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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范意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在我国宪法上的确立并非仅出于功利主义考虑,而更在于申明了宪法之为宪法的规范意涵.一方面,它在确立公民权利正当性来源的同时,明确了我国宪法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它不仅深化了权利理念,为完善公民权利的救济与保障提供了宪法支持,而且设定了国家权力的最高道德,确立了国家权力的基本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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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道晖教授原创性地提出了"社会权力"的新概念,并进行了严密的分析与论证。郭教授的社会权力理论是建立在"权力的逻辑"和"权力的现实"这双重基础之上的。权力多元化和社会化是郭教授社会权力理论的逻辑起点。郭教授的权力多元化与社会化指的是"国家权力不再是统治社会的唯一权力了。与之并存的还有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的社会权力,有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的、由各国政府组成的国际组织的超国家权力,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社会权力。"这是他将权力放到权力的历史发生过程中来观察得出的结论。郭教授认为,原始社会中社会共同体的权力就是一种社会权力,那里的权力是一元的;国家产生以后,国家逐渐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在郭教授的社会权力理论体系中,社会权力是"同国家权力相对应的概念与社会存在。所谓‘社会权力’,简言之,即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社会资源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力、支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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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政治宪法学立场,在百年中国宪政历史的脉络中,阐释了"八二宪法"的复调结构、改革属性以及演进逻辑。"八二宪法"的颁行既在于拨乱反正,又在于为改革开放提供宪政结构,因此内含着多重逻辑,特别展现为革命与去革命的二重奏以及主权的三重肉身,正因为如此,"八二宪法"实际上是去革命的改革宪法,四个修正案充分展现了改革宪法的属性以及内在演进逻辑,并旧瓶装新酒地内化出一种新的宪政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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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4日是现行的“八二宪法”公布实施20周年的纪念日。“八二宪法”是历史经验总结和现实发展的产物,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宪法的完整概念应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以法制权之法。尽管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其内容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只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现行的“八二宪法”在序言中就明确地宣告了自身的最高法律地位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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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效力的终极依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律的效力链条中,宪法常常被置于效力的终端。但是,宪法本身的效力依据,却是一个值得追问的终极性问题。宪法序言,就是宪法效力的终极依据。中国宪法序言是通过"历史"向宪法提供了终极性的效力依据或正当性依据。相比之下,美国宪法序言是通过"契约"向美国宪法提供了终极性的效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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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紧急权宪法条款设计之若干核心问题探讨--以德国法为经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家紧急权力发动的具体情形、由谁决定紧急状态的存在以及对紧急权力的监督等关于紧急权力宪法条款设计的要件规范、主体规范和保障规范三个核心问题上,德国从1919年的《威玛宪法》到1968年的《基本法》,经历了从概括条款之立法到列举条款之立法,从独任制之立法到合议制之立法,从监督能力欠缺之立法到监督能力维持之立法的转变。我国宪法修正案中的紧急权力条款则存在要件规范和监督规范之缺损和主体规范之空泛等缺陷。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从要件规范、主体规范和保障规范等方面完善我国紧急权力宪法条款之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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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权受制性的法理沉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人民以全民公决的方式直接行使修宪权还是人民以委托代表代理的方式间接行使修宪权,都应当受到限制。修宪权的“受制性”是由宪法规范的“客观性”、“正当性”、“自恰性”以及人民意志表达方式———全民公决的天然局限性所决定的。修宪权应以不滥用权力和不侵犯人权为界限,这意味着对宪法确认人权的条款不能作削减性修改,而对国家结构形式、政体等有关国家权力运行方式的宪法条款并不是绝对不能修改的。在不违反制宪目的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全面修宪并非等于重新制宪,更不是宪法革命,因而同样应当受到宪法有关修宪权规范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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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982宪法序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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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宪法”的修宪前提在于对“文化大革命”的反思与对继续革命论的拒斥.“八二宪法”是改革转型期的政治宪法,而不是常态政治下的法律性宪法,其生成与演进需要政治维度的认知与建构,单纯的司法机制无法奏效.“八二宪法”存在着复调性,是革命与去革命的综合,是在革命造成的政治体制内发生的去革命的宪制安排.