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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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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霁  陈宇 《时代法学》2011,9(3):60-64
目前理论界关于致体质特异人死亡的轻微暴力行为的定性问题的三种主要观点——意外事件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说和过失致人死亡说都有失偏颇。准确给致体质特异人死亡的轻微暴力行为进行法律定性,应从其行为本身是否属轻微暴力,及对不同行为类型的特征具体分析行为的性质。明知他人体质特异致其死亡的轻微暴力行为,应区分情况以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而不明知他人体质特异致其死亡的轻微暴力行为则应归为意外事件。  相似文献   

2.
何荣功 《法学》2024,(2):70-84
目前轻微暴力致被害人死亡的概念表达不够科学,应改称轻微暴力引起被害人死亡。此类案件的特点是行为的危险性及其强度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比例严重失衡。轻微暴力引起死亡的刑法定性首先要解决是否存在犯罪实行行为问题,进而才有必要探讨轻微暴力和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一般情况下,轻微暴力在客观上并不具有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定型危险,欠缺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行行为。司法实践之所以广泛地认定此类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考虑的是被害人死亡这一严重法益侵害结果、被害方的处罚诉求以及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将此类行为认定为意外事件,更符合行为的构造和性质。此类案件的办理应重视行为人与被害方的沟通协商,行为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应尽量避免将行为积极入罪。  相似文献   

3.
蒋太珂 《法学杂志》2016,(1):130-140
我国司法实践宽泛地理解伤害故意以及致人死亡的过失从而导致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有罪率过高.为了有效地避免定罪率过高,应该直接从客观不法的角度限制犯罪的成立范围.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诱因”,只有行为人能具体预见到被害人特殊体质,才能将死亡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死因”,即使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也应将死亡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靳玉梅  周翔 《法制与社会》2014,(32):297-298
本地区针对同一被害人的连续两起交通肇事,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该类案件具有涉及多人肇事、前行为造成的结果不明等疑点。对前行为人的刑事认定难点在客观违法构成要件,核心在前行为是否与死亡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对后行为人的刑事认定难点在主观责任构成要件,关键在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是否构成过失。  相似文献   

5.
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是为了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实施的人身伤害行为,单纯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足以认定为抢劫罪的暴力行为。行为人先前故意伤害行为形成了客观暴力威慑并致被害人不敢反抗,行为人借此而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属于以胁迫方法抢劫财物,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相似文献   

6.
药品安全事故犯罪中不仅需要追究生产企业本身的刑事责任,更要追究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渎职犯罪。渎职犯罪本质是一种监督管理过失,而监督管理过失认定的根本前提就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存在预见可能性。预见可能性,是指行为时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有无预见能力的标准,应当以"行为人所属领域的处于相同地位和相同情况的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相似文献   

7.
孙运梁 《法学》2012,(12):104-110
对于行为人以较轻的殴打行为造成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一般认为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死亡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人则存在争议。如果将结果归因与结果归责相区分,将事实判断与规范归责层序化,笼罩在因果关系理论上的迷雾将散去,归责问题也将迎刃而解。客观归责理论不仅为我们判断归责提供了规则体系,更为重要的是提供了一种思维方法。这种方法论上的启迪,也许能够推进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向前迈进并逐渐融入追求刑法精确化、精细化、精致化的潮流中。  相似文献   

8.
林皎 《法制与社会》2010,(26):76-77
行为人入室盗窃后使用暴力脱逃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是否发生在当场,而且还应看其实施的暴力程度是否达到了使他人不敢或者不能抓捕的限度。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罪后,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不应当以实施的暴力行为发生"户内"为分界点,而应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视行为人"入户"的意图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严重程度而定。  相似文献   

9.
暴力犯罪的内涵与外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林亚刚 《现代法学》2001,23(6):138-142
本文认为我国理论上对于暴力犯罪的界定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对暴力犯罪的界定 ,重要的并不在于刑法分则条文本身是否明文规定以暴力为犯罪构成要件 ,而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采取的是否为暴力行为。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暴力犯罪”的范围以及“暴力”的内涵予以分析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几种法律明文规定的暴力行为。  相似文献   

