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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问题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儿童这一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如何对虐童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罚和治理,是亟需探讨的问题。本人为,虐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应当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之内。但是,在现有的刑法体系之下,对于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仅仅需要扩大"虐待罪"的主体适用范围即可,并不需要单独设立"虐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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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虐待儿童事件呈现频发之势,由于刑法的漏洞,司法机关也无法作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虐待罪的规定难以有效保护儿童的权利,有必要对司法救济新途径进行探讨。本文尝试从非家庭成员虐待与家庭成员虐待两方面阐述现行司法机关的"无能为力"并从扩大虐待罪的主体和增设虐待儿童罪两条途径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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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高检《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均将刑法第248规定的名称确定为虐待被监管人罪。“六部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条同时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笔者认为,立法者之所以把虐待被监管人罪同《刑法》第26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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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浙江温岭虐童案中幼儿教师虐童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或虐待罪。由于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相关的虐童犯罪行为,使得虐童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要解决这一问题,较为可行的办法不是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而是应对虐待罪的立法予以完善,并将此类行为纳入虐待罪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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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虐待罪的规定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有必要对虐待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探讨。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应有所扩大,将"对被虐待人负有照顾、保护或者负有指导、教育责任的人"都包括在内;虐待罪中的"情节恶劣"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起着重要作用,应作为此罪的构成要件;可适当加重虐待罪的法定刑。虐童行为的犯罪化可以通过对虐待罪的修改得以实现,应将虐待儿童的行为单独列为一款,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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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行为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罪名定罪处罚。但这些罪名并不具有保护儿童的针对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出现关于定罪量刑是否适当的争论,导致对儿童利益刑法保护的混乱。鉴于虐童行为的本质更倾向于虐待罪,立法可以通过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并适当提高虐待罪的法定刑,来实现对儿童更为有效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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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幼儿教师虐待儿童的现象频繁发生,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但是,我国刑法针对此类案件时应用捉襟见肘,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完善我国立法,以有效规制虐待儿童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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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同时也是柔弱而需要保护的。因此我国《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不得虐待儿童,《刑法》也设定了虐待罪。但是,这对保护儿童免受虐待是远远不够的。认识国外干预虐待儿童行为的方式,有助于思考我国如何针对儿童虐待行为建立和完善儿童权利干预和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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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同时也是柔弱而需要保护的。因此我国《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不得虐待儿童,《刑法》也设定了虐待罪。但是,这对保护儿童免受虐待是远远不够的。认识国外干预虐待儿童行为的方式,有助于思考我国如何针对儿童虐待行为建立和完善儿童权利干预和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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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之检讨——兼论乞讨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的罪名应当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该罪的犯罪客体是残疾人、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社会管理秩序;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同时实施了手段行为——"暴力、胁迫"——和目的行为——"组织";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从立法的角度分析存在重大缺陷,完善方案是在我国刑法中设立常习乞讨罪与组织、强迫、诱骗乞讨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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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许多虐待儿童的行为,由于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无法以故意伤害罪评价,由于加害被害双方不是家庭成员不能定为虐待罪,也无法以其他罪名有效规制,至多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的行政拘留,这样未充分体现对暴力行为的打击以及对人身的特别保护.