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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从法益分析的角度,结合环境立法发展的新趋势来判断,中国环境法律体系是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涵盖了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保护法、资源循环利用法、能源与节能减排法、防灾减灾法、环境损害责任法等七大亚法律部门,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环境法在中国已发展成为一个体系相对完整的法律部门,但同时存在法律体系不够协调与周延、部分法律规范互相割裂和冲突等问题。建立内在协调统一、和谐自洽的环境法律体系,需要从根本上改造现行环境基本法,整合、理顺法律体系内部各单行法的关系,完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2.
关于环境法体系问题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法体系是法律体系意义上的概念,不是立法体系意义上概念。环境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应区别环境法概念的广义与狭义。从狭义环境法的角度来看,环境民法、环境刑法不属于环境法。环境法体系可分为基本法与具体法,其中具体法又可分为事务法和手段法。狭义环境法的确定对于规范环境法学研究,推动环境法制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3.
丁渤海 《法制与社会》2011,(22):179-180
环境法是国家制定并保障实施的,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包括合理开发和保护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建设循环型社会等在内的公益性法律规范的总称。当代中国环境法在发展中成就斐然,但也遇到了由法律体系自身,行政执法与司法体制等造成的困难。通过改革,实现全面现代化,是当代中国环境法走出"实施困境",真正发挥公民权利保障作用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4.
杜群 《法学评论》2023,(4):160-171
一个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构建我国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和制定《自然保护地法》的前提。2019年我国提出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政策框架,环境法对其规范性研究不足。从国际经验总结的“保护地范式”规范要素体系可作为方法论指引,分析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政策框架的规范建构和内涵缺失。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政策框架需要法制进程的规范调适,明晰自然保护地分类中有关保护目标的“基础性”和“优位性”的基本认识,补充保护地类别、纳入风景名胜区,在功能分区模式转变中设定禁限管控措施的空间约束标准等。  相似文献   

5.
《中国司法》2009,(6):5-5
人们对“依法治国”的概念可以有各种各样的理解,但依法办事却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这里的“法”或者“法律”,并非只是普通法律,而是指以宪法为核心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代表一国最根本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体现了一国法治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6.
张璐 《法学研究》2023,(3):19-35
生态利益作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核心利益诉求,具有时代同步性、利益共生性、层次拓展性之特征。对生态利益的完整回应与表达,是构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法治体系的核心要求,应通过不同层次法律协同的展开予以实现。通过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协同,以党内法规带动法律规范体系“生态化”转型创新,并推进两者的规则衔接与协调,能够体现和规范执政党对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法治体系的领导,充分体现生态利益的时代同步性特征。通过传统法律部门与环境法的协同,构建以生态利益为导向的利益衡量与转化机制,能够在推进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共存共生中保障生态利益的实现。通过单个环境要素立法与系统性环境立法的协同,以环境司法专门化为主要实践路径,提升环境法对生态利益表达的整体性与系统性,能够充分回应基于“更优美的环境”而形成的生态利益层次拓展需求。  相似文献   

7.
我国环境与资源法范畴若干问题再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通过分析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几个基本法学范畴的关系 ,即自然资源保护法、自然保护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之间的关系 ,以及环境与资源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明确环境与资源法的部门法范畴 ,以此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与资源法法律体系的初步体系框架  相似文献   

8.
政府激励视角下的《环境保护法》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巩固 《法学》2013,(1):52-65
当前主导《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基本法论"是法律体系化思维的产物,其首要目标是环境法体系的完整性而非解决问题的实效,相应的修改并不能带来环境法实质功能的提升。确立政府激励机制,使其主观有动力,客观有能力履行环保职责是现代环境法的基本内容和成功经验。中国环境法的根本问题在于实施不力,症结在于政府激励不足。在单行法体系基本齐备而法律实施效果不佳的现实面前,政府激励才是《环境保护法》的核心价值和独特功能之所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关政府责任的规定是一大亮点,但也存在诸多不足。《环境保护法》应定位为"政府环保激励法",以推动政府环保履职为目标,在体系和制度方面作出重大变革,并注重内容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9.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演进过程之中,是一个相关价值理念、制度规则、运作实践交织叠加的动态性演化、历时性发展、阶段性超越过程。“以宪法为核心”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首要考量和必然逻辑,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和充分的现实依据。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是衡量是否“以宪法为核心”的三维判断标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不同宪法相抵触”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两种立法表达;立法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宪法监督中的合宪性审查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两种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0.
人类进入生态文明阶段 ,环境法、自然资源法或环境资源法均不能完全适应生态时代的社会要求 ,生态法应运而生 ,开始全面取代环境法、自然资源法或环境资源法。生态法律关系具有综合性、生态性、特殊性等特点 ,其构成要素包括生态法律关系的主体、生态法律关系的内容、生态法律关系的客体。  相似文献   

