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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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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朱一飞 《政法论丛》2005,42(1):65-70
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利益是一种独特的利益。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利益具有正当性。法律应当确立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公平竞争权有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特定的内容和实现方式 ;公平竞争权补充和产生经营者的其他权利 ;侵害公平竞争权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应建立完善的公平竞争权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2.
理论研究和各国实践表明,反垄断法客观上具有促进企业规模化经营的功能。但是,此项功能的发挥依赖于特定的实现路径。也就是说,政府必须采取以下至少一种做法方可对企业规模化经营产生相应的促进效果:优化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放宽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强化禁止垄断协议制度。政府在特定的实现路径下采取的做法不同,反垄断法对企业规模化经营所产生的促进效果就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3.
邓小毛 《河北法学》2002,20(Z1):106-109
经营者股票期权是公司经营者享有的在未来某特定的时间按预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普通股的权利。西方国家已形成经营者股票期权法律制度。我国也已开始进行经营者股票期权方面的尝试,但全面推行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存在法律障碍,需改革现行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4.
7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公布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下称《指南》)中明确规定,在多种情形下.界定相关市场应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等因素的影响。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似文献   

5.
刘凯 《法学研究》2023,(4):152-168
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价格法治的核心目的在于促进价格机制的有效性,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制,应遵循价格自由优先和特定情境下的公益损害原则。以价格行为规范体系为基础,特定情境可以类型化为非常法律状态、垄断和信息不对称三种情境。公共利益指向由经济安全秩序、公平竞争秩序、公平交易秩序构成的整体价格法秩序,运用比例原则以价格行为规制促进效应和削弱效应的均衡为基准,可实现经营者定价权与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制权之间的平衡。价格法第14条可删除牟取暴利条款,厘清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规范的边界,拓展新业态下的价格歧视行为规范,实现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制的体系重构。  相似文献   

6.
判定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为前提,主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由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明,涉及相关市场、市场份额等专业事实的认定,因此仅有市场调查报告的结论不足以证明调查方法、数据的科学性,宜采用专家证人的方式予以证明且不宜简单地适用"自认"规则。如果经营者具有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但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也不能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7.
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理论反思与制度重构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随着互联网市场的发展,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判断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案受到了严峻挑战。在互联网市场上,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受到质疑,市场份额对衡量经营者市场竞争力的判断作用已经退化。在我国对市场份额证据严格限制的实证法背景下,我国司法实践中推行的"单一市场结构方案"既不能适用于互联网市场中的垄断行为规制,也不符合我国反垄断的立法规定,是必须摈弃的一种落后观念。因应互联网市场的形成,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应当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贯彻"综合标准方案",既不简单反对可以根据市场份额推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又充分考虑市场进入壁垒、市场竞争状况等其他因素对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服务类预付式消费连年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其根源在于,特定的商业模式加强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经营者虚构大幅优惠不当引诱消费者,预存资金缺乏监管。预付式消费已广泛进入美发、美容、健身、餐饮、培训等生活服务类行业。在服务类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需要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在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受服务后,再由经营者直接从预付费用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相似文献   

9.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新型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与经营者的违法收益、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收益与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食品安全法》创设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消费者的连带责任、虚假代言人对消费者的连带责任以及10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三类民事责任都有充分的法理依据,特定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引起相关争议。  相似文献   

10.
叶卫平 《法律科学》2014,(3):108-115
淘宝商城事件折射了平台经营者定价的现实困境: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和互补性等经济特点决定了平台经营以不对称定价为基本特征,但从法律角度看,实施免费策略的一边市场可能涉嫌掠夺性定价,而回收总经营成本的另一边市场又可能涉嫌超高定价。如何在分享平台经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消费者福利等正面经济效应的同时,恰当界定这种新型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边界,避免其市场力量的不当利用,是平台经营者定价反垄断法规制中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11.
数据垄断者拒绝其他领域的经营者访问数据的行为实质是数据垄断者通过杠杆行为、跨界传导垄断力的表现,是滥用在相关数据市场中市场支配地位来的典型形式.数据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网络平台经营者的私产,而是兼具企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元属性.放任网络平台经营者对数据的任意控制最终会导致限制、损害竞争的后果,数据访问限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拒绝交易行为并加以规制.由于对网络平台经营者在相关数据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系统的工作,由此,在判定数据访问限制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拒绝交易行为时,可以跳出传统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为必要设施)—认定拒绝交易"的分析思路,单独以必要设施原则认定拒绝交易行为,即"满足必要设施—认定拒绝交易".  相似文献   

12.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一起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案的评析,论证了在标准必要专利背景下,在特定国家司法管辖范围内,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比如在3G标准(WC`MA、C`MA2000、T`—SC`MA)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基于标准中每一个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拥有完全的份额,具有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因此,其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必要专利使用费谈判中,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比如,实施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构成垄断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3.
1.2010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2.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制止经济活动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三条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经营者集中应当是知识产权滥用与经营者集中地交叉违法,因而一项经营者集中案件被认定为是知识产权经营者集中案件,应当是该案件因为或主要因为知识产权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知识产权应该成为其集中过程中形成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因素,方才可以称之为知识产权经营者集中案件,否则不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相似文献   

15.
物业服务市场的自然垄断及其规制思路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物业服务市场纠纷频繁已经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障碍之一。其治理困难的重要原因在于物业服务经营者的自然垄断地位及其滥用。小区的物业服务实质上是小区业主们的“公共物品”,不可或缺。基于公共物品的经济学属性和业主对公共物品的依赖,提供小区公共物品的物业服务经营者获得了自然垄断地位。正是物业服务经营者滥用自然垄断地位、牟取超额利益、侵害业主利益,导致了愈益频繁的物业服务市场纠纷。解决物业服务市场纠纷,应当借鉴对自然垄断规制的思路,标本兼治。  相似文献   

16.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  相似文献   

17.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垄断行为有三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这三种行为,商业银行亦有可能发生。本文着重讨论了其中第二种,即商业银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提出相应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18.
钱玉文 《行政与法》2005,20(8):122-124
消费者知情权对应的主要是经营者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我国现行《消法》克服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方式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自愿说明义务。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上直接赋予经营者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对《消法》的模糊性规定予以修正,明文规定经营者四种情形下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  相似文献   

19.
叶良芳 《法学》2012,(3):16-22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成立集资诈骗罪,必须考证行为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是否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吴英案中,集资对象是特定的高利贷经营者,并非不特定的多数人,且借贷双方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因而排除"社会公众"和"诈骗"要素的存在。  相似文献   

20.
朱岩 《法学杂志》2005,(6):128-131
在认定合同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必须从预先制定、多次重复使用、单方提出、未经磋商等方面考察;在消费者合同中,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经营者一次性使用,但消费者无法改变其内容的条款应类推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则;当经营者之间使用格式条款时,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特定事由;对于社会供给领域的合同,应当通过事前的立法审查来保证此类特殊合同的公益性,法院事后无权针对具有法律渊源效力的特殊格式合同规章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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