为了惩罚和预防虐待儿童一类的暴行,为了严厉打击暴力犯罪,全面严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们应借鉴日本、英美刑法的立法理念及法律规定,将暴行罪引入我国刑法,将以殴打或其他暴行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评价视野,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包括儿童在内的公民的人身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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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各大媒体对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用硫酸伤熊事件争相报道,引起了空前的社会反响。一时间,各界人士议论纷纷,同声指责,并要求对刘海洋予以刑事惩罚。但笔者发现,刘海洋所为,只是一种虐待动物的行为。虽然行为比较恶劣、残忍,也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惹起了一定的社会公愤。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构成了犯罪。若在外国,可能构成虐待动物罪。但在我国,由于《刑法》中没有虐待动物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无法追究刘海洋的刑事责任。有人认为,虽然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虐待动物罪,刘海洋的行为也不符合《刑法》第341条关于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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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约人性弱点、规范公权力运行,我国古代较为周全地为官吏规定了性腐败的刑法对策,综观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以官吏为定罪身份的性犯罪,主要有宿娼罪、监守内奸罪、求奸罪、性骚扰或猥亵部属罪、娶乐人为妻妾罪、娶所监临女为妾及枉法娶人妻妾罪、向案件当事人求婚或"性受贿罪"等;二是以官吏为量刑身份的性犯罪,主要是指官员犯和奸罪与强奸罪要加重处罚。而当下惩治性腐败的主要依据是党纪政纪与司法解释,性腐败的刑法对策处于缺失状态。从现实情况看,党纪政纪难以应对严峻的性腐败形势,司法解释的补位作用也很有限,又鉴于我国有刑法威权文化的传统,因此,刑法介入惩治性腐败十分必要。建议:"性贿赂"应纳入贿赂犯罪的范围;设立国家工作人员嫖娼卖淫罪、国家工作人员通奸罪;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猥亵行为、重婚行为的从重处罚,监守内奸、利用权势奸淫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强奸的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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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深思的刑法“宽”“严”倒错问题——以常见多发型家庭暴力犯罪为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刑罚轻缓化背景下研讨宽严相济政策,不应忽视现行刑法中“宽”“严”倒错现象的存在。就常见多发型家庭暴力犯罪而言,突出地表现在,一方面,是刑法对虐待罪、伤害罪的弱软失度,另一方面,是刑法对“以暴抗暴”型杀人行为的过份苛酷。因此,有必要从相关刑法规定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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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9年第一部《刑法》出台到1997年新《刑法》修订,再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不断补充修正,形成了中国环境刑法的基本规范与格局。目前,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在立法体例、罪名体系和刑罚处罚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亟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首先,要确立科学的环境犯罪刑法立法体例,将刑法典分则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环境犯罪罪名从该章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立一章,并将分散在刑法典各章节中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纳入其中;其次,中国环境犯罪急需增设以下5个罪名,以完善环境犯罪的罪名体系,即破坏草原罪、破坏湿地罪、虐待动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区罪和抗拒环保行政监督管理罪;再次,应完善环境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扩张环境犯罪对象的范围、扩展危害行为的类型。最后,应完善环境犯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和刑罚适用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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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虐待罪的定罪界限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只有“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才能构成虐待罪。一般的虐待行为,如家庭成员间轻微的打骂、偶尔的冻饿、生活上不够关心爱护等等,是不能构成虐待罪的。虐待行为是否情节恶劣,是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但是在如何认定某一虐待行为是否情节恶劣上,刑法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对虐待罪的定罪界限进行探讨,使之形成一个大致统一的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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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虐童”事件频发.强化对“虐童”的刑法规制势在必行.从必要性上看,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规制“虐童”行为存在突出困境.一方面,非刑事性儿童立法呈现出“静态化”的缺弱;另一方面,刑事立法保护儿童功能缺失.着眼于我国当前国情,全面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制度经验,构建防治儿童虐待综合管理体系尚不具有现实可能性.恰当运用刑法的威慑力,既可以更好地“对接”我国相关儿童立法中涉及的刑事责任,又足以“补强”我国社会转型期儿童保护立法整体上的缺弱.从可行性上看,一方面,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通过刑法规制“虐童”行为之立法先例,另一方面,国内积极有利的因素包括:关注未成年保护的良好法制氛围;我国现行刑法中针对“虐童”行为潜力较大的储备资源.在当前,刑法规制“虐童”行为客观上存在两种思路:设立“虐待儿童罪”或修正虐待罪.两种思路各有千秋,当务之急是尽快将虐待儿童的行为更有效地纳入到刑法的调整中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