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赖骏楠 《中外法学》2014,(1):280-280
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中由"形式/实质非理性"和"形式/实质合理性"构成的有关法律思维类型的概念体系,同康德哲学有着紧密牵连。这种哲学思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原本是四维的"合理性"概念体系,从而使该体系始终存在着蜕变成简洁但更为尖锐的、呈现为"形式合理性/实质非理性"这一形态的二元论的可能。对相关韦伯文本的审视映证了这一可能。韦伯有关现代法律中的核心张力的论断,因而体现为"形式合理性"和"实质非理性"之间的冲突。由于韦伯在"法律社会学"中将现代资本主义视为"核心议题"乃至"最高价值",且认定"形式合理性"法律与之存在"选择性亲缘关系",所以他个人倾向于"形式合理性"一侧,并将"实质非理性"的法律主张主要归因于工人运动。然而,资本主义经济的现实发展表明,资本主义同"形式合理性"法律之间的联系并非绝对。整个"法律社会学"文本都体现出韦伯将概念和观念置于经验事实之上的倾向,而这些概念和观念本身又受到韦伯自身价值取向的引导。因此,这也意味着对社会科学"客观性"的背离。  相似文献   

2.
程苗 《行政与法》2009,(5):115-116
法的形式合理性理论是西方法治文明的产物,自上个世纪以来一直是法学界所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通过对韦伯、麦考密克、哈贝马斯等中外学者关于法的形式合理性理论的考察,强调对法的形式合理性的研究不仅是一个有价值的理论问题,还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实践问题.当下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大量移植和借鉴西方法律,从而更加凸显了法的形式合理性在法律的发展和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3.
马克斯·韦伯①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一位伟大的社会学家,是继马克思、恩格斯之后德国又一位才华横溢的思想家。他被称为是“现代社会学领域里个人影响最大的一位学者”。②韦伯继承和发展了孔德和斯宾塞创立的社会学,最先尝试建立系统的法社会学。他明确指出,法社会学是社会学理论的中心问题。韦伯的法社会学主要体现在他的代表作《经济与社会》这部被称为“社会学巨著”中。③在《经济与社会》这部著作的第一部分,韦伯阐述了理想类型的体系,其中,统治的类型情况集中地表达了韦伯关于统治类型的学说。在今天,重温韦伯关于统治类型…  相似文献   

4.
对“良性违宪”的反思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认为,前两次“良性违宪”的讨论不够深入和全面。“良性违宪”理论的错误不是一般性错误,而是法哲学层面的方向性错误。“良性违宪”理论为宪法制度确立了两条凌驾于宪法原则之上的政治标准。用韦伯的理论框架分析,就是拥护实质合理性法律观而反对形式合理性法律观:用昂格尔的理论框架分析,就是拥护官僚法而反对法治。因此这种理论站在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对立面。与此同时,虽然存在重大错误,但“良性违宪”理论所揭示的现象却值得思考,从中我们可以反思我国宪法文本以及宪法修改和变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前 言韦伯关于形式合理的法律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之间关系的理论多少年来一直是法律与社会学界议论的一个话题。他第一次提出了为什么工业资本主义首先在西方产生 ,而在世界其他文明中却没有出现的问题 ,而他认为 ,法律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西欧的法律对于资本主义的产生具有其他文明的法律所不具有的功能。按照韦伯的理论 ,其他国家只有建立形式合理的法律制度 ,才能为一个可预测的、可计算的、合理的经济制度奠定基础。与此相关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 ,形式合理的法律制度也从西方逐步扩大到世界其他地区。 2 0世纪中期以来 ,在西…  相似文献   

6.
在中国学者看来,韦伯关于司法理性化的研究在实践和理论两个向度上都是可质疑的。在实践向度上,现代司法不是韦伯所说的纯粹的形式理性司法;在理论向度上,韦伯的整体理性观在根本上受限于其“自我指涉”的困境,这使得韦伯的特定理性类型不能表现出其整体理性观的内在统一性。基于对中美两国现代司法实践的分析,韦伯的特定理性类型不能展现和解释现代司法中多元理性共存的格局。“中庸理性”提供了一种不同于西方知识传统的、整体式的、能够有效整合与重塑韦伯整体理性观的“二阶观察”框架。基于“中庸理性”,韦伯的形式理性、实质理性和实用理性概念在现代司法视阈下可以得到重塑和展开。  相似文献   

