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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组织机构的一个重要部分。我国目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尚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立法的效力层次较低,法律规定也存在着不合理之处。本文通过介绍英国的董事会秘书制度,在完善我国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权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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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是股份公司治理中颇为微妙而棘手的问题,特别是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兼任的问题,为法学界所普遍关注。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在于保持或促进企业的创新动力和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但是,解决问题的途径却存在一定的冲突。例如,董事与经理职务兼任有利于企业创新但不利于权力制衡,董事与经理职务分任有利于相互制衡却有碍于企业创新。故而,确立和调整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的关系对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各国或地区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立法中作法不尽相同,并均在积极地探索完善的办法。经济学界主要从股份公司经济绩效角度进行一些理论和实证分析,法学界则更加注重对相关利益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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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承担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监督经理层的角色,但董事会作为会议体机关存在缺陷。董事会委员会的设立可以弥补董事会的缺陷,并有利于独立董事发挥作用。委员会的产生和权力的立法模式不同,美国的模式值得借鉴。典型的董事会委员会包括提名、薪酬和审计委员会,他们在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应当将委员会纳入公司法中,同时委员会制度以及公司治理的完善需要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协同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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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一个社会成员,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应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承担的一种社会义务。利益相关者理论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纳入公司治理,使公司社会责任有落实的可能。董事会在作出经营决策和执行业务时应对其产生的社会后果作出必要的安排。关键是董事对其所承担义务的内容有准确理解并认真履行。董事勤勉义务应有的注意,不仅包括实现公司营利目标,也包括调整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维护利益结构的平衡,即在坚持全体股东长远利益的同时,确认和尊重其他利益相关者,建立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和谐、互利的合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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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对于抽逃出资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责任机制: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抽逃的出资部分承担填补的责任;造成公司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在股东抽逃出资时,如果董事存在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该董事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应否对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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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董事与公司的关系为基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人拟制说及修正的公司人格独立理论以及大陆法系国家以法人实在说和法人代表机关说分别推演而来的董事责任体系,在董事会中心地位确立后均体现出其缺陷性董事意志的突显导致的董事滥用权力而对债权人的损害。各国纷纷以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予以修正。而我国在最近一次的公司法全面修改的契机下却并未触及此问题。本文从债权人与公司之契约关系出发对董事滥用公司人格进行实证和理论分析确定其制度价值进而确定为一种法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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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有机结合的责任体系。公司的捐赠行为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一个方面,是具有一定道义特质的公司社会责任的表现形式。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在进行赢利活动的同时要承担社会责任。在结合实践中公司捐赠暴露出的法律问题,从公司治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等入手,进一步完善公司捐赠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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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公司内部人控制以及大股东操纵的问题,肇始于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了中国。但是公司治理的实践却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实施效果远未达到人们的期望,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独立董事法律责任制度的设计和执行存在严重欠缺。由于独立董事的特殊性质而导致了在追究其法律责任时存在着两难的困境,为此,基于一定的原则而建构有别于非独立董事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制度具有现实的意义和可预见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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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随着公司经济力量的不断增强,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公司社会责任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它涉及到公司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本文从法理学上的"道德与法律"和"权力与义务"的角度探讨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虽然公司本质上是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作为掌握社会大多数资源的角色和受法律保障的一员,公司要积极的承担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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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司内部诉讼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根据现有法律难以作出圆满解释的司法实务问题。公司内部诉讼中如何界定公司法人机关成员的当事人地位就是其中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人、公民、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当事人,但是民事诉讼法以及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只有法人是适格或正当的当事人?什么情况下法人机关成员是适格或正当的当事人?但在实践中又有以法人机关成员作为当事人的案例。① 公司法人机关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构成。股东会只在召开股东会议时存在,我们习惯于把公司成员作为股东的学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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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法律、章程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从事商业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权力结构中,公司经理与董事会之间中委托——代理关系,他是公司的代理人、高级雇员和业务辅助执行人。公司经理不具有公司机关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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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重要特征,这是股份公司资本社会化的必然结果。然而,日益⑤胀的董事会的权力是一种没有所有权的经营权,因此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以平衡董事与公司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成为董事法律制度中的核心问题。除了形成股东会、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制约外,在法律上强化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已成为各国公司立法的趋向与热点。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国有公司。国有股份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及其产权关系的复杂性使得对国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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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争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正面临着“内部人控制”、经营者侵犯所有者权益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独立董事制度正是为弥补董事会职能之不足而产生的。本文从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及制度设计出发,探讨了我国在“独立董事”方面的实践及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独立董事制度能否发挥其作用,同时也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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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普遍采取的是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以上的"统一模式",并未根据公司所处领域的不同进行分类制度设计。基于国有资产在竞争性领域与非竞争性领域功能之不同,应当对处于政府与市场对接平台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采取不同的治理机制。在董事会的构建上,应重塑政府董事与独立董事角色,对于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立"三三三"模式,即政府董事、独立董事、内部董事各占董事会席位的三分之一;对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则应构建以独立董事为主导的董事会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