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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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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认制度既是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内在要求,也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外在表现。自认对于争议之两造以及法院均产生约束力。自认免除了对方当事人对相关事实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将自认之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而自认一方当事人应言而有信,不得撤回自认。否认自认效力的依据在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严重背离了诚信原则的真实要求。自认效力的否认包括家事诉讼中对超越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支配范围事实的承认、虚假诉讼中对以侵犯他人利益为目的的虚假事实的承认以及对违反众所周知事实的承认三种情形。自认效力的承认与否认型构了自认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共同承担向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行为风尚的功能。  相似文献   

2.
诉讼上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庭承认对 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就其性质 而言,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诉讼中的自认均 具有证据法则的性质,亦即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 责任的作用,其法定效力在于可以限制争执以及举证 的范围。这样不仅使事实真伪得到迅速确认,而且也符 合诉讼经济原则。本文拟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之 内涵及其效力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我国的自认制度 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刑事司法领域所涉及的利益较为重大,但推定仍然有适用的空间。证明责任的分配并非全部是由推定引起,但是推定在诉讼中通常会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产生影响。不可反驳的推定将产生证明责任的免除效果;可反驳的推定中法律推定将引起举证责任倒置;事实推定则引起举证责任的转移。  相似文献   

4.
王玮 《山东审判》2013,(3):64-6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决定了刑事证据的有关规则必然影响到附带民事诉讼,而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又决定了民事证据规则适用的结果会不同于刑事案件。本文重点论述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口供补强规则、自认规则和刑事、民事不同的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交叉适用所产生的不同结果,以及单位作证的不同证据能力,当事人对鉴定人的选择权和重新鉴定的申请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证据问题。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王凤芝,刘任武,于绍光一、证明责任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在我国法学界,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有着以下几种不同主张:(一)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司法机关承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  相似文献   

6.
在侵犯知识产权诉讼中,侵权人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对于权利人在诉讼中主张的合理费用,应根据民法信赖保护制度中的交易安全理论,结合案件的不同情况判定侵权人是否应予承担。  相似文献   

7.
在严格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往往需要证明:(1)产品是有缺陷的,(2)缺陷在产品离开制造商时即已存在,(3)是缺陷造成了损害。被告对于上述指控,则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抗辩,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相似文献   

8.
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德国学者罗森贝克认为一条总的原则就是,如果被告对自认的补充与成立诉讼的法规前提条件相矛盾,则原告须对其陈述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并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的不同陈述的不正确性承担证明责任;如果被告的补充并不涉及成立诉讼的法规的前提条件,则它必须构成权利妨碍、权利消灭或权利排除规范的构成要件,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说,我们在进行证明责任分配时需要对适用于眼前的诉讼程序的法规的前提条件进行研究,并通过对这个前提条件的抽象内容的确定来判断。这条原则同样适用于合同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笔者在下文中的关于合同所产生的各种争议情形下的阐述即是对此项原则的细化和印证。  相似文献   

9.
一代理人自认是自认的一种,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当事人的自认。一般来说,人们通常指的自认主要是当事人的自认,而代理人自认则是作为自认的一种例外情况出现的。所谓代理人自认指在诉讼过程当事中,代理人对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主张的事实表示承认,依据法律规定,这一承认具有当事人自认的效果,从而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代理人自认成立的理由有二:一是基于代理制度的要求,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意思表示视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对当事人形成约束:二是基于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现代诉讼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现象越来越普及,甚至当事人不出庭应诉,而只有代理人应诉的现象也频频出现,若不能将代理人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则对于  相似文献   

10.
马晓琳 《法制与社会》2010,(18):298-298
证明责任制度已经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因为不同的诉讼模式、不同的法治理念等众多因素自成各家理论。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研究在理论界争议较大,同时也因为证明责任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的体现均有所差异,使得证明责任的研究更为复杂。  相似文献   

11.
黄锫 《行政与法》2007,(6):85-87
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不能简单的做一归而统之的划分,而应该具体的分析诉讼中各角色的不同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证明责任应分为客观的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明责任,前者是在行政实体法中就已预先设定好划归行政机关承担,并在行政诉讼中当案件真伪不明时作为法官判案的实体法依据。后者则仅仅只在诉讼过程中才有其存在的意义。而原告在诉讼前的证明行为实质上是证明的义务,其在诉讼中则享有证明的权利,法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则具有证明的权力。  相似文献   