10.
过失危险犯的立法基础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过失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过失实施的严重危险行为造成的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作为过失犯与危险犯的有机结合,过失危险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过失危险犯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危险结果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严重危险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过失危险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了法律规定的严重危险结果的发生。这种危险结果一般发生在危害公共安全领域,而且具有现实可能性。作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新课题,过失危险犯立法面…  相似文献   

11.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致被害人弃车逃跑呼救过程中被过往车辆撞死,其暴力抢劫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结果得以发生的内在支配因素,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行为符合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相似文献   

12.
【裁判要旨】在聚众斗殴中致人伤亡,对行为人应依法转化定罪,但不能简单以结果论,应当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区别认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于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故意而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客观上致人死亡,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行为人转化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13.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交通肇事犯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受害者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他罪或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定性的,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其前提是交通肇事的先行行为引起行为人救护伤者的作为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违反这一作为义务就都构成不作为犯罪。●由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而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间接故意甚至是直接故意的心理,在客观上要具有作为义务、防止后果可能性。关键是看其不作为中是否包含着剥夺受害者生命的现…  相似文献   

14.
关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学界存在较大争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切实履行了救助义务;"逃逸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的当场以及与当场紧密联系的时空而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要求具备逃逸行为、主观上的过失和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交通肇事行为人是否"因逃逸致人死亡"。  相似文献   

15.
行为人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生前患有严重疾病,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仅是被害人死亡诱因的,行为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相似文献   

16.
青年教师梁燕光伤害案,我们认为定过失伤害罪是妥当的。所谓过失伤害罪,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伤害,客观上却造成了伤害的结果,并且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过失伤害罪有三个特点: 一、行为人主观上没能预见伤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是应该预见的。一般情况指正常人的思维能力在一般客观条件下所能预见的。过失伤害不是对某一器官的特指,因此不能要求行为人预见到对某一部位的伤害,只要行为人能够知道行为可能引起对方的损伤,就是应该预见。梁和傅在年龄和体力上相差悬殊,所打击的又是  相似文献   

17.
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若要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就必须是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同时在判断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因果关系时,可采用反面排除法。  相似文献   

18.
强制医疗程序是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特别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应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加强对强制医疗案件的审查工作:在实体方面,包括对暴力行为程度的判定、对行为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判断以及对行为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的判断;在程序方面,笔者对会见涉案精神病人的必要性、精神病鉴定做出前对涉案精神病人的关押问题、办案期限与退回补充证据期限问题、对公安机关申请强制医疗的监督等特殊程序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在盗窃罪中,存在行为人主观上的目的数额与客观上的行为数额。当目的数额与行为数额在同一量刑档次时,以行为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基准。但是,当目的数额与行为数额相差悬殊,分属不同的量刑档次时,就要采用预见可能性客观标准来探究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据此对行为人应负的刑事责任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20.
作为积极刑法观和全面犯罪化论在殴打伤害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上的具体体现,轻微暴力行为入刑论在我国学界支持者众多。但无论是从正当性、必要性还是可行性的角度分析,轻微暴力行为均不宜入刑。首先,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缺乏正当性。在我国刑法采用定性加定量立法模式的背景下,轻微暴力行为的不法程度没有达到犯罪化的要求。而且,我国刑法采用定性加定量的立法模式具有妥当性。其次,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缺乏必要性。我国法律对殴打伤害行为的威慑力是充足的,即便认为确有必要提升法律对殴打伤害行为的威慑力,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方法也不是轻微暴力行为入刑。最后,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缺乏可行性。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的成本是危险驾驶罪的两倍,超出了社会可以承受的最大限度,而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的收益却极为有限。轻微暴力行为入刑论在我国学界盛行,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目前的刑法立法论研究或许陷入了某种方法论误区。刑法立法论研究要同时处理好宏观与微观、本国与他国、定性与定量、成本与收益四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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