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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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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由、秩序与法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由和秩序都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法对自由和秩序的追求源于人类的本性,人的个体性表现为对自由的向往,人的社会性则通过秩序予以表达。由于作为社会主体的人自身价值需求、价值期望的多层次性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法治的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冲突频繁。于是,积极、适时地化解法的自由与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协调冲突各方的利益,是建设法治国家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2.
曾宇辉 《湖湘论坛》2009,22(4):100-103
自由是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法律的根本内容是维护人的自由。西方思想家从人的本性出发,认为法律是自由存在的方式。与西方自由观不同的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认同法律具有保护人的自由的同时,深刻揭示了剥削阶级法律对自由的压制,提出法典应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社会正义,有正义才会有真正的自由。  相似文献   

3.
法律并非全能由人的理性设计与安排。理性是分裂的、忧郁的、恐惧的 ,也是自由的。我们的行为乃是在一种无知的情境中展开的 ,秩序与法律在无知中生成。自生自发秩序 (民间法 )与人造秩序 (国家法 )两者的生发方式、被遵从方式以及目的指涉与对象指向均不同 ,两者的冲突是绝对的。法律无力引导道德 ,法律只是自由的保护神 ,而非自由之敌。  相似文献   

4.
徐春艳 《前沿》2004,46(10):78-80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发展观与当代中国发展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一次飞跃。它的提出对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有重大影响。传统法律价值侧重于人与人的社会秩序的维护 ,体现当代人的公平和自由 ,忽视法律资源配置的效率 ;而科学发展观视野中的基本法律价值应重视生态秩序的维护 ,保护后代人的利益 ,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提升效率价值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5.
蒋银华  ;邓成明 《求索》2008,(2):92-94
所谓民生,就是人在其所生活的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德国法上作为客观规范或客观价值秩序的基本权在宪法价值体系上的本质是指个人拥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个人自由与平等乃为国家整体之永续价值;基本权是一独立、持续、恒定、动态、融合等特性的价值体系。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为保障民生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作为客观价值秩序,人权对国家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由此产生了国家保障民生之义务。  相似文献   

6.
张维祥  段勇 《岭南学刊》2007,1(6):102-105
自由是人的本性,但它必须通过人的物化活动,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才能实现。因此,人的自由本性就具体表现为人的活动特性和人的社会关系性。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人类追求自由本性的作用下,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是向着个人自由的程度不断扩大,并越来越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方向改变的。人的自由,即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出发点,也是其全部革命理论和实践的最终归宿。  相似文献   

7.
能够自主地进行活动即自由是人的本性,而劳动则是人的自主活动本性的基本实现方式,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发展就是建立在人的自主活动本性基础上的。必须从人的自主活动本性即自由出发,才能对马克思的社会历史理论作出完整准确的理解。  相似文献   

8.
法律的目的价值以正义为核心,其他价值可以看作是正义的内在要素。法律制度通过法典化的立法和赋予行为人自治权的法律行为制度,从秩序、平等、自由等不同方面保障了正义的基本实现。在法律规范出现空白或无法适用于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保障实质正义实现的必然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9.
杨启敬 《湖湘论坛》2008,21(5):85-86,101
宪法监督包含诸多价值,自由与秩序是宪法监督极其重要的价值。但由于时代不同、人性各异、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等不同,二者之间的冲突是在所难免的。但自由是秩序下的自由,秩序也是以自由为目的的秩序,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因此,是可以协调的。  相似文献   

10.
以法律维护社会秩序,还是以法律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历来是立法和执法的价值选择上的两难问题.秩序和自由所能达到的统一只能是一种动态的和谐统一.正是自由与秩序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运动才使得法律不断发展、演变,也才使得社会不断进步,并使社会从相对和谐到不和谐再到新的和谐.因此,中国法治建设的宗旨是生成自由与秩序动态平衡的法治,在这样的法治社会中,人们不仅能在稳定的社会秩序中享受到生活的安宁,又能在自由的环境中享受到创造的快乐.  相似文献   

11.
检察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障刑事诉讼和社会法益不再遭受次生侵害而短期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具有司法程序保障和实体权利处分的双重属性,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其职能价值。  相似文献   

