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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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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公共利益主体和内容的不明确,加剧了实践中对环境公共利益受损不能实施有效救济的困境,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对环境公共利益受损实施救济的必要条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核心问题是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应确立限定性二元原告主体资格机制。环保NGO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最适格原告。应从法律制度设置和运作模式上保障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优资格。  相似文献   

2.
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解读与制度创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环境公益诉讼是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种类型,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它不要求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化、原告资格的适当放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诉讼费用的分担、建立原告奖励制度、发展环保团体和防止诉讼滥用。  相似文献   

3.
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在我国法学界尚是一个崭新的话题,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及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环境纠纷日益增多,自"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第一案"被广泛公开报道以来,陆续出现了多起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案件。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存在受案的立法阻隔、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实体请求受阻隔等困境。在国家立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缺乏明确规定之时,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创性实践"贵阳模式"值得推广,新环保法对环保公益诉讼主体的有限放开,也将为艰难前行的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新的动力。  相似文献   

4.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处于核心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是其法律职责的体现,二是与其他机关、社会团体相比,检察机关启动环境公益诉讼有着先天的优势。检察机关可通过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直接提起诉讼三种方式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现行诉讼法框架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作为诉讼的发动者,缺乏明晰界定。这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往往因资格不合而启动不了。应该修改和颁布相关法律,将公民、社会团体、行政机关、检察机关都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同时解决其中可能存在的资格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我国环境、食品公益安全事件频发。为应对此问题,新近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但是,由于立法规定并不明确,“有关社会团体”应包括何种“社会团体”还需要司法解释加以完善。我们应借鉴德国法中社会团体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并结合中国国情,构建我国社会团体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框架。  相似文献   

7.
原告胜诉奖励机制是一种以原告为奖励对象的激励手段。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原告胜诉奖励机制可以解决我国环保组织资金难的问题,从而改变多地环保法庭"无案可审"的尴尬处境。我国原告胜诉奖励机制尚处实践探索阶段,制度设计还不完善。应当基于已有立法和司法实践,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经验,以受奖励主体、"胜诉"标准和奖励资金来源为中心,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胜诉奖励机制。  相似文献   

8.
确定原告的范围与顺位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包括国家与公民、社会团体,其中国家处于第一顺位,公民与社会团体处于第二顺位,此可从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学说得到证成。相对于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更适宜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只有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没有恰当履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责时,位于第二顺位的公民与社会团体方可起诉。为实现此顺位安排,应建立针对公民与社会团体起诉的诉前通告制度。  相似文献   

9.
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之门应该向更广泛的主体开启。本文提出构建多元化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赋予得到授权的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民多元主体以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并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保障和滥用之防范提出制度性建议。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数量不断攀升引发了对环境公益诉讼大量研究,其中最为基础的是关于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研究。《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十五条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也给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留下很多空间。关于公益诉讼主体适格的理论主要有三种模式:一元模式、二元模式和三元模式。结合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以及我国现有立法,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适格可以采取三种完善路径:其一,修改《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其二,运用法解释学方法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作具体解释;其三,修订《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公益诉讼条款。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公益"内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一种是多个人的环境权益,只有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才是真正的公益。由于人类处在环境共同体之中,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的维护责任理论应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石。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安排应根据中国国情,建立法律解释型和立法型两种基本类型的制度路径。同时,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应坚持发展逻辑与实证逻辑有机结合的学术研究方法。  相似文献   

12.
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一个理论和实践交叉的疑难课题,涉及被诉主体类型、被诉违法行为类型和诉讼拟救济利益类型三个核心要素。通过对已有检察公益诉讼案例的分析和理论比较可知,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类型应限于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对环境、生态、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可以是单一被告,也可是共同被告,但一般多属于普通共同诉讼。被告的涉诉行为可能是环保领域的行政不作为,也可能是违法行使职权。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以救济环境公共利益为主,环境公共利益应区别于基于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而产生的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13.
我国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环境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两类,环境诉讼可仿照刑事司法中的模式,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同时在诉讼程序完整性的构建和监督体系完善的方面予以重视,以保证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性。环境侵权诉讼可由环保部门、团体和个人来行使诉权,依有关法律规定行使。  相似文献   

14.
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目前不仅在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已有立法、司法实践,在我国的无锡、海南地区也对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深入剖析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内涵及正当性,引出对我国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现状剖析,由此发现,我国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诸多问题,如立法体系上的空白、公民起诉资格的限制以及公民环境知情权的缺失等。试图通过修订我国现有法律,构建环保团体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激励反馈机制以及环保基金制度等制度,为我国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出谋划策。  相似文献   

15.
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法人或公民个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分别以国家和个人名义提起的诉讼。我国现行诉讼法没有规定公益诉讼制度 ,但从实证、国外经验和理论上分析 ,我国应该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就要设立监督权力权利运作机制 ,明确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条件和受案范围 ,提高公民的公益诉讼意识 ,设立公益诉讼团体组织 ,改善法院的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等等  相似文献   

16.
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社会公众对环境司法救济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各级司法机关尝试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庭,受理了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环保法庭也遇到了很多困难和挑战,如理论基础薄弱、法律依据不足、诉讼机制缺失等。制度建设的缺乏和不完善是导致环保法庭面临困境的深层根源。面对环境审判专业化的趋势,只有对环保法庭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制度设计,建立专门的环境诉讼机制体系,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环保法庭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对完善我国环境司法制度,更好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然而,这一制度在起诉主体以及判决资金的使用监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的建立等具体规则上,立法规定不明确,制度不完善,不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落地及其应有作用的发挥。面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发展诉讼当事人理论,明确和拓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确认公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资格,健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以更好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这引起了社会和学者的广泛关注,对其理论基础的探讨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和前提。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是多角度的: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是环境公益诉讼建立的内在动因,环境权是环境公益诉讼建立的诉权基础,自然价值观的嬗变是环境公益诉讼建立的价值基源,公益诉权的发展是环境公益诉讼建立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9.
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已经具备了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但是立法跟进仍处于迟滞状态。环境公益保护通道不畅、环境实体法执行不力、公众环保意识增强等因素都迫切需要建立完备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我国已经有了众多形式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立法上也有一定突破,但仍需在原告资格、激励措施、环境执法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0.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仍需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则。就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而言,宜将其中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团体”具体化为检察机关和民间公益组织。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具有宪法和法律依据,是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所在,且具有其他主体不可比拟的优势以及相关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尝试。民间公益组织的成立具有公益目的,且具有专业性,根据诉讼信托理论,亦是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设立之初,不宜将公民个人纳入到提起主体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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