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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论中国宪法的人权表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冉思东 《法学家》2006,1(3):62-68
2004年中国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表明我国人权保障的理念和实践达到了一个新的纪元.回顾人权表达的历史,中国宪法大致经历了否认-区分-承认三个阶段;表达结构采取人权保障一般条款和具体基本权利相结合的方式;在功能上,宪法人权表达条款具有更新人权理念、指引人权立法和支撑人权外交的积极作用;在现实生活中,中国宪法人权条款在强大的综合国力支持下被转换成显著实践效果;承前启后的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把中国人权事业推向新的高峰.  相似文献   

2.
浅析我国宪法对堕胎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堕胎权是否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直存在争论。根据宪法基本权利理论以及国外的相关实践,我国宪法中的人格尊严保护、自由权保护以及人权保障条款都有可能衍生出对堕胎权的保护。通过对宪法条文的实际考察认为,堕胎权不属于我国宪法保护的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的范畴。虽然人权保障条款也难以确切将堕胎权纳入保护范围,但是,根据宪政原则应将堕胎权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权利宪法保护始于近代国家,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考察美国"权利法案"等宪法性文件确立的人权保护理念和宪法性权利可诉制度,所展现的是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设置有诉讼权利特殊保护条款,为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需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在审慎借鉴中逐步调整刑事诉讼权利宪法保护的力度.  相似文献   

4.
修宪权受制性的法理沉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人民以全民公决的方式直接行使修宪权还是人民以委托代表代理的方式间接行使修宪权,都应当受到限制。修宪权的“受制性”是由宪法规范的“客观性”、“正当性”、“自恰性”以及人民意志表达方式———全民公决的天然局限性所决定的。修宪权应以不滥用权力和不侵犯人权为界限,这意味着对宪法确认人权的条款不能作削减性修改,而对国家结构形式、政体等有关国家权力运行方式的宪法条款并不是绝对不能修改的。在不违反制宪目的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全面修宪并非等于重新制宪,更不是宪法革命,因而同样应当受到宪法有关修宪权规范的限制。  相似文献   

5.
埃及的违宪审查属于专门机关审查模式,由最高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最高宪法法院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过程中,创造性地吸收和运用了其他国家,尤其是美国,在宪法监督制度方面的成功经验。同时,将国际人权条约、非洲人权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所规定的人权保护条款与埃及伊斯兰的传统相结合,扩大了埃及宪法在人权保护方面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来源,公民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宪法化。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要求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为各国家机关。人权保障条款对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建立完善的宪政体制,而其关键在于宪政理念的转变、解决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机制以及建立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7.
秦强 《北方法学》2012,6(5):46-56
人权条款写入宪法之后,国家立法机关担负有不可推卸的人权立法义务。立法机关的人权立法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人权的立法保护义务和人权的立法救济义务。在性质上,立法机关的人权立法义务应该是一种法律性义务,具有强制性效力。立法机关的人权立法义务,不仅具有规范层级方面的形式性要求,而且还要具有效力方面的实质性要求。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权利宪法化始于美国,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考察美国宪法与"权利法案"的形成背景,展现的是人权保护意识的逐步深化和制度完善的过程,特别是宪法权利可诉性的确立将其上升到操作层面。我国宪法在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也有特殊保护条款,为顺应国际潮流,加大人权保护力度,应当审慎借鉴并逐步实现刑事诉讼权利的宪法化。  相似文献   

9.
2004年人权条款入宪,有复杂的国际国内背景,总体上看,是当时社会各方面的共同诉求。但是,对于人权条款在宪法中用什么样的语言表述,特别是放在什么位置表述,曾经产生过不同的设计方案。人权条款最终被置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而未能在序言和总纲中规定,是一个引人思考的问题。我国人权的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的过程,对于宪法中的人权条款,应当做理性、务实的解读。  相似文献   

10.
修改后的宪法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从修宪的背景、修宪的精神以及立法机关的解释可以解读出 ,该原则强调人权的个体性、非工具性和非功利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具有极强的功利性 ,对权利保障的规定具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因此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 ,应当以修宪所确立的人权保障内涵和要求为检视标准 ,重新界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确立或修改相关的诉讼原则、制度和规则。  相似文献   