12.
《人权》2019,(5)
Counterterrorism, de-radicalization and anti-violence are the major task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As the arch enemy of human rights, terrorism destroys the constitutional order and endangers people's lives, freedom and safety.It is the obligation of modern countries and the core value of legal states to safeguard human rights.Human rights should be effectively safeguarded under the premise of building a sound constitutional order and national security.public order and social stability foster a sound environ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In the face of terrorism's severe threat to human rights, all countries are re-examining the order of human rights values and seeking mechanisms and procedures to balance National Security and Human Rights through their constitutions.The concepts of human rights and social order and the ways to explain the two are different due to different constitutional systems and cultural and religious traditions.However, they do have something in common, that is, counterterrorism and de-radicalization do not conflict with human rights protection.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foster a view of human rights based on security and a view of security based on human rights, and a dynamic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established for counterterrorism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so endowing the traditional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with flexible, rich value connotation.  相似文献   

13.
马克思“以人为本”的法哲学思想主要体现在该法应以普遍的人性为本、以自由为本、以权利为本、以个体为本。法治的道德起点和最终归宿就是人本身,因此法治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制度,法治的历史便是人类对自己本身认识的历史,是追求人类自我解放和人的价值的历史。  相似文献   

14.
大学生学习权具有自由权属性与社会权属性。从应然的角度讲,具备独立法律人格的大学生具有选择学习内容、学习方法以及要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大学生的学习权利属于大学自治权属范围,就是依据学术共同体的自律作为营造大学法制秩序,保护大学生学习权的拥有、行使与受益。但是,由于大学内部利益预设的多元化并存,单纯的大学自治无法有效保护大学生学习权益。所以,有必要拓展大学生学习权司法救济的空间,让司法的阳光照进大学校园。  相似文献   

15.
并非所有利益都可以得到法律当然的保护。只有利益的内容成为立法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时,其合法化才有望成为可能——即升级为法益。法益是立法的唯一指向针,只有抓住了利益价值的分辨原则,才能实现立法、司法的价值目标。法益概念及特征仍在各国法学家探讨之中。国外法益论著颇丰,而我国探讨法益者甚少。为传扬法律活动意义,明确法律活动目标,推进法益观念确立,特作此文。  相似文献   

16.
儿童网络色情信息犯罪侵害的法益是"直接层法益"与"间接层法益"双重法益。"直接层法益"为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利与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为核心的被动性的性权利,"直接层法益"为个人法益;"间接层法益"为性道德等社会法益。而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犯罪侵害的主要是基于"性的隐秘性"善良性风尚和性道德的社会法益。法益具有立法检视功能和区分功能,客观上需要将儿童网络色情犯罪与成年人网络色情犯罪分离,进而设置独立的刑事规范,并对儿童网络色情信息范围、犯罪行为类型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重新进行建构。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倾向于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仅限于有形暴力,而将对于干涉婚姻自由所采用的威胁、恐吓等无形暴力排除在外。这无法回应当今人权至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时代主题。对使用威胁、恐吓等无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作入罪处理有着充分的法律和伦理依据,但同时也应当注意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8.
对法律义务冲突的探讨就是为了给法律义务冲突的解决提供可资参考的方法和建议。既有的解决方向只要求在冲突的法律义务中选择一个适宜的法律义务履行,就可能阻却因没有履行另一个法律义务而造成的违法或者应承担的责任。既有的基本解决原则是对冲突的法律义务在价值上排列顺序,履行一个价值高(或相等)的法律义务是舍弃另一个价值低(或相等)的法律义务并免除相应责任的正当理由。不论是既有的解决方向,还是既有的解决原则都存在值得我们反思之处。  相似文献   

19.
职业许可是资格许可与行为许可的结合,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但不具有排他性。从法律属性看,职业许可以对公民职业自由的一般性限制为前提,系对公民职业自由的法律化转换。职业许可与营业许可、职业认证等之间,既有一定联系,也存在明显区别。  相似文献   

20.
遗嘱自由是继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并为现代各国私法立法所普遍采用。在坚持遗嘱自由原则的同时,加强对这一原则的监督和限制,以完善继承法体系。建立专门机构管理有关继承和遗嘱事项,同时学习外国先进的特留份制度,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特留份制度。对破坏家庭和谐且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的人,禁止遗嘱人遗赠财产给这些人。从而使遗嘱自由原则在限制中发展。做到遗嘱自由与限制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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