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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5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研究使用北京市"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对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的影响及应对举措"专题数据和调研访谈,描述了从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现状,并从工会角度提出面对新就业形态的思考和应对策略。新就业形态带来了大量就业岗位,同时也造成了平台从业者权利不平衡、劳动权益保障缺失、工作稳定性下降、传统劳动法律体系不适应、工会应对不足等问题。从工会角度出发,应对新就业形态的主要策略包括反映平台从业者的诉求、及时介入平台劳动争议、努力帮助提升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就业质量、推动劳动法律体系向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拓展等。  相似文献   

2.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公众密切关注的重要问题。新就业形 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条件权和劳动救济权 4 类,并可以细分为 13 项权利。 本研究以外卖骑手为代表,进一步分析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和劳动条件权中的社会保 障权的现状。研究发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和社会保障权相比该群体劳动者的平均 情况都得到了改善。研究认为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水平需要更复杂的策略行动,包括继续发 挥好市场作用、处理好短期与长期的关系,以及政府与平台企业协同治理等。  相似文献   

3.
随着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约工已经发展成为一支规模巨大的新生就业群体,且展现出鲜明 的新就业形态,主要表现为用工主体的平台性、轻资产化和就业主体的原子性和重资产化,用工方式的高弹性 和社会化,就业方式的网约性和非标准化,用工管理上的“重绩效轻责任”非均衡性以及就业关系的去劳动关 系化等主要特质。共享经济新就业形态既对促进就业产生了一定的积极贡献,也对相关劳动权益实现带来巨大 冲击和挑战,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工会组织等在处理好远与近、合与分等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一套 行之有效的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4.
基于网络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在创造大量新工作岗位和机会的同时,也给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综观近年来我国各级各类政府部门出台的与规范平台企业用工行为相关的政策可以看出,我国在健全制度、补齐平台经济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方面已进入"快车道",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已成为我国引导和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研究认为,未来我国劳动保障制度建设将呈现四大发展趋势:制度将更加精准和差异化,构建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成为必然要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将纳入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多方协商共促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将加快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工会参与是农民工实现与城镇本地职工同等权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推进。基于2017年CMDS数据,研究探讨了工会参与对农民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的影响。研究发现:农民工参与工会活动会显著提高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在经过倾向得分匹配等稳健性检验后结论依旧成立;工会参与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促进作用在农民工的代际之间均有显著作用,但对老一代农民工的影响更大。研究建议,为更好地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应当重视工会建设,以推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农民工更广的覆盖。  相似文献   

6.
本研究运用北京市"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对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的影响及应对举措"专题调研数据(1),通过整合定性和定量要素的混合方法,分析了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就业的特征以及劳动关系的现状与问题。结果表明,共享经济平台就业呈现出低门槛、高灵活性、去劳动关系化的特点。共享经济平台为劳动者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和新的工作模式,在帮助劳动者提升收入水平的同时,劳动者可以较为自由地安排工作时间。但同时,共享经济的发展对传统劳动关系秩序产生了巨大挑战。传统劳动法律体系不适应共享经济的发展,劳动者与共享经济平台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平台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应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7.
中国劳动关系研究植根于本国历史经验、道路实践和国情社情,经过70年来五个阶段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理论体系,即借鉴西方的劳动关系制度,但摈弃了把劳动关系看成是纯粹的经济关系、单纯用产权规则解决纠纷的思维。该理论体系认为,劳动关系中包含了政治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因此,劳动关系领域的矛盾,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具体利益差别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由此形成了国家主导的中国劳动关系治理体系的"四梁八柱"。当前,劳动力市场结构发生了基础性转变,经济发展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各种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这些变化必然会带来劳动关系的变化和劳动关系研究的新议题。  相似文献   

8.
《时代风采》2013,(1):30-30
问:“我是一名进城务工人员,在老家可以参加新农合,因为经常在不同地点打工,医保应该如何办?”答: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9.
共享经济平台网约工已经成为一支规模巨大的新生就业群体。作为新就业形态的代表,其明显表现出核心生产工具新、就业形式新、与服务平台的就业关系新的新特征。该群体主要由直营工、众包工和第三方用工组成,其劳动权益实现出现明显分层,其中直营工最好、众包工较差。网约工整体面临五大突出问题:安全风险高、保障低,劳动收入不稳定、没保障,社会保险保障差,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缺少有效话语权。制约网约工劳动权益的因素复杂,既有法律法规滞后性因素,又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因素,还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带来的新问题等。为更好地维护网约工合法权益,研究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稳妥处理"包容"与"审慎"之间的关系,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强化平台企业的法律责任,工会组织将相关网约工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服务。  相似文献   