11.
论法律权利的构造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法律权利作为权利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具有独特的构造方式。首先它由“利益”、“资格”和“自由行为”三个内部要素构成的一个权利实体,其次再由“法律认可”这一外部要素使之上升为一种普遍的、强制的权利。其中利益是核心,资格是获得利益的条件, 自由行为是利益的表现和实现方式, 法律认可是利益的保障。正是因为法律权利经过其内部和外部的双重构造,使之成为权利“家族”中最受尊重和最有保障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应然与实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法学的一个基础性理论问题。环境伦理并不能为环境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提供充足的论据 ,而且在现实法律形态下也存在诸多障碍。学界对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分歧 ,根本上渊源于对“法”概念的不同认识。建构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下的环境法律体系是更为务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13.
环境权是以公民环境权为重心的复合性的权利。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中虽然大量存在义务性的规范,但法律属性决定了其必定是以对公民环境权利的保护为出发点和归属。现在学界对环境权的基本属性的认识存在不同观点,甚至认为应否认公民环境权,主张环境法应以义务为重心。从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中普遍实践论辩理论中的基本规则和论证负担规则以及法律论证中的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出发,我们考察出环境权的基本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14.
关于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和国土法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在我国先后出现了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国土法的概念。这方面的立法也在近十年得到了较大的发展。那么,它们是什么关系呢?它们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什么地位呢?本文对此发表一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课程设置与教材建设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环境法课程设置应基于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原则、现实性与前瞻性兼顾原则和普适性与特色性结合原则进行。基于这些原则,环境法课程的体系应包括环境法、比较环境法、国际环境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环境法诊所课程和环境法专题研究课程。在大学本科、双学士、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等教育阶段,应视情况开设具有不同侧重点、不同内容和不同深度的课程。同时,还应建立与环境法课程体系相呼应的教材体系。  相似文献   

16.
加强自然资源立法,逐步建立起与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充分依靠法制,从根本上遏制自然资源全面枯衰的严峻形势,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其中,进行综合性自然资源立法则是当务之急。①一、进行综合性白线资强立法的现实意义1、综合性自然资源立法是构建与完善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客观需要。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应是一个在自然资源分类基础上,以综合性自然资源法为龙头.以各种单行自然资源法律为基于,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为主体,以相关法律为补充的结…  相似文献   

17.
应该注意通过制定环境立法规划,逐步实现中国环境法的生态化,促进环境法向生态法的方向发展,更多地纳入和运用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在实现环境法生态化的基础上,还应该以历史性转变的要求为指导,将环境保护、珍惜资源的基本国策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观纳入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逐步实现对包括宪法、民商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诉讼法律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生态化。应建立健全维护环境法律权威和环境法治权威的司法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法院和检察院在环境司法方面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陈英 《研究生法学》2010,25(4):1-29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作为社会哲学的元理论,为解释国家法之外的社会调控体系之合法性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采取社会本位的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以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为出发点,分析了交往互动行为对日常生活中的法规范之形成的建构性意义。通过讨论“日常生活中的法”的产生、形成与发展过程,指出了“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对社会生活的基础性调控作用。并结合中国法治社会进程中所遇到的困难,讨论了建构良性循环的“日常生活法体系”对形成健康平衡的社会秩序调控系统的重要意义。本文第一部分对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进行了简单的梳理,指出交往互动行为和生活世界是哈氏理论中最为核心的两个概念。并结合案例,通过分析哈氏理论的贡献与不足,对建构交往理性基础之上的“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进行了理论铺垫。第二部分讨论了建立在交往理性之上的“EI常生活中的法”之形成与发展过程。首先,通过考察日常生活中的法与“活法”的区别联系,把“日常生活中的法”定义为:在交往行动中产生,经由主体一致性同意而形成对彼此行为之稳定性预期,从而约束主体行为,具有连续性规范意义的行为准则。随后,根据社会心理学家塔尔德“社会模拟理论”,分析了随着交往及交往扩大化,“日常生活中的法”吸收整合其他一般行为规范而不断发展的过程。第三部分讨论了“日常生活中的法”的组成部分及其内部效力层级的划分。通过阐释“日常生活中的法”与“生活中的微观法律”、道德以及习惯法之间的关联性,将“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内部的效力层级划分及其运行、制裁机制呈现出来。同时指出,生活中的微观法律、社会道德规范和习惯法因为形成与运作方式的差别,其效力等级呈逐步递增状态。最后,本文从中国法治社会进程中遇到的困境出发,指出转型中国社会,同样遇到了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殖民化”的问题。无论是国家法体系,还是“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都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只有充分恢复交往理性,重视法与社会生活的良性互动,建立一个良性循环的“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才能建构起具有整体性意义的、健康平衡的社会调控体系。  相似文献   

19.
任进 《法学研究》1987,(3):22-26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初步形成了自身的体系。地方性环境法规作为环境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为人所认识。本文就地方性环境法规的立法依据、意义、特征、分类和应注意的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以供同志们深入研究的参考。  相似文献   

20.
公务员法是一国法律系统中的组成部分,它的实施又存在于社会这个大的系统之中。法律系统为内部系统,社会系统为外部系统。公务员法从产生到实施都不可脱离社会这个外部系统。为了区别于法律体系这一内部系统,笔者将外部系统提供的各种支持因素叫做环境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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