12.
马爱萍  刘蒙 《政府法制》2014,(21):50-51
民事诉讼中,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可能会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通过实施作为或者不作为,使负有证明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陷入证明困难或者证明不能的境地.这种证明妨碍行为在医疗诉讼中颇为常见,严重影响了诉讼的公平与正义,本文通过对我国医疗诉讼中证明妨碍的立法剖析和理论探究,指出对医疗诉讼中证明妨碍行为予以规制的现实意义,并试图通过完善立法进一步规制医疗诉讼中证明妨碍行为,以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正> 诉讼理论界对证明责任的概念至今存在不同的理解,因而对证明责任的分担也持不同意见。争议焦点之一是:人民法院是否负有证明责任。明确这一问题,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实现诉讼任务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负有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以下简称“证明责任”)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它是由实质、客体、实现程序、接受者和主体等诸因素有机组合而成的。因此,要对“证明责任”有所认识,就必须首先队识这些因素。 (一) “证明责任”的实质。“证明责任”属于法律义务的范畴。和其他法律义务一样,反映了立法者的一定要求。为了使发生在过去且不能复现的案情为司法人员所确认,从而成为定案的“事实根据”,就只有借助证据去加以证明。为了保证证据的收集,法律对有关机关和个人规定了提出证据的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搞清案情的有效保证。 (二) “证明责任”的客体。也就是人们利用证据去证明的目标或者对象。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客体是“诉讼主张”。所谓“诉讼主张”是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所  相似文献   

15.
证明责任规则和自认规则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两项重要规则设置 ,它们共同承载着一系列的程序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试图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构建起完善的证明责任规则和自认规则体系 ,然而美好设想身后似乎总是跟随着令人尴尬的困境  相似文献   

16.
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证明责任的通说认为,证明责任应当完全由控方承担,被告人不负任何证明责任。如有的学者认为:“不论在公诉案件中,还是自诉案件中,被告人都不负有证明自己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明责任。”①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理论著作一般也持相同或相似的观点。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是片面的,有修正的必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当承担部分证明责任。当然,其证明责任不是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始终应当由控方承担,这是由“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国际公认原则所决定的。被告人的证明责任,是证明…  相似文献   

17.
占善刚 《法学评论》2014,(3):107-116
在民事诉讼中,不知的陈述乃是介于自认与否认之间的一种特殊形态的陈述。为平衡双方当事人诉讼上的利益,促使法院早日解明事案,应对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予以规制。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基本上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以德国法为代表,通过设立不知的陈述的合法要件以限制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另一种做法乃以日本法为代表,经由受诉法院依自由心证判断不知的陈述的法律效果以限制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无论是在立法论上还是在解释论上,这两种做法之间均存在显著的差异。比较而言,德国法关于不知的陈述之规制路径更符合主张阶段当事人陈述行为的内在规律而可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所借鉴。  相似文献   

18.
黄永  张子翼 《山东审判》2004,20(2):30-33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主要由控 方承担,而辩方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是,公 正和效率的双重要求并不赞成这种简单、机械的划分 方法。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进行辩护时可能提出相关 的、甚至是至关重要的证据,这种情况是否是证明责任 的倒置呢?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证据的行为不 是证明责任的倒置,那么这种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责任 呢?  相似文献   

19.
自认制度及我国证据规则之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樊惠平  袁丽琰 《河北法学》2002,20(4):123-128
自认 ,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在诉讼中做出的承认。作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一项新制度 ,对实现我国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对自认制度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且不系统 ,缺乏对实践操作的理论指导。对自认的内涵、自认的属性、自认的构成、自认的效力及与自认制度相关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局限性做了论述和反思。  相似文献   

20.
利益是诉讼各方承担证明责任的最基本动机。不同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利益取向不同,导致证明责任分配的差异。由于诉讼利益的多样性和冲突,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要是控诉机关。从诉讼利益层次性的角度来看,控辩双方基于裁判上的利益具有承担证明责任的必要,而法院因为不具有裁判上的利益,因此不能使其承担证明责任。在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中,必须尊重利益的要求。利益的确认也是一个程序的过程。作为证明责任基础的利益必须通过主张和抗辩,由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确认为案件的争议,才能成为证明的对象,成为法院裁判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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