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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调解优先”司法政策引发争议,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还是将其写进了立法,并将法院的诉调对接、诉讼分流等改革举措规定为正式程序。关于调解政策和诉讼服务中心的实证研究表明,“调解优先”面纱下的中国司法改革表现出某种反思性,透露出司法争取自主发展空间的努力。但在实践中“调解优先”出现歧义。调解优先政策指导下的司法结构呈现“调解一判决”二元化特征,且存在内在紧张与流动性,存在寻租空间。调解优先政策缺乏外部资源的支撑,诉前分流效果不佳;双向推进式改革易走极端,脱离社会需要;改革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这表明中国司法体制正处于变迁之中,司法结构尚不稳定,法院推动调解优先政策入法的动机具有功利性,削弱了该政策的公共性。立法者需要进一步明确先行调解规则的含义,补充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法官在调解中要保持公共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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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调解优先"司法政策引发争议,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还是将其写进了立法,并将法院的诉调对接、诉讼分流等改革举措规定为正式程序.关于调解政策和诉讼服务中心的实证研究表明,"调解优先"面纱下的中国司法改革表现出某种反思性,透露出司法争取自主发展空间的努力.但在实践中"调解优先"出现歧义.调解优先政策指导下的司法结构呈现"调解一判决"二元化特征,且存在内在紧张与流动性,存在寻租空间.调解优先政策缺乏外部资源的支撑,诉前分流效果不佳;双向推进式改革易走极端,脱离社会需要;改革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这表明中国司法体制正处于变迁之中,司法结构尚不稳定,法院推动调解优先政策入法的动机具有功利性,削弱了该政策的公共性.立法者需要进一步明确先行调解规则的含义,补充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法官在调解中要保持公共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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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程序具有多元化的目的,如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解决民事纠纷和保障正当程序等。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能够在多大程度实现上述目的,可以通过实证评估的方法进行测量。中国司法文明指数项目的调研数据,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在及时受理起诉、符合程序公正、自愿和合法调解、有效执行裁判、提供有效诉讼救济等方面的情况。其中,对调解自愿性、程序公正性的违反,是制约我国民事司法文明的两个突出因素。进一步的数据挖掘显示,这两个因素明显地降低了社会对法官形象的评价;法官强制调解与法官所感受到的压力源存在关联性。民事裁判受到不正当干预的现象,降低了对民事司法程序公正性的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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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商事解纷法律服务国际化与便利化竞争的加剧,以国际商事法庭(院)为代表的国际商事诉讼普遍出现了协议选择管辖、任意性程序规则、法官选任及一审终局等仲裁化变革趋势。国际商事诉讼与商事仲裁在程序形式上的相互借鉴与交互融合,实质上揭示了当事人自治权与司法职权之间的内在博弈与制度配比。由于涉外商事诉讼具有国内和国际双重司法属性及内引外联的牵引作用,国际商事诉讼仲裁化无疑会撬动商事诉讼国际化、专业化和自由化导向的司法创新。为改进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过于传统和僵化的诉讼程序规则,统筹推进国内与涉外司法质效功能创新,我国应当对商事诉讼当事人程序自治权与司法职权进行合理平衡和适配,以开创和引领国际商事解纷法律服务与跨国司法竞争新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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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言辞说服艺术的调解,离不开修辞技巧的使用。法官在司法调解中合理使用各种修辞方法,既能够有效说服当事人顺利接受调解结果,又能够有效执行法院的社会治理功能,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但法官掌握调解和修辞技巧的能力,只是影响纠纷能否有效解决的一方面因素,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法官运用修辞调解纠纷的主观姿态。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法官人格,确保每个法官都能秉承善意运用修辞调解纠纷,才能真正有助干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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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言辞说服艺术的调解,离不开修辞技巧的使用。法官在司法调解中合理使用各种修辞方法,既能够有效说服当事人顺利接受调解结果,又能够有效执行法院的社会治理功能,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但法官掌握调解和修辞技巧的能力,只是影响纠纷能否有效解决的一方面因素,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法官运用修辞调解纠纷的主观姿态。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法官人格,确保每个法官都能秉承善意运用修辞调解纠纷,才能真正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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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与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是本次民事诉讼立法修改的重点领域之一。本文考察的问题包括:从诉讼法学理论和相关的程序规范来看,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可以具有什么样的性质?这种确认与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而提起的诉讼以及其中包含的确认有何关系?当事人提起的与调解协议效力有关的诉讼都属于哪些诉讼类型、其诉讼标的是什么?不同类型的这些诉讼在实务中适用时可能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等等。在探究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本文对于民事诉讼立法如何就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加以规定也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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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原本是一项裁判执行措施,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的变化,其发挥的事实功能被大大扩展。实践中,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在规范性文件修改中发挥着功能性审查的作用。从社会变迁的视角观察不难发现,维稳压力、协调和解政策与地方发展型政府的模式变迁,诱发了对于行政诉讼司法建议的制度性需求,从而迫使司法建议成为行政诉讼工具箱中的重要工具。