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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的对象问题,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直到现在,我国法学界也还没有取得统一的认识.据我们所知,近几年来,关于法学研究的对象已经见于法学刊物的具有代表性的主张主要有四:一是"法律现象"说;二是"国家与法律"说;三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说;四是"社会行为规律规范化"说.我们基本上同意第一种主张,同时也就其他三种主张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以期引起讨论,共同切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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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本位说再评议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权利本位说的复兴促进了法学的革新和进步 ,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有助于克服在我国长期存在的某些权力本位主义的极端倾向。尽管权利本位说在“矫枉必须过正”的意义上有其多方面的价值 ,但它却不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理论。权利本位说内容方面的缺陷主要是 :基本上停留在一个法学口号的水平上 ,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把握它 ,它也不大可能对法的制定和实施产生多少实际影响 ;因忽视权力而误解权力 ,进而在理论上错误地处置权力 ;从其所隐含的社会内容看 ,它走到了与权力本位相对立的另一个极端 ;脱离法律生活实际 ,违背建立正常法律秩序的要求。在权利本位论者设定的权利义务分析的大框架内 ,权利本位说中的“本位”在逻辑上不可能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本位 ,在该框架内权利本位说几乎没有什么真实的意义 ,甚至它以义务本位作为其对立面 ,也是错误确定目标的结果。社会主义法到底应以什么为本位 (中心、重心等 )的问题 ,仍有继续探讨的必要 ,其关键是找到一种有助于实现权利 -权力平衡的一般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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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文化和制度现象,是与法和国家一同出现于人类社会的。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应当是法学的基本矛盾或根本矛盾。而法学的基本矛盾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矛盾。因此,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体,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国际法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是法律中特别的一种。因此,研究国际法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就是研究国际法学的基本问题,这对于深刻理解一些国际法律现象,促进国际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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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些年来,在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中,出现了一个新说——权利本位说,即法要以权利为本位,并应以此为基础重构我国法学理论。对此,有的学者认为是一个创新,有的学者则不以为然。《中国法学》1990年第4期发表的张文显同志撰写的《“权利本位”之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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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位是对法律调整系统价值指向的一种比较通俗易懂和约定俗成的概括,是指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价值目标中的侧重点,表明一个法律体系的终极关怀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的问题。现代法学应该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人学,突出法中的权利本性和人文主义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结合我国权利本位价值体系的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利本位价值体系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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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本位”之语义和意义分析——兼论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正> 1988年6月,在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上,与会者提出了“法的本位”问题并进行了热烈而认真的讨论。从那次会议后,“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义务为本位”成为我国法理学的热点之一。有些学者赞同“权利本位”,有些学者反对权利本位而主张“义务本位”或“权利义务二元论”(权利和义务并重,无所谓何者为本位)。最近,我仔细地拜读了有关“法的本位”的主要论文,发现无论是赞同权利本位的论文,还是反对权利本位的论文,其中都有对权利本位不明其义或误解之处,从而妨碍了对“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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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5,(5):3-11
霍布斯是权利本位论的哲学奠基人。自然权利是其权利本位论的逻辑起点,是一种绝对的自由平等关系。从自然权利的自然平等和自然自由出发,霍布斯论述了权利本位论的三个基本主张:权利先于义务,权利先于权力,权利先于欲望(以及意志和功利)。首先,自然的和社会的义务(法律)都是有条件的,最初都源自于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无条件的,是一切法律和义务的基础。其次,权利始终是目的,是第一位的,权力则是手段,是第二位的。国家主权和公民权利都起源于并服务于自然权利。最后,自然权利是人的本质属性,是欲望、意志、功利的前提,是一切政治性、道德性和社会性问题的开端。霍布斯的权利学说是彻底的权利本位主义,并因此为现代社会、政治和法律提供了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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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本位论、权利本位论和环境公共利益——以乌托邦现实主义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下环境法学的义务本位论和权利本位论分别体现了政府和公民的单方面愿景,而这两种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误解了环境公共利益。在乌托邦现实主义视角中,环境公共利益既是一种来源于社会事实的共同愿景,也是一种立基于哲学反思的共同善。环境法是维护和增进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部门。以环境公共利益为内容的环境权利涵盖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两种形态。环境义务来源于、服务于并且从属于环境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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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本位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2)
