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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人权两公约中,A公约与B公约分别关注自由权与社会权,二者集中体现了两类权利的差异.在权利内容上,二者关注的具体权利有所不同,即使两类权利涉及统一领域,也关注不同的方面;在国家义务上,A公约要求国家承担积极作为义务,B公约要求国家承担尊重义务与保护义务;在权利救济上,B公约要求国家对自由权负有救济义务,而A公约并未要求国家负有救济义务;在权利限制上,两类权利均由适格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加以限制,但B公约对自由权的限制更为严格,规定也更为具体.自由权与社会权均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均需各国予以保障实现.  相似文献   

2.
从基本权的功能看,社会保障权可以区分为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以及价值秩序功能,分别对应国家的消极义务、给付义务、保护义务。我国的社会保障权历经休眠阶段、萌芽阶段和发展阶段,时至今日还存在着诸多制度障碍,如社会保障制度僵硬,公众信任不足;社会保障权的收益权受到不合理限制;政府权力异化;社会保障权的自由权丧失;社会保障被社会治理挤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障受到瓶颈制约等等。为此,需要进一步强化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给付义务、严格国家的消极义务、明确国家的保障义务、健全国家的救济义务,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保障义务进行妥善平衡。  相似文献   

3.
社会权的概念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龚向和 《河北法学》2007,25(9):49-52
当前国际和国内法律以及学界关于社会权的称谓、概念有九种之多.这种混乱现象造成社会权学术交流困难和社会权实现受阻,也是社会权一直不能获得与自由权同等法律地位的重要原因.社会权应为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对其物质和文化生活积极促成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权利.这一概念具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与自由权既有紧密联系又有严格区别.  相似文献   

4.
公民社会权的实现必须有国家的积极作为。宪法文本对公民社会权的制度供给,如果欠缺相对应的国家义务制度反馈,则公民社会权的实现便会缺乏必要的权利救济。社会权的实现程度检验着社会制度的优越性,促使社会权的实现的途径法治化、完整化,调和权利与义务之间出现的失衡状态,从权利与义务结构——功能的角度而言,不仅对于公民有尊严的生活,而且对于国家政治、社会的稳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相似文献   

5.
危难时刻凸显公民的“社会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韩志红 《中国律师》2003,(11):67-68
从非典传染病肆虐以来,人们耳熟能详的新闻报道是:疫情报告、信息公开;财政拨款、防治非典;医药物资、绿色通道;社会捐赠、奉献爱心;军中无戏言、查处渎职官;国际合作、联合攻关;不许发昧心财,打击哄抬物价、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法犯罪行为等等。这些特殊时期的特殊举动,使人们亲身体会到“三个代表”的现实意义;也真切地感到“以民为本”、“社会本位”理念的光芒。从法学的视角看,上述种种行为的逻辑前提是公民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利“社会权”。社会权是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产生的一种权利。是相对自由权的一个概念。自由权是“对国家的自…  相似文献   

6.
胡锦光 《法学家》2001,(4):10-13
在西方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从“消极”到“积极”的过程.即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与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个人自由权相适应,行政权处于消极的状态,“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或者说“政府管得越少越好”;而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伴随着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社会权的增加并扩大,行政权也呈扩大、积极的趋势.相应地,行政法也经历了从消极走向积极活跃的过程.……  相似文献   

7.
民生权是人们在保全自我、经营生计基础上实现幸福生活的权利。民生权可以分解为四项基本权能:自我保全、正当生存的权利,涵括生命权、生存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类型;经营生活、规划生计的权利,劳动及择业权、缔结婚姻与组建家庭权、私有财产权以及个人在生计上的自我决定权属于此一权能涵摄的范围;源于国家供给和支持的受益权利,国家和社会必须通过生态环境保护、公共资源提供以及发展机会供给等让人们从中得益;为弱者提供法律支持的社会权利,主要有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险权、社会救助权等类型。民生权利既是不受外部干涉的消极权利,又是需要国家和社会予以帮助的积极权利;既有自然权利的底色,又有社会权利的特质;既强调国家和社会作为义务主体的应尽职责,也明确了个人在民生权实现上的自我责任。  相似文献   

8.
健康权作为二战后兴起的一项重要人权,其发展路径具有从国际法向国内法扩展的特点。"人身的固有尊严"是健康权的正当性基础所在,也决定着健康权的基本内涵。《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第1款规定的健康权既是自由权,也是社会权,既指获得卫生保健的权利,也包括获得构成健康基础条件的权利;第12条第2款规定只是列举了公约起草者认为特别重要的四项义务,而非缔约国的全部义务。缔约国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必须结合公约第2条规定的一般义务条款加以判定。健康权的实施机制包括缔约国报告机制、书面申诉机制,以及调查报告机制三种,不同机制对缔约国的约束力不同,综合运用多种机制确保健康权的有效实施是今后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9.
杨福忠 《北方法学》2011,5(1):111-119
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其实现需要国家履行相应的义务。传统宪法理论把消极权利和消极义务、积极权利和积极义务看作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当代宪政实践表明,每一种基本权利都对应着国家的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在消极权利所对应的国家积极义务中,最重要的是立法者的积极义务。立法者只有通过立法提供组织、程序及财政上的法律保障,公民消极权利的实现才具有可能性。  相似文献   