7.
蔡宝刚  杨显滨 《法学杂志》2012,33(10):42-47
韦伯认为直至现代资本主义阶段,形式合理性法律开始形成并成为最具合理性的法律形态。韦伯视野中的形式理性法律具有权威性、确定性、平等性、自治性、专业性、合法性等特质。总结、重温和厉行这些形式理性法律特质,对于我国当下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的启发价值。  相似文献   

8.
论法律形式合理性的十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什么是形式合理化形式合理化或形式合理性是由韦伯创造的具有方法论意义的重要范畴,是他用来分析经济、法律、政治和行政管理等社会制度合理化发展过程的工具性概念。形式合理性意味着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形式化的符号体系;二是逻辑一致的演算(广义的运算,包括一切形式的推理  相似文献   

9.
马克思·韦伯视中国传统法律为“卡迪司法”的论述在中国学术界引起了持久争论。学界对韦伯观点的回应大致分为支持与反对两种,但都是用史学的方法检验韦伯的结论,因此存在偏差。“卡迪司法”论断并非韦伯著作的核心,且韦伯本’人对此结论也持保守态度。而这一边缘性论断之所以引起中国学术界的强烈回应,一方面源于当代知识分子面对西方现代法治文明与传统礼法文明之间巨大差异而产生的知识困境和矛盾心态;另一方面源于对于韦伯的误解。“卡迪司法”论断只是一种理想类型的构建,其目的是为了彰显西方法律独特的形式理性特征,它不完全符合真实的历史,也很难进行历史检验。既有的讨论陷入对于历史细节的纠结之中,混淆了法律史的方法与社会学的方法,没有真正理解韦伯。因此我们无须拘泥于韦伯“卡迪司法”的结论,而应该更关注方法背后的旨趣。  相似文献   

10.
作为其全部社会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是建立在一套较为系统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基础之上的。正是根据这一方法论以及具体的理想类型方法,韦伯提出了法秩序的社会学概念,对法律制度进行了类型学分析,并对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根本上说,韦伯是站在外部观察者的立场上对法律制度进行探究的,但是他始终无法从根本上摆脱他所反对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11.
<正>引言(一)问题意识法律的理性这一命题是由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率先提出的。韦伯将"理性"的法律,定义为法律命题及原则的一般化、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以及自逻辑分析的方法阐释法律命题与社会行为的意义。〔1〕法律的理性有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之分。在韦伯看来,形式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判断;实质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  相似文献   

12.
在西方文明起源的最初阶段,各个民族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由祭司把持。希腊在进入城邦时代以后,在当时的法律人——作为“立法家”的政治家——的推动下,法律迅速摆脱了宗教的控制,转移到了民众手中,变成了富有弹性的制度。希腊未能发展出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而罗马则在不同时期不同“法律人”的直接推动下,法律最终达到了形式理性化。罗马最初的法学家是祭司,他们将祭司法中的形式主义色彩带到了世俗法中;后来,裁判官在共和国政制下发挥着造法功能,丰富了法律内容;最后,罗马法的抽象性和系统性完全得益于职业法学家们的学术研究工作。由此可见,西方法律在文明起源阶段就已经经历了韦伯所概括的法律发展的四个阶段,其发展过程是曲折的,融合了多个民族的智慧,综合了多种不同法律人的连续努力,而职业法学家团体在其中具有决定性意义。  相似文献   

13.
李杨  武宏志 《政法论丛》2014,(1):115-123
佩雷尔曼新修辞学恢复了古典论式理论的荣耀。新修辞学论式系统是对不确定条件下推理形式的分析,虽然这些推理形式是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但笛卡尔时代以来一直被逻辑学家和知识理论家所忽视。论式是新修辞学论辩理论的核心。在新修辞学的论式系统里,亚里士多德“更可取的”topoi被用作与价值和价值层级相关联的推理前提——论证的出发点,因而与涉及推理形式的其他辩证推理发挥不同功能。新修辞学的论式在论辩中既生成说服力,也展现合理性;既与听众及其文化环境相联系,也通过论式的相反形式与论辩攻防相联系。新修辞学的论式,尤其是“准逻辑”论式与法律论证关系密切,对法律论证的辨识、结构分析、论证构建和批评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韦伯理论中的官僚制作为法理型统治的代表形式,不但要求个人服从其规定,更要求个人将其规定的内容接受为“合理的”。当个人无法接受规范的“合理性”或者规范的目的的时候,服从的要求便侵犯了个人的自由。韦伯认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会被官僚制制度化,到那时,便没有个人自由存在的空间。这是因为韦伯把个人对规范背后的价值的接受作为自由的前提。最后,本文将指出韦伯对解决这一难题无能为力的原因在于他把自由主义文化的衰落作为现实予以接受,而拒绝采取非自由主义的手段去予以维护,以至于他无法想象祛魅的世界中个人如何能服从规范却自由。  相似文献   