11.
论沉默权制度及其在我国的确立与保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目前已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有关刑事被告人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意味着中国已承诺并承担了保障这些公约中所确立的被告人最低限度人权之义务。但是作为这些基本权利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的沉默权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尚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 ,已成为现代国际刑事诉讼主要价值取向和重要内容。我国应当确立有限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   

12.
从国际法角度看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杨成铭 《法学研究》2005,(5):125-132
国际人权法主要文书的内容和精神都表明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而不附带任何义务,战后各国的国内法的修改也表现出接受这种精神的趋向。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要求国家承担起相应的义务。我国要顺应国际人权法发展的要求,在条件成熟时对宪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删除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的提法。  相似文献   

13.
食品安全问题具有普遍性,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的重视。但是,在既有的人权法和国际法文本中均找不到食品安全及食品安全权这样的表述,食品安全权及其保障只在一些国际组织的扩大解释文件及国际软法中存在,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在国内法层面,我国《宪法》中不存在保护民众食品安全权的相关表述,《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健康权表述也没有明确提及这种健康权是否包括食品安全权。《食品安全法》虽已经存在并在继续完善中,但是其中也没有提出以保障食品安全权作为其立法宗旨。因为食品安全问题涉及民生、社会稳定,甚至国家安全,宪法和法律必须加以明确。未来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法》进行全面整修,以保障民众的食品安全权为根本宗旨,整合食品安全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从而有效威慑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同时为食品安全权被侵害者提供更多更充分的私权保护及更为直接的法律救济路径。  相似文献   

14.
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范围的设定上和TRIPS协议所列范围存有差异。我国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应当包括专利权、地理标志,不宜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纳入保护范围。海关在实施边境保护措施时,对知识产权货物的平行进口应采取有限制的许可态度,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相似文献   

15.
论德国法律保留原则的要义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19世纪末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梅耶首创法律保留原则,意指一些特定事项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行政行为若无法律依据,不得为之。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民主原则和法治国原则的基础上的。它在德国宪法上具有重要地位。法律保留原则旨在限制行政权、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它是依法行政原则的一个重要的次原则。  相似文献   

16.
比例原则的中国宪法依据新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比例原则已被全球法治实践反复证明属于人权保障的利剑,必将成为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基本标准。为了更好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并消除对比例原则适用范围与功能的误解,有必要探寻比例原则在中国的宪法依据。通过解释我国《宪法》中“权利义务一致性”“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法治国”“征收征用”等条款的尝试,均不能很好或完全地推导出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本质在于调整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其功能在于合理确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比例原则内置于权利和权力之中。通过解释我国《宪法》第51条的“权利的限度”条款和第33条第3款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可以得出比例原则在中国具有宪法依据,属于宪法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学术自由的宪法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的科学研究自由,目前被学者们诠释为文化权利或者文化权利的组成部分,而文化权利这一范畴不仅被我国宪法学者指称宪法第47条规定的自由,还被人权法学者用来解读国际人权法中的有关权利,并且具有内涵模糊、外延不确定、宪法规定与国际人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特点,弱化了科学研究自由的独立价值和功能。笔者认为,我国宪法中规定的科学研究自由,在外国宪法中多规定为学术自由或学问自由,因此可以吸收和移植域外宪法学理论关于学术自由的诠释资源,来丰富我国科学研究自由的权利内涵。遵循宪法解释学的路径,运用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可以架起科学研究自由通往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桥梁,以科学研究自由为宪法基石构筑我国现代大学法制,从根本上破解我国高等教育"行政化"的顽疾。  相似文献   

18.
公民的良好环境权已逐渐被国际公认为第三代人权,是指公民享有在维持其个体尊严和基本生活品质所必需的安全、健康、舒适和富有美感的公共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在公法上确认公民的良好环境权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具体方式应是先在宪法中确认公民享有良好环境权,而后在环保基本法和各单行法律法规中规定重要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并通过行政诉讼、行政补偿等制度对受到损害的良好环境权予以有效的公法救济。  相似文献   

19.
杜强强 《北方法学》2013,7(4):27-34
住宅自由属于典型的自由权,虽然它也有些许受益权的功能,但并不能从中解读出国家帮助公民获得住宅的义务。自由权的受益权功能理论产生于德国基本法的特定背景之下,并不符合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理论。它混淆了权利与权利的条件,也没有我国宪法文本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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