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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离婚案件审理中发现,原告基于被告对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存在过错诉请损害赔偿后,部分被告亦在答辩中以原告存在过错为由向原告主张损害赔偿。对于被告的主张应依何种程序(反驳还是反诉)处理,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离婚案件被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应是有别于原告诉求的一项独立的诉求。在原告基于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情况下,被告的该诉求不仅具有抵销原告的同类之诉的功效,更重要的是它是可能使原告向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独立诉讼请求。但被告的该项诉求要以同意原告的离婚诉求为前提,离婚之诉是该项损害赔偿之诉的前提条件。从纠纷的有效解决及诉讼资源的节约角度出发,被告的该项诉求以在原告提起的离婚之诉的同一案件中提出反诉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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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原告未满16周岁,以伪造的成人身份证进人被告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原告发生工伤事故。医疗终结后,劳动行政部门以为原告是成年人,作出工伤认定评定原告十级伤残。原告诉请由被告按照非法使用童工标准进行赔偿。被告辩称原告使用欺诈手段通过入职,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遵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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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当事人分担,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理被告承担。在民事诉讼中,谁请求什么,谁就应当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首先应当负举证责任。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确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而被告却没有提供或者提供不出足以推翻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才能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否则,原告将败诉。被告在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反驳或者反诉所主张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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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9年结婚,婚后于1 980年生育一子,即被告李小某。2002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号楼某号房屋一套,登记在被告朱某和被告李小某名下。被告朱某占20%份额,被告李小某占80%份额。201 2年7月31日,原告李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屋。但被告朱某表示,该房屋系被告朱某和被告李小某共有,与原告李某无关,不同意分割。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李某就上述房屋的财产权属问题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与被告李小某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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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女)与被告和某(男)于1997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2005年10月28日,原告以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双方多次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以双方年龄均已较大(诉讼时原告61岁,被告71岁),生活需要人照顾,起初不同意离婚,但在诉讼中见对方离婚的态度坚定,后又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很大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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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被告所认定的原告违法事实的合法性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和依据原告的行政违法事实是被告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审查这种案件事实要注意三个方面:(1)查明被告所指控的原告的违法事实是否存在(2)如果确实存在,要查明是否行政违法;(3)这种审查是指向被告,而不能指向原告;所谓原告的违法事实,是违反被告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所指的法律、法规的事实,而不是违反其它法律、法规韵事实。多数行政法律、法规对某些事实作了特殊规定,因而审查行政案件中原告的违法事实,不能按刑法或民法理论来认定案件事实,而只能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该事实的合法性,这是行政审判与其它审判的重要区别。例如,某医院不服卫生局行政处罚一案。该医院医务股长经院长同意,从一药贩子处购得外国药“康宁克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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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 0 0 2年 5月 1 3日 ,原告李某在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应黄某、陈某要求到达指定地点时 ,被某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32条的规定 ,对原告李某作出了罚款 1 2 0 0 0元的处罚决定。李某以被告与黄某、陈某恶意串通、违法行政为由 ,诉请法院撤销处罚决定。被告认定原告无证运营事实的证据为其工作人员对黄某、陈某所作询问笔录一份 (当日制作 ) ,黄某、陈某陈述其搭乘原告车辆的经过。原告向法院所举证据包括 :1 .原告代理人对黄某、陈某所作调查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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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1)
原告:某女。 被告:某男。 原告某女因与被告某男发生婚姻和子女抚养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对我及家人从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我抚养,被告要负担抚养费用;在各自住处存放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是还应以和为好,若原告坚持离婚,我也同意。孩子是原告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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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5)
原告:罗伦富,女,1955年5月22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 原告罗伦富因不服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队)对其子康忠华(已亡)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向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交警队未将事故路面施工单位追加为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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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我国首例天气预报侵权案。案件虽然过去两年了,但是笔者认为此案一、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特别是在适用法律、认定事实,以及对天气预报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上,仍有许多可以探讨研究之处。一、其精简介原告:青岛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简称气象中心)青岛市气象台(简称气象台)被告:青岛东岳时通电讯公司(简称东岳公司)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被告将原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的天气预报在每日6一7时通过传呼台向其传呼机用户播送,擅自无偿使用原告通过智力劳动所获取的技术成果,从而侵害了原告的智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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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2)
原告:刘玉坤,女,1958年12月28日生,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第一重型机械厂金属结构分厂打字员。住该市富拉尔基区铁西26—10—1—6号。 被告:郑宪秋,男,1957年10月20日生,与原告系同厂工人。住址同上。 原告刘玉坤因与被告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一案,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玉坤诉称:原告与被告郑宪秋婚后性格不合,彼此对理想、事业、志趣均有所不同,结婚13年始终没有培养和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参加一些社会必要活动、残疾身体的治疗,横加干涉。1984年以后,原告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曾在全国首届残疾人运动会上夺取3枚金牌。这些荣誉使其心理反差增大,进而粗暴地干涉原告参加比赛,将原告打伤住院。原告与被告自1992年5月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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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伟海(男,24岁)与黄秀媚(女,25岁)经自由恋爱,于一九八二年七月登记结婚(未同居)。一九八三年五月林伟海结识第三者黄瑞珍后,曾多次向其妻黄秀媚提出离婚,遭到拒绝。林遂于一九八四年七月五日以“与黄性格不合,志向不一”为由,向法庭起诉,要求与黄离婚。次日,林竟盗用黄的名义,写信给法庭,表示同意离婚,并要求尽快办理。法庭先后两次将传唤被告黄秀媚到庭的传票交由原告林伟海代为送达。而被告两次均未到庭。七月二十日,法庭拟再次传唤双方到庭询问,又第三次将传唤被告的传票交由原告代为送达。原告竟非法指使第三者黄瑞珍,冒名顶替被告,持传票到庭诉讼。承办人只作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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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柯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结婚。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吵闹打架.原告起诉离婚。审理中原告主张因原告生育女孩,被告重男轻女.常对原告打骂,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主张因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存款、债务等问题争执达不成协议。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在如何处理本案问题上存在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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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葛以兰以与被告孙传兵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庭审中查明,被告孙传兵应为盛传兵,而作为正当被告的盛传兵却因为未获得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传票传唤的却是一个不存在的所谓孙传兵。据此,法院认为,原告葛以兰的丈夫为盛传兵,而原告却请求与一个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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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25日原告昆明明星电脑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公证处公证人员参与下,到被告处购买了一套“中国龙3.0,”软件,并由公证人员对该套软件当场进行了封存。1994年9月6日,原告昆明明星电脑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宇计算机应用公司复制、销售原告研制开发的“中国龙3.0,”盗版软件,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复制、销售“中国龙3.0,’盗版软件,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1995年5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双方代理律师因绕本案事实的认定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