“八二宪法”具有独特的代表制三元性,即由党、人大、政协构成的复合代表制,而在时间上表现为一种“生命—结构”主义的演进逻辑.政治宪法学对“八二宪法”的理论审视是主流宪法学之外不可或缺的一种分析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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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权利体系理论的历史担当宪法改变中国,此言或许不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行于社会转型的特定时刻。在改革仍然处于试水期、人民对改革前景尚不可期之时,宪法以国家根本法之形式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掀开了改革开放的新篇章。如果说现行宪法序言和总纲部分引领了改革开放时代的基本精神,那么宪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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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82年宪法的经验叙事从形式上看,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大同小异,核心部分都是国家权力配置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但其实质内涵和基本精神则各具特色。《美国宪法》用简短的序言声明制宪是"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建立共同国防,增进全民福利,确保我们自己及子孙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日本国宪法》序言表明"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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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right"翻译成"权利"遮蔽了"right"一词原有的正义、超越和划界的意义。宪法学的语境有利于个体从国家中分化出来并为国家权力提供一种新的正当性。宪法学"权利"话语出现了从"公民权"、"公民权利"到"基本权利"、"宪法权利"的流变。"人权条款"入宪后为从国际人权公约角度阐释我国宪法提供了空间。从各国宪法文本看,人权作为宪法学基本范畴具有一定的普世性;在我国,用人权取代基本权利作为宪法学基本范畴具有一定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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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文本是理解宪法的一个实证基础,我国现行宪法文本多次使用“文化”概念.宪法文化条款肯定了我国各族人民所创造的文化成果,确认了人民的文化自由,并赋予特定族群文化发展的权利,进而排除了对文化权利的非法侵害.同时宪法也将文化国确立为基本国策,规定了国家的文化权利保障职责,赋予了国家塑造社会文化的权能.宪法通过设定国家文化管理职责,限定正向的文化治理方式,为国家发展文化事业、进行文化治理提供了必要性和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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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关于宪法中的公民义务条款大致有四个支持理由:权利义务"统一论"、宪法的"纲领性"地位、宪法的"发展趋势"论以及构建"国家认同"说。本文对这四个理论基础做了批评性反思,认为在"宪法"层面上课以公民负担是误解宪法基本属性的表现。出于宪法文本稳定性的考虑,对现有义务条款可以从"权利视角"做出理解,亦即赋予其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含义。检讨宪法义务条款的意义在于清除盘踞在宪法学核心地带的诸种误解,以揭示基本权利在中国面临困境的认知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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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公布的宪法修改草案,总结了我国近代历史的基本经验,反映了我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是建国以来最完善、最好的一部宪法修改草案.它将宪法的性质、意义和可能起的作用写得清清楚楚,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使一些长期争论不休的法学理论问题得到科学的解决.宪法修改草案序言的最后一段说:"本宪法记载了中国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人民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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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宪法的集体土地制度包括所有权层面和使用权层面。无论是五四宪法还是八二宪法,从农民土地所有权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化无非是国家管理农村经济手段的变化。但八二宪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确立既带有国家管理手段变化的色彩,也带有基本权利的色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现与自留地的保留一样,也是农民用生存权进行抗争的结果。因为其生存权属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国家性,当然这种对抗国家性是伴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传播逐渐增强的。同时,由于其内在缺陷,生存权无法完全有效对抗国家权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从生存权本质转向自由权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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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是宪法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享有一定的宪法权利并承担着一定的宪法义务。尊重公民"个人"的主体地位、独立人格、自由精神是宪法价值中的应有之义。个人是人权的基本要素,是人权的立足点、人权保护的归属以及人权保障的目的。个人获得尊重,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意志利益和个人意志利益的一致性。个人广泛参与,才能为人民积聚正当性力量。重新认识"个人"的价值,是实现民主、人权、人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原则的结合点。从各种途径光大"个人"的精神,可以使我们的国家、集体因为个体之被发现而变得更为融洽和谐,宪法会真正成为公民个体发自内心尊崇的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