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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诚信——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一般法律思想说”和“法之本质说”从不同角度揭示了行政法中诚信原则的渊源 ,诚信原则只能从行政法中发掘 ,而不能从私法中导入。从社会变迁、行政权扩张、国家任务改变及行政法律本身发展的需要等因素考察 ,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正逐渐占据基本原则的地位。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展开具体表现为 :行政主体之间的诚信、行政立法中的诚信、自由裁量领域的诚信、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中的诚信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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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具体规则与诚信原则的适用关系时,通常依据具体规则优先的法律适用原则。然而,在具体规则与诚信原则发生冲突时,诚信原则应当如何适用,我国学界尚欠缺深入研究。当适用具体规则与诚信原则相抵触,并于个案中产生难以容忍的不公正结果时,诚信原则具有法律修正功能。诚信原则法律修正功能的实质并非是通过修改法律以在现行法之外建立另一套法律制度,而仅是在具体规则中为某些特殊案件创设但书,使之区别于适用具体规则的正常情况。在判断适用具体规则所产生的结果是否公正时,法官不能仅凭法政策或自己的法感,而须依据现行法秩序所蕴含的评价对诚信原则进行价值填充,以立法者的视角作出判断。在这一意义上,诚信原则的法律修正功能仍受现行法秩序的约束,并未僭越立法权。在适用方法上,诚信原则的法律修正功能规制的是制度滥用,填补的是隐藏法律漏洞,在方法论上须遵循"目的性限缩-法律修正"这一适用顺序。但是,诚信原则的法律修正功能不适用于"法政策漏洞"和"立法者有意沉默"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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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与道德的法律化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诚信原则既是道德规则,又是法律原则。以前的研究注重诚信原则作为法律原则的一面,指出诚信原则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基本原则的地位。①其实,诚信原则与法律的关系不仅仅是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的关系,而应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来进行考察。作为道德的诚信原则和作为法律的诚信原则对法律的影响是不同的,应区别看待。对诚信原则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明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道德是如何影响法律的。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我国具有很强的德治传统,强调以理、情服人,道德的强大力量使法律不具有独立性。法律实证主义在我国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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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有赖于"法治中国"的实践,探究法律诚信之于社会诚信体系的推进意义必须尊重法治,以欧美国家为背景追寻其基本要义.法律保障公权力主体、市场主体及相互间的信用关系,效力与效果则源于国家、私人组织及个体恪守诚信合理性的证成,社会契约论、现代博弈论和委托代理理论构成了理论佐证的核心范畴.在"缘何如是"的基础上,权力与非权力主体才会尊重法律评判的权威,从自由裁量的原义出发,建构完备的诚信法律体系,失信的非道德评价便成为遵守法治所形成的习惯.由此,富含人文精神的法律诚信,以正义原则为价值指引,无疑会推动公民诚信自觉的形成,促进诚信社会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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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法治的宗旨是通过对行政立法、执法和司法三类行为的法律规制,使行政法律关系尽量处于平衡状态,因而在行政法体系的"三分"格局中确立诚信原则,成为构建我国现代行政法治的必然。西方发达国家诚信原则"私法公法化"的过渡轨迹显示,在我国行政法体系中确立诚信原则具有法制基础、政府建设、社会追求等方面提供的可能。我国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确立,可从行政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采用立法规定和制度完善两种方式渐进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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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斗者协议"与"自愿弃保"案件背后隐含的法理可简概为民法诚信原则与劳动法适用问题。实践中的误读和误判、《民法典》缺失劳动权(益)之基本民事权利设置、共享经济下新型劳动用工和疫情与后疫情时代之多重叠加效应,导致了劳动法之"衰"与"殇"。民法诚信原则同样适用劳动法含社会保障法,所谓劳动法不能适用该原则或者民法思维模式都是不严谨之"伪"命题。劳动法适用诚信原则应当考量其特殊性,惩戒权适用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和有利原则,并不得涉及劳动者非职业行为即私人行为和排除社会保障权。任何排除或剥夺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的约定或规章都是无效的。后劳动合同义务适用诚信原则不能"选择性""遗漏"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依法行使抗辩权,则不能裁定其违反了诚信原则,否则就是"伪"民法思维模式。实习关系属于特殊的劳动关系,在实习法律规范严重缺失下,用具有弥补法律不足之价值与功能的诚信原则治理"虚假实习"完全必要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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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可以分为道德上的诚信与法律上的诚信。道德上的诚信,是指作为道德准则的诚信,可简称为"道德诚信",要求人们言语真实、恪守诺言、无虚假、不欺诈; 法律上的诚信,是指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可简称为"法律诚信",是指当代各国在法律上尤其是在私法上普遍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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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法援引诚信原则之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诚信原则,向为私法之原则,然也有学者认为此原则不独私法,对于公法、宪法亦可适用。①但是,如何将其引入公法范围且意义如何?法学界鲜有专篇论述。笔者不揣浅陋,试作此文,权当引玉之砖。诚信原则,即是要求法律关系当事人间权利行使义务履行之善意,以调整其间之利益,乃系在自由主义之基调上,由内部加以修补的一种法律原则。②释言之,该定义有以下几层含义:1.诚信原则为法律原则。与追求自律的道德律不同,诚信原则是他律的,是以社会伦理观念为其基础,肯认法律与道德之相互作用。换言之,该原则乃是道德之法律技术化的产物。2.诚信原则系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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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行为法是维持整个私法权利体系平衡的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飞速发展造成各种侵权行为的泛滥,保持侵权行为法体系的开放性已是当务之急。