10.
张清  严婷婷 《北方法学》2012,6(4):82-92
适足住房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居住权、安全与健康权(或称舒适权)、住宅公平权、住宅隐私权、住房选择偏好权、住宅救济权以及住宅不受侵犯权和自由处分的权利。人权实现与国家义务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关联,对于人权的实现国家既具有消极义务,更具有积极义务。我国政府在公民适足住房权实现上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应从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四个方面对国家义务进行分析,使之具有较强的体系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1.
社会权的历史演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龚向和 《时代法学》2005,3(3):27-32
社会权是与自由权同等重要的人权形式。作为应有人权和法定人权,社会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从量变到质变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前近代出现了社会权观念的萌芽;近代出现了社会权的理论和立法实践,社会权得以初步形成;现代出现了从国内到国际的社会权广泛立法活动,社会权获得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12.
社会权利的司法救济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传统人权观念认为社会权利不属于普遍性的个人权利,在救济方式上不赋予该权利体系以司法适用性。目前,人们逐渐认识到作为整体的人的各种权利具有相互关联性,自由权与社会权不是孤立的两类存在,无法脱离其中的一类权利来抽象地保护另一类权利,于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可能的范围内发展了社会权利的司法救济,包括集体申诉制度、对公民和政治权利的社会性解释、通过肯定性救济手段给予社会权利以事实上的司法保护与公益诉讼等形式。通过这些方式,社会权利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13.
环境保护应当协调好环境规制与财产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德国《宪法》尽力协调私人财产权的自由保障功能和社会公正功能之间关系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环境规制行动中,要分清对财产使用的负外部性的规制和特殊贡献两种不同情形,贯彻好比例原则和平等原则。  相似文献   

14.
社会权司法救济之宪政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龚向和 《现代法学》2005,27(5):9-15
社会权是与自由权同等重要的宪法权利。透视各国宪政实践可以清晰地观察到,社会权宪法化及其救济司法化的趋势业已形成,并以三种方式呈现巨大的发展潜力。一是宪法明确规定社会权,并视之为主观权利予以直接司法救济;二是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权,但确立了司法审查,通过适用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原则予以间接司法救济;三是宪法规定社会权作为国家政策指导原则,且视之为客观权利予以间接司法救济。很明显,社会权具有一定范围和程度的可诉性。  相似文献   

15.
劳动权的多重意蕴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劳动权是劳动法学的核心范畴 ,强化对劳动权范畴的深层次探究 ,既是劳动法学学科发展的理论任务 ,也是劳动法制建设的现实需求。劳动权构造的“权利群”现象、主体利益需求的多样性以及义务对应的多元化都决定了劳动权属性的多重性、复杂性 ,也决定了劳动权必然具有多重的精神意蕴 :生存理念与发展理念相并行 ;社会权属性与自由权属性相兼容 ;物质利益与人身、人格利益相统一 ;倾斜保护与平衡协调相结合。比较而言 ,劳动权范畴中的发展理念、自由权属性、人格法益、平衡协调机能往往被忽视 ,应该突出予以阐释和强调。  相似文献   

16.
公益诉权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单锋 《河北法学》2007,25(3):141-145
公益诉权是公民、社会团体等依法所享有的基于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处于这种侵害的危险中而得以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公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公益诉权至少在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和诉权功能三个方面对传统诉权进行了质的突破,公益诉权作为一种公民权,是一种特殊性的人权,是积极性权利,是行动性权利,或者更透彻地说,这种权利的行使毋宁是一种政治行动.公益诉权的主体是多元的,除公民个人外,社会团体亦可以团体诉讼的方式行使,当下中国的检察机关式公共利益的最佳代表者,赋予其公益诉权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但从长远来看,"还权于民"是必然趋势,检察机关将维护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范围限定在国有资产的保护、反垄断诉讼等方面是较为适宜的.  相似文献   

17.
龚向和 《河北法学》2005,23(10):23-26
受教育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受到两个层次的理论和实践的深刻影响,一是国际法关于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划分,二是国内法关于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的区分。受教育权作为宪法权利,在自由权层面及形式平等方面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具有可诉性;但在社会权层面,只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升学权和免费就学权具有可诉性。受教育权作为法律权利,其可诉性程度大大提高。平等主体之间的受教育权纠纷可由双方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但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起的行政诉讼则同样受到被侵害的受教育权性质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Do fundamental rights obligate not only States, but also private transnational actors? Since violations of fundamental rights stem from the totalising tendencies of partial rationalities, there is no longer any point in seeing the horizontal effect as if rights of private actors have to be weighed up against each other. On one side of the human rights relation is no longer a private actor as the fundamental‐rights violator, but the anonymous matrix of an autonomised communicative medium. On the other side, the fundamental rights are divided into three dimensions: first, institutional rights protecting the autonomy of social discourses – art, science, religion ‐ against their subjugation by the totalising tendencies of the communicative matrix; secondly, personal rights protecting the autonomy of communication, attributed not to institutions, but to the social artefacts called ‘persons’; and thirdly, human rights as negative bounds on societal communication, where the integrity of individuals' body and mind is endangered.  相似文献   

19.
环境权新探     
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无需许可,不能剥夺,不可让渡,而环境开发利用权属于一种财产性权利,通常需经许可而取得,其行使须遵循特定程序,因此环境开发利用权不属于环境权的内容。由于后代人具有范围和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不宜将后代人纳入环境权的主体范围,但视后代人环境权利为一种道德权利则是可取的。同时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在环境法律关系中的错位以及权利与义务在主体间分配的不均衡性表明环境权不能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环境权主体并非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统一体。  相似文献   

20.
财产权对人格权的积极索取与主动避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关系历来是充满争议和左右徘徊的问题。传统理论认为人格权是内在于人且具有绝对的不可侵犯性,在与财产权冲突时优先。但并非所有人格要素都是内在于人,物质性人格权,尤其是身体权和生命权具有绝对优先性,财产权面临生命和身体冲突须主动作出自我牺牲性避让,甚至是以作为方式提供救助,而一些非物质性人格利益并不具有内在性和绝对不可侵性,财产权则可以对其实施积极索取,但在一定临界点,也必须立即停止积极索取行为,只是这种避让无须作出自我牺牲,无须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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