决器无法操作。而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命,不可"另选他人",法律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命的表决方式并没有作出明确限定。  相似文献   

10.
笔者以为,用"议案"或"请示"提请任免都可以。依据《监察法》第八条、《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和《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可以看出,相比请示,虽然议案适用范围窄,上行对象只能是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总体上看,议案与请示基本性是相近或相同的,都是上行文,都属于报请类公文。监委主任就相关人事任免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时,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何种公文形式,故而既可以用"议案"形式提请,也可以用"请示"形式提请。只要提请公文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即监委主任签署,并附有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或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就符合提请任免一般性要求。至于说法律没有赋予监察委员会主任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权,采用"议案"不妥,此观点并不成立。因为地方组织法同样没有赋予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议案权,实践中,两院人事任免也大多采用议案公文形式,当然,也有用请示公文形式的。  相似文献   

11.
笔者以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混淆了两者之间法律关系。一是考评没有法律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并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大代表的权力。《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相似文献   

12.
笔者认为,各级党委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是对被任命干部进行任后监督的有益补充,符合党管干部的原则,同人大依法行使罢免权、免职权和撤职权并不冲突。从人大视角看,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不存在试用期。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 笔者从一些地方人大公报和报纸上看到,有的人大常委会任免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人民检察人员职务时,在程序上不加区别,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例如,有的在任命决定上写:“根据×××院长的提名,任命×××为×××法院副院  相似文献   

14.
人大常委会任命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因为任命书颁发人员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按照谁行权谁负责的原则,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即可,无须加盖常委会印章.  相似文献   

15.
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干部的监督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把这一监督理解为单纯地行使罢免、撤职权,有的搞成了对事不对人的形式主义的监督。为了保障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落到实  相似文献   

16.
目前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为鼓励代表履职,组织开展了对同级人大代表的年度考评,不少人认为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无权考评.由于当前对人大代表监管乏力,一些代表为民代言的责任感不强,依法履职意识淡薄,代表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因此,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有以下五大好处.  相似文献   

17.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同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对提名确定的任命干部人选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笔者认为,作为人大常委会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人事任免权,地方党委的决定或意见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宜有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  相似文献   

18.
监察委员会主任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还是不采用"议案"方式为好。笔者之所以这样认为:一是因为尽管地方组织法、监察法均未将监察委员会包括监察委员会主任列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但自各级监察委员会建立以来,许多地方的监察委员会主任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事项时,一直是采用"议案"方式, 二是受理机关即人大常委会尚无因此而将提请公文退回的案例, 三是上级人大常委会也尚无对这种"议案"提请方式纠正的案例。主要是提请事项内容单一、明了,重点着眼"任免",未对公文种类细加斟酌。于是有些同志据此认为:第一,以"议案"方式提请监委成员任免,在工作实践中是可行的, 第二,监察委员会应当具有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职权, 第三,今后修改法律时,应将监察委员会列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但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显著特点是严格的法律性和规范性,在现行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将上述观点付诸实施是不妥当的。所以还是不采用"议案"方式为好。  相似文献   

19.
依据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提请任命的政府领导人,既包括正职也包括副职,都属于政府组成人员.然而,除政府组成部门外,政府有些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虽然也有的是"局长"、"委员会主任"等,则无需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因为他们不属于政府组成人员.政府办公厅(室)属于政府综合性日常办公机构,其工作职责与政府所属的其他厅、局、委员会有所不同,一般都是在政府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的,秘书长已经列为政府组成人员,办公厅(室)主任则不再列为政府组成人员,因此不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  相似文献   

20.
对“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是否需要报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问题,《选举法》未作规定.而选举委员会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受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时,选举委员会又是《选举法》明确规定主持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专门机构,因此,报批或不报批这一方案均无违法之嫌.但笔者倾向于不报批,考虑有四: 首先,选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的现状亟待扭转.长期以来,多数地区的选举委员会形同虚设,有的地方代表换届选举全过程竟连一次选举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都没开过,其法定职责由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越俎代包地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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