10.
随着共享经济在全球范围内崛起,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人数不断增加,平台从业者劳动关系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世界各国基于"控制论"或"从属论"的思路,建立了以"二元论"或"三分法"为基础的劳动关系认定体系。研究对比分析了不同国家劳动关系判定的法律标准及其在平台从业者劳动关系认定中的应用,并在典型国家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比较了"二元论"和"三分法"判定平台从业者劳动关系的效果。研究认为,劳动关系须以人格从属性为本质,不可因规模有限的新兴就业形态而轻言改变。  相似文献   

11.
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分享经济高速发展,在创造大量社会财富的同时,也产生了围绕互联网平 台的新型灵活用工形式。在这类用工形式中劳务提供方对用工方存在着经济从属性,但却没有严格的人身从属性。 传统的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二元划界的劳动法框架并不能适应这一新型用工形式,广大劳务提供者的权益也 无法得到保障,这一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也引发了一系列新型的用工纠纷。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司法判决显得 僵硬。对此,应从域外法中间主体制度汲取经验,提出调整传统劳动法结构并设立经济依赖型的中间主体的建议, 在企业用工成本与劳务提供者权益保障之间取得平衡,以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相似文献   

12.
平台零工劳动的兴起是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技术创新的产物。平台众包型数据标注劳动 是平台零工劳动的一种典型形式,人工智能的发展、企业生产组织方式的变革、缓解就业压力的需要等因素的 综合作用使其得以规模化兴起。它具有以互联网为主要劳动工具、工作任务的碎片化和简单化、劳动的高度灵 活性和自主性、社会关系的弱化和人的原子化等特点。这种“平台 + 个人”的新型用工形式对我国已有的劳动 雇佣模式、劳动关系认定框架、社会保障体系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和挑战,使众多数据标注零工们面临着工作和 收入不稳定、缺乏社会保障的困境。因此,需要结合其劳动特点,调整已有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完善社会保障 体系、引导平台企业承担主体责任,从而更好地保障平台零工的基本权益。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共享用工在人力资源调配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取得了实效,但同时也暴露出苗头性的滥用问题和深层次的症结根源.本研究通过梳理分析共享用工的发展类型、差异比较、共性特点及未来趋势,剖析共享用工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对策.研究发现,实践中共享用工形式多样、法律关系含混复杂.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法律性质及劳动用工关系界定不...  相似文献   

14.
劳动关系始终是影响社会保险的重要因素,作为社会保险重要内容的养老保险同样受到劳动关系的深刻影响。基于2016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CMDS),研究探讨了劳动关系对农村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参保行为的影响,并进行了异质性检验。结果表明: (1)劳动关系显著影响养老保险参保行为。收入水平越高,用人单位越正规,参保概率越高;自我雇佣参保概率高于他雇;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与参保概率成正比。 (2)作为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和月收入不仅直接影响养老保险参保行为,而且作为中介变量和调节变量对养老保险参保行为产生显著影响。从劳动关系角度提升参保水平的可能途径,一是逐步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二是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  相似文献   

15.
平台用工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具有劳动法讨论意义的是组织型平台,包括基于劳动合同的模式和非基于劳动合同的模式,后者是法律关系定性争论的对象。此种非基于劳动合同的平台用工模式不同于常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平台控制与劳务提供者自主,不符合现有从属性标准,不成立劳动关系,在现行法中属于民事非典型合同中的混合合同。此种平台用工在当前"从属性劳动—独立性劳动"构成的"劳动二分法"框架下不能实现有效调整,给予劳务提供者的权益保障不足。问题的成因在于劳务提供者的学理定位是"类雇员",此种平台用工的本质是承揽合同社会化,属于"劳动二分法"下的制度空白地带。因此,应根据此种平台用工中劳务提供者的社会保护必要性,构建介于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类雇员"规范体系,推动法律对社会劳务给付的调整框架从"劳动二分法"向"劳动三分法"转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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