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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犯论体系问题上,德日刑法学界的通说为二元的犯罪参与体系,刑法典也明文采取限制的正犯概念,共犯理论基本围绕正犯构建.严格区分正犯与共犯,不仅有助于准确定性,而且对正确量刑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研究德、日两国刑法学理论与实务在共犯界限方面的变化,勾勒其变迁轨迹,并进一步就其变迁原因进行追问,对构建我国的共犯论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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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太廷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0,(1):43-51
在解决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路径上,世界不同国家形成了单一制和区分制两种立法模式。单一正犯体系在不法构成要件层面不区分犯罪参与形态,将所有犯罪参与者都视为正犯,且认为不法程度等价值,这存在着不足。区分制通过在不法层面区分正犯和共犯,在实现量刑精细化的同时实现罪责刑相均衡,但其因正犯判断更加趋向实质化而饱受批评。相比较而言,我国参与体系不同于上述两者,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层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在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上,我国宜采取“规范性实行行为说”,这有利于维护构成要件的定型性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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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3)
关于"片面共犯",国内外刑法理论和实践存在较大争议.基于"犯罪共同说"的立场和我国大陆刑事立法,应当否定"片面共犯"的观念.多数"片面共犯"实质上是间接正犯,而"片面共犯"中的"片面的共同正犯"是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的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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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3):77-84
我国采取的是不同于共犯从属性说的单一正犯体系,"教唆他人犯罪的"中的"犯罪",不限于实行行为。所以,该款包括教唆他人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与第三人共同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帮助第三人犯罪、教唆他人教唆第三人犯罪、帮助他人(一起)教唆第三人犯罪等诸多情形。因此,在《刑法》第29条"教唆"行为主体的确定上,应当不限于德国、日本刑法中的"教唆犯",不能等同理解中、德、日这两种语境下的"教唆犯"。我国这种独具特色的教唆犯规定,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弥补了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可能带来的处罚漏洞,避免陷入区分犯罪参与类型的泥淖,理顺了参与论的核心关系。并且,"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应当在遵从对一般预备犯处断规则的基础上,再适用第29条第2款的未遂教唆处断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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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务界对日本的"共同共谋正犯"理论有滥用以入罪的趋势,表现在对幕后起到组织、教唆、帮助作用的共谋者即"预定不参与实行行为的共谋者",与因故未参与实行行为、对实行行为又不具有支配力或者重要影响力的共谋者不加区分,一律以实行者的犯罪形态定罪量刑的现象.本文从讨论日本的"共同共谋正犯"理论和我国的共犯理论及两者的关系入手,提出对后一种共谋者应区分不同情形或否定犯罪成立或以犯罪预备论的观点,以求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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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愿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0):41-43
刑法学理论由犯罪论和刑罚论组成,其根基是刑罚论而不是犯罪论。"刑法学"是建立在"刑"之基础上的"法"的一门科"学",以刑罚论为根基的刑法学理论体系才是实现罪刑法定的最佳选择。刑法的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预防犯罪,根本目的是保护法益、保障人权,从刑法的目的看,刑法学理论的根基是刑罚论。从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这三个基本原则看,刑法学理论的根基是刑罚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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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佶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5):40-46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首次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作为刑法分则独立罪名,进一步扩大了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范围。鉴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定性认识尚存较大争议,导致该罪名的理解适用陷入困境。当前迫切需要对网络空间内共同犯罪参与理论进行梳理,明确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应当按照"共犯行为正犯化"进行理解和归责,再结合我国网络犯罪的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明知"可以适用司法推定,"犯罪"可以扩大解释为违法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为帮助行为人设置独立的定罪量刑标准,并通过与网络犯罪其他罪名进行比较辨析,为该罪名的理解适用寻找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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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1,35(3)
洗钱罪入刑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反洗钱的立法力度,但司法适用却不尽如人意。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89份洗钱犯罪裁判文书从形式及实质层面进行分析后发现,该类犯罪存在量刑幅度、主观明知、竞合选择及共犯等方面的法律认定问题。为此,应修订刑法条文,出台量刑标准,合理采用刑事推定,优先适用特别法,区分共犯分界线,以扩大本罪的适用,准确有效打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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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晨宁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2):24-32