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中的作用在当代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侵权行为法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结合具有特殊的意义。文章从自然法的角度考察了侵权行为法中的诚信观念,在介绍三种诚信观——主观诚信、客观诚信和裁判诚信的内在逻辑关系的基础上,分析了侵权行为法的程序特征,论证了侵权行为法与诚实信用原则结合的合理性,提出了侵权行为法诚信原则的实现途径、制度基础以及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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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和自由之间是存在张力的,且经常表现为一种矛盾关系。国家强制平等往往通过一定的制度来实现,而这种制度如果不能在自由与平等之间保持某种适度平衡,就会导致来自国家或社会的歧视与缺乏宽容。就平等权原则在世界各国宪法上的规定及其实践而言,虽然不同国家的宪政制度和法治文化传统不同,但都体现了宽容的内在性要求,一如美国的"平等保护原则"和德国的"法律上的平等与禁止恣意原则"。鉴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立法归类"可能造成的歧视和不宽容,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单纯理解为平等权或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原则,都是不甚妥当的,它仍然有进一步诠释的余地。在更为根本的宪法原则层面,宽容理念要求确立社会法治国原则,以对传统法治国原则进行修正,以进一步调和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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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诚信原则的司法适用存在诸多问题,包括有具体规范仍向一般条款逃逸、仅作为加强判决说服力的工具、未对不同类型的诚信原则加以合理区分适用等。根据诚信原则具体功能的不同,可将我国民法诚信原则分为作为行为标准的诚信原则、作为法律修正工具的诚信原则与限制权利的诚信原则,限制权利的诚信原则实质上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种诚信原则在实质内涵、适用前提、适用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司法适用中须作出区分对待。首先,作为行为标准的诚信原则仅可适用于“特别结合关系”领域;其次,在“特别结合关系”领域应当先判断是否违背要求更高的作为行为标准的诚信原则,再判断是否违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最后,诚信原则的法律修正功能仅能适用于特定情形,并以违反个案“公平正义”为核心判断标准,须结合严格的论证方法方可适用。结合既有司法实践,在“三分法”的类型化标准下妥切援引具体规则,在不存在具体规则时再经充分论证后援引一般条款,但应当始终贯彻类型化适用的方法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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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之诚信原则刍议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诚信原则虽首见于民法典 ,但也适用于行政法之中 ,而其理论根据 ,则在于政府与人民宪法上之委托关系。诚信原则是行政法之最高形式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皆源自于诚信原则。在行政程序法中明确规定诚信原则 ,既有利于确立行政法上的衡平制度 ,也有利于推进诚信政府之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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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界对诚信的研究主要限于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围绕着诚信原则的法律概念而展开。事实上,诚信原则与诚信虽然密不可分,但也存在很大差别。诚信本身具有多元性,其实质并不能完全靠精确的概念阐释来体现。如此,拘泥于诚信原则概念的法学研究范式必然会陷入困境。诚信的实质在于诚信的制度基础,法学界要突破对诚信问题的研究,应该站在原则与制度统一的高度,从多个面向展开。既要从法律制度演化的角度来审视诚信,也要注意到诚信原则在法律塑造中的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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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之提出诚信原则为私法关系之最基本原则,〔1〕而因保险契约所承担的风险,其评估、控制与发生与否,受到要保人的诚信影响甚大,所以保险法制在传统上对于要保人在诚信上的要求比其他契约类型更高,因而被称为"最大诚信契约"或"最大善意契约"。但因为保险契约也是一种无形的金融商品,而要保人大多不具备保险的专业知识,加上消费者保护意识的强化,近年来各国立法趋势对于保险人在诚信上的要求也明显提高。诚信原则不仅在立法层面上直接影响保险法的制定与修正,也在个案的裁判实务中,影响法律以及保险条款的解释,甚至对法律或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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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最早在英国保险法中得到确认,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变化,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受到了世界各国立法和司法的承认。一直以来,是否将此概念引入到我国的相关立法中,不同学者之间有着很大的争议。本文重点分析了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内容,并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相关规定,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完善进行了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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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国家依据诚信原则 ,对于违反先契约义务的当事人所追究的民事责任 ;允诺禁反言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依诚信原则对无对价的允诺赋予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制度。这两种制度各有特点 ,但均以诚信原则为基础 ,来保护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 ,并分别在两大法系内发挥着平衡缔约当事人利益的功能。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 ,分析了这两种制度在产生渊源、理论基础、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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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信原则与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取向 (一)关于诚信原则的立法价值取向 要分析诚信原则的立法价值取向,就必须探寻诚信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存在的基本理由。我们先简要地分析其存在的社会基础,然后从法律规则来分析其存在的理由。 当今社会仍然是市民社会。市民作为市民社会的一员,相互间的关系主要是商品流转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追求自由、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