15.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角色理性之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芳 《山东审判》2006,22(3):95-99
一、关于自由裁量权的三维思考——从自由裁量权的理性内核分析出发从某种意义上说,正如韦伯认为,现代化的标志就是越来越多的活动为理性所控制。法律一直是服务于有目的的理性生活的,法律是具有内在合理性的规则体系,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又是理性社会的象征,现代法律制度高度的知识化、专业化、技术化的结构反应,体现了法律的理性化特征,法律的程序化和目的性特征也同样显示了法律的理性化特征。法律话语的力量来自于理性思维。①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与理性的关系是不可颠覆的。司法“被理性所把握,验证和控制”,理性是自由裁量制度发展…  相似文献   

16.
上世纪初,韦伯提出并论证了韦伯命题——中国司法属于非形式主义的卡迪司法。近百年以后,中国大陆就这一命题的真伪进行了长达10多年的高水准学术论辩。如果正确理解了韦伯社会学思想的核心概念——理想类型——及其衍生的卡迪司法的真谛,并运用整体的观念来评价中国司法,则韦伯命题的成立是无可置疑的,否定论者所列举的实证材料,并不是韦伯立论的基点。韦伯命题之争有复杂的时代背景,它的背后涉及法律文化是否存在普适性价值、不同时空中的法律文化是否存在可比性、如何客观认知和理性对待本族法律文化传统、法律现代化是否可欲及其价值取向等重大的法理问题,特别是对形式主义司法的认知与评价这一重大的司法哲学问题。这些与中国司法未来走向息息相关的时代性问题都值得法学界认真对待。  相似文献   

17.
一对已失业半年多、惊恐之中杀死了“爱情结晶”的“北漂恋人”;一位妻子癫狂、女儿脑瘫,在盗窃高压电缆时被击致残的家庭支柱;一位不堪虐待,对忤逆养子下了“重锤”的中年男人;一位离婚未离家,向病榻上不领情的公公下了“杀手”的前儿媳妇……他们有个共同的名字:刑事犯罪被告人!这些原本贫弱善良、生活在你我他中间的普通人,虽踏破法律之规落入“罪人”之列,却越来越被公众、舆论、法律所宽容——来自受害人一方的宽恕,尤为撼动人心!  相似文献   

18.
论法律的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以法律移植为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论法律的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以法律移植为例谢鹏程韦伯(MaxWeber)的社会学理论为法学研究提供了许多富有启发性的分析工具,有待于我们去开发和利用;同时,误用和不用的情况也不少。笔者根据自己对韦伯的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概念的理解,尝试着对其加...  相似文献   

19.
论法律的形式合理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费孝通先生曾指出:“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推进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发生了。”① 法制现代化理论认为,人治与法治是诸多影响法制现代化进程变项中的一对关键性变项,而是否以形式合理性的制度安排作为法律运行的原则,则构成了人治与法治的基本区别。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是法制现代化的实证标准。现代西方著名的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20.
陈林林 《清华法学》2013,7(5):155-164
解释方法之间的适用位序,是法律解释理论的一个元问题。基于制度能力、体制性影响和成本效益分析,《不确定状态下的裁判——法律解释的制度理论》主张:在法律文本明白而清晰时,解释应遵从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在法律文本模棱两可时,法院应服从立法或行政机关对法律文本的解释。这一主张被批评为一种粗陋的文本主义解释,因为将法律解释问题化约为司法成本最小化的计算,不一定妥当;运用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所进行的体制性影响评估,不一定可靠;对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制度能力分析,也不一定准确。法律解释的制度理论的贡献,只限于用一套复杂的成本效益分析法,强调了法治和法律解释实践的形式合理性之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