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制度的功能衍化,为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极具价值的制度样本,亦为行政诉讼法的未来发展提供了背景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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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调解的规范文件贯彻了司法最终救济的理念,但由于各地方纠纷解决需要的差异,实践中形成的不同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模糊了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构建一个功能互补的纠纷解决的生态系统,必须在确立司法权威的同时,按照解纷合意获得的不同样式,确定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程序协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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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是司法鉴定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影响着司法审判的客观公正性,更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在结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改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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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的理论根据是"司法权的社会性",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为司法权的社会性在市民社会形成过程中的妥当回归提供了可行途径。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有效地回应了社会力量参与司法的正当诉求,可为法院参与创新社会管理提供宽大的现实舞台。现行《宪法》第123条和第126条能够为民事审判权行使方式的二元化提供合理的解释空间,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在宪法框架内具有正当性根据。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不能坐等司法权的强大,其在相势展开的同时应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和有效性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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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有限的司法资源应对日益增多的犯罪,这是诉讼社会视野下国人必须直面思考的重大课题。处理不当,不仅会造成严重的司法信任危机,而且也会带来更高的犯罪浪潮。因为在诉讼社会之下,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加剧,原有司法模式的弊端日益显著。因此,强化案件分类、实行多元模式,重视社会资本、重塑司法权威,改进司法模式、实行集中审理,应该成为诉讼社会视野下刑事司法模式现代转型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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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鉴定制度既不能满足诉讼对鉴定的需要 ,又影响了鉴定人的水准和鉴定结论的质量 ,成为导致诉讼非公正性和非效率性的重要原因。但其目前所进行的司法鉴定改革及诉讼专门委员会的设立都以法院为主导 ,虽易实现效率性 ,但难于保障公正性。中国应当吸取日本的教训 ,不仅注重规定鉴定结论与诉讼或法官的关系 ,而且更应注重建立中立的、统一的司法鉴定组织 ,注重使其他鉴定人员与司法鉴定挂钩 ,注重司法鉴定人员的司法和科学素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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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作为应用文书之一,具有应用文书的共性:格式化或模式化、程式化。但是裁判文书又因其面对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具体案件,而陷入难以完全模式化的窘境,这也是近年来要求扭转裁判文书脸谱化局面呼声不断的原因所在。然而,面对效率价值的现实追求,要所有的裁判文书弃模式而求个性显然又是不可能的,实际上,模式化与个性化的冲突,也正是诉讼价值中效率与公正冲突的体现。那么,如何在制作与创作、个性与共性之间把握平衡,显然,是裁判文书写作中一个需要结合价值考虑予以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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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政法政策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它要求法院发挥自身司法能力和司法制度能力,有效地介入涉法行政争议之中,并藉此保护法益。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是法律监督上的国家权力结构关系。法院优位于行政机关,法院作为独立裁判者指挥诉讼管理关系和裁判过程。以审判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构造,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司法能力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优位角色,应完整地发挥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能力,即发挥立法、司法解释、司法组织及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功能。行政诉讼司法准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诉讼管辖、庭审制度等,是否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方向,主要看其是否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和法益有效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政策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影响了法院的诉讼角色和功能。回归司法权和诉讼制度本质,宜在行政争议、行政行为和法益之间构造出一致性的诉讼结构关系;宜从组织和体制改革转向程序改革,发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在塑造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上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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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判的效力根据在于非讼裁判权的运用和当事人的合意.关于不予确认决定,因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提起民事诉讼,它不具有形式确定力.关于确认决定,在案外人异议期后它应具有形式确定力,虽不具有既判力但应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确认决定还应具有执行力;某些确认形成性法律关系的决定,则应具有形成力.案外人裁判撤销制度的存在暂时阻却了裁判形式确定力的发生,旨在为案外人提供救济;并且,由于司法确认裁判不适用再审,再审也就没有打破各种效力的功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