关于民法的本位 ,有义务说和权利说等不同观点 ,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 :权利本位和个人本位、社会本位是什么关系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是否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过程 ?本文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同一些流行的观点进行了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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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中心的猜想与证明——兼答刘旺洪教授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处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方面,个人主义与国家主义是政治哲学上的两个极端,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则是法律哲学上的两个极端,其社会实践后果都不理想。中国的法学应当改变权利本位或权力本位(义务本位)的两极化思维定势,为法治之法、社会主义法确立一个平正、中庸的中心。本文主张,法治之法、社会主义之法应当以法权为中心,寻求法权的最大化。法权中心的社会内容是整体利益中心,谋求整体利益最大化,而其财产内容则是财产(财富)总量中心,谋求财产总量最大化、经济效率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法权中心符合宪法的精神,反映了现代法律制度的根本特征,适应中国的基本情况和人群的需要,学理上也有坚实的基础。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应该进一步打破“法以权利为本位”这一片面的理论信条,按实事求是精神重新探寻和确认法治之法、社会主义法的重心所在。提出和证明法权中心的猜想,是本文作者在这方面所做的一个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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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内容重估和概念重整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现有法律关系学说产生在广义权利与狭义权利不分、权利与权力区别和联系不明的认识论背景下,它的一个不可弥补的缺陷是用权利义务来概括法律关系的内容,而权利义务概念却涵盖不住法律关系中的权力因素,从而使得现有法律关系学说只能解释私法关系,不能合乎逻辑地解释公法关系。本文认为,法律关系内容分别体现在权利-权力、权利一权利和权力一权力三重关系中,这三重关系又外化为权利义务和权力义务两种形式。对于法理学而言,法律关系的法律内容是权利、权力,社会经济内容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以及与其相对应的财产,对于部门法学而言法律关系的内容须做具体分析。本文主张,在抽象的一般的意义上将法律关系内容表述为“法定之权” (简称“法权”),并相应地将法律关系主体表述为法权主体,法律关系客体表述为法权客体,将法律事实表述为引起法权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各部门法学中法律关系有关要素的表述方式,应根据不同部门法的特点分别确定。将上述内容综合在一起,可以形成一个有利于从总体上改善和扩充现有法律关系学说学理功能的法律关系新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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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见危不救要否入罪的讨论涉及法律与道德双重关系。法律与道德的离合,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到见危不救要否入罪这个问题上,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立法也大相径庭。自20世纪初以来,西方"社会法学"的思潮影响日大,"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在立法中得到体现,法律与道德呈合流之势。在许多标榜"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西方国家,都有"见危不救罪"的规定。在我国,尽管没有"见危不救罪",对一般的无救助义务的人见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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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本位论——兼与封日贤同志商榷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权利本位的基本含义是,义务来源于权利,义务服务于权利,义务从属于权利。权利本位的基本标志是,着眼于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角色的权利。权利本位观与阶级分析的观点并无矛盾,同时它也不同于个人本位,而是相对于义务本位而言的一个观念。本文并回答了封曰贤同志的七条批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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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围绕法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有的坚持“权利本位论”,有的主张“义务重心论”,有的坚持“权利义务本位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我们探讨一下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利义务的观点,对我们讨论这个问题不无补益.因此,本文拟就马克思主义对权利义务的观点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法学界.一、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权利和义务是随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生而产生,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而发展的,它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在这方面论述甚多.在原始公社制度下,由于没有阶级和国家,人们还没有权利、义务的观念.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在总结了大量材料后指出的:“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就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富人和穷人.这样,社会就产生了阶级.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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