在世界范围内,责任主义与刑事政策是量刑的两大支柱。在刑事政策目的观主导下,责任主义在我国刑法中未受到很大重视,以致我国量刑理论研究从根本上无法深入。从报应与功利相融合的一体论出发,以德、日刑法责任主义原理下责任刑与预防刑两大量刑情节体系分类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刑罚根据论及其对量刑活动的影响,可以得出:从法定刑到宣告刑,其本质是在刑罚根据论指导下将影响量刑的情节重组归类的过程。以"报应限制功利"的刑罚理念架构"责任限定预防刑上限"的量刑思路,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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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里亚之《论犯罪与刑罚》的诞生,具有划时代意义。贝氏对封建刑法进行了质疑,批判了封建刑法的不合理和落后,以罪刑法定反刑罚之随意和擅断,以罪刑均衡反刑罚之残酷,从而在解构的基础上建构了现代刑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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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正犯的归属原理中,整体模式强调行为的整体性,将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作为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个别模式主张行为的个别性,仅仅将他人行为作为个人行为因果链条的延长线,使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演变成单独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两种归属原理在对共同正犯进行诠释时都无法自圆其说,共同正犯的立法规定更多是共同犯罪性质认定的依据,未能给共同正犯的合理性提供充足理由。现有的错位的共同正犯概念阻碍了共同犯罪性质的认定以及共犯区分理论的发展。共同正犯从本质上只是一个阶段性的概念,是认定共同犯罪性质时的附庸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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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论体系,学界主要有三种典型的分类:以德日为代表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以英美为代表的双层次犯罪论体系和以中国大陆、前苏联和俄罗斯为代表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其中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更具影响。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犯罪的成立理论体系,为法官认定犯罪提供了从客观到主观、从形式到实质、从一般到具体、从积极到消极的操作程式。对其检视应坚持公正的立场、正确的比较方法,以案件事实与刑法规定对接的逻辑性、实用性为检视标准。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应以法官认定犯罪的思维进路为基准,借鉴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合理成分予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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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体系就是依据犯罪成立的条件及其形态按照一定的顺序所组织的关于犯罪一般理论的有机整体,它是认定具体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理论系统。围绕犯罪论的体系如何构成,大陆法系的刑法学者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并据此建立了各种不同的犯罪论体系。本文以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及其机能为考察对象,在回顾犯罪论体系的学说和种类的基础上,简要阐述了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机能和主要表现,并对犯罪论体系建立的现实根据、文化理论基础以及犯罪论体系与其机能的辩证关系等进行了简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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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立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13-16
现实社会中普遍存在着以他人作为媒介实施犯罪行为的现象,而有时由于被利用人不具备一定的条件,不能将二者作为共犯处理,针对这种情况,产生了间接正犯的概念。随着犯罪参与基础理论的发展,对其概念的认识也不断发生着变化,在如今以限制正犯概念及共犯从属性为通说的理论背景下,需要我们认真审视间接正犯概念的定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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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4):102-109
我国刑法采取不区分构成要件故意与罪责故意的单一的实质故意概念的立场,不存在三阶层赖以存在的犯罪论体系之基础。《刑法》总则第14条第1款明文规定了"故意"的概念内涵,并且将"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成立"故意"的条件,这与不定义"故意"概念的德国刑法、日本刑法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与德国、日本刑法学理上给"故意"所下的定义存在较大的差距,也不同于规定单一的实质故意概念的俄罗斯刑法。认为我国刑法可以与三阶层体系完美契合的观点,明显忽视了我国刑法规定单一的实质故意概念这一规范障碍,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而且,双重的形式故意概念不具有合理性,它会导致一些案件处理的复杂化。无论是出于逻辑自洽还是功能自足的考虑,我国采取中国特色的单一的实质故意概念,不承认"故意的双重地位",都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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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刚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5-7
间接正犯的正犯性的各种学说对于解释间接正犯均具有积极的意义,但都存在着不足之处。间接正犯的正犯性必须立足于构成要件,着眼于实行行为,根据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两个方面加以展开。从主观方面讲,间接正犯的正犯性表现为主观上实行犯罪的单独性和实行罪过的独立性;从客观方面讲,间接正犯的正犯性表现为实行行为自然构成的复合性和规范评价的整体性及因果关系自然构成的间接性和规范评价的直接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