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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依法律之规定而发生,谓之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事由又分为一般法定解除事由与特殊法定解除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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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探讨——兼论我国统一合同法的立法选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在不同立法例中既有共识,亦有分歧。本文以我国统一合同法的立法选构为研究目标,通过对两大法系的有关立法、判例、学说及国际性立法的相关规定比较分析,揭示其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利弊所在,并从中进行理论提炼,界定立法规范合同解除事由时必须理清和把握的基础性方向;以此为铺垫,进而对我国现行三大合同法和两个统一合同法意见稿的有关规定展开优劣存废之检讨,拟定统一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法定事由的理想型选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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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青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1):64-80
现行法上关于法定解除事由的规范体系错综复杂,除《合同法》第94条的一般规范之外,还包括分则、特别法和司法解释中大量特别规范。这些特别规范并非仅仅是《合同法》第94条在特殊合同领域的具体化,还包括变更、扩张、限制甚至排除法定解除权一般规范的大量内容。法定解除事由的多样化,为具体交易实践中不同合同利益甚至社会利益的平衡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模式,同时也对重构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一般理论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当然,基于体系整合的需要,《合同法》第94条的一般规范依然能发挥其在法律解释适用和理论梳理上的指引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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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劳动者在绩效考核中位于末位,与其是否能够胜任工作,二者之间并无必然关联。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替代劳动法规定的解聘条件,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属违法。但用人单位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对排名末位的员工采取降级降职或调岗调薪等变更劳动合同措施,只要该行为系基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需要,且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应对此类内部管理行为直接作出违法性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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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实践中,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实质多为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雇行为合法性的判定依据在于其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其关键在于对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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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寺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的,有权获得经济补偿。而劳动者被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用制性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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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6):93-96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没有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劳动合同就需要继续履行。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就已经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针对我国劳动关系领域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普遍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20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