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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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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理论中 ,必要共同诉讼历来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亦属难点。然而我国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上均比较滞后 ,使得司法实践中在合理适用必要共同诉讼这一诉讼模式上出现很多问题 ,这要求我们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制度重新予以审视和分类 ,以便更好的实现必要共同诉讼的立法价值。  相似文献   

2.
我国普通共同诉讼的实体要件过于单一,限于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程序要件较为僵硬,要求当事人与法院双重同意。这就使普通共同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成立,适用范围比较狭窄,既难以发挥合并审理的诉讼效率功能,也无法承接必要共同诉讼的程序边界。普通共同诉讼的理论重构应当注重权限分配与范围界定。前者须合理协调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与法院的程序裁决权,限制合并管辖的适用情形,区分合并管辖与合并审理的不同定位。后者须明确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进阶性顺位关系,必要共同诉讼应以合一确定的必要性而非诉讼标的共同为判断标准,普通共同诉讼须以诉讼标的同种且基础事实同种、基础事实同一或基础事实存在牵连关系三者作为合并审理的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3.
涉及共有财产权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多样的诉讼形态,有必要进行类型化分析,以便为实务上的程序操作提供指针。因共有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诉讼原则上都应为共同诉讼,但基于物权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的情形允许共有人单独起诉。此种情形在诉讼法的学理上导致“不可分”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转化为“可分可合”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亦为《民诉法解释》第72 条修改此前相关规定的原因之一。此外,因共有权人内部纠纷引发的共同诉讼形态中,某些情形下部分共有人能够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有通知与争议对方存在利益一致性的部分共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可能性。牵涉到共同共 有的财产且共有人为被告时,原则上全体共有人都必须共同参加诉讼。按份共有人只有当纠纷不会牵扯到他人份额时才例外地不必作为共同诉讼人。  相似文献   

4.
赵信会 《河北法学》2004,22(5):21-23
我国法律对必要共同诉讼未作进一步的分类 ,同时立法和理论都认为必要共同诉讼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共同诉讼人之间是共有关系 ;其二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是连带关系。民事实体法赋予连带关系的当事人一并起诉或分别起诉的选择权 ,赋予了对方当事人对其一并起诉或单独起诉的选择权。这样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就与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存在一定的冲突。我们认为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 ,把必要的共同诉讼划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相似文献   

5.
论连带责任案件的诉讼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熙海 《法学评论》2012,(3):134-140
连带责任是一个实体和程序紧密结合的问题,实体上的规定如何在诉讼程序中得到充分反映和运用,直接影响到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及责任人权益的保障。目前连带责任制度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与诉讼程序设计之间的冲突与脱节造成了实践中连带责任案件的司法裁判乱象,亦导致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保护的不公平、整体诉讼效益的低下及司法不公。连带责任案件的诉讼形式,应当立足于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针对连带责任的特质来设计。我国连带责任案件的诉讼形式应确立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这是由诉讼法不同于实体法的特有功能、作用方向所决定的,是确保判决的确定效力和权威所要求的,是由保障所有诉讼当事人的诉权所约束的,是提高整体诉讼效率所必须的。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学》2016,(2):149-165
作为诉的主观合并禁止原则的例外,必要共同诉讼滥觞于日耳曼固有法上的诉讼团体共享诉讼实施权制度。随着诉讼团体范围的扩张,被视为一种妨诉抗辩的共同诉讼也受到质疑。以诉讼标的不可分为契机,必要共同诉讼的识别标准变为诉讼标的应合一确定。当诉讼法与实体法从体系上分离之后,必要共同诉讼的识别标准从实体法转向诉讼法,从必须共同诉讼转向避免矛盾判决,即从诉讼标的应合一确定演化为判决之合一确定,同时完成了从法律上合一确定转向逻辑上合一确定的华丽转身。借此,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也随之从单一走向多元,类似必要的共同诉讼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7.
连带责任涉及到多个债务人在法律上的责任问题,在诉讼程序上必然会面时如何选择共同诉讼理论问题.本文从共同诉讼的分类着手分析了共同诉讼的性质、分类以及对以前普通共同诉讼模式的反思.并对完善我国连带责任诉讼在原来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程度考虑.  相似文献   

8.
我国行政示范诉讼源于司法实践需要,缺少直接的立法依据和正当性基础,从而被质疑会减损当事人权利、影响裁判公正、程序构建缺少理论指引而呈现碎片化。证成行政示范诉讼的正当性,需应用共同诉讼理论和分析方法。根据行政共同诉讼分类的三分法,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具有诉讼的合一确定性,该性质与示范诉讼的程序设计相冲突,故不适用示范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职权型示范诉讼,以裁判的合一确定性为正当性基础,该性质确保了示范案件裁判确认的法律、事实问题可适用于平行案件,故法院可依职权启动程序、选定示范案件、依照示范案件裁判审理平行案件;普通共同诉讼适用契约型示范诉讼,其理论基础是当事人为实现诉讼经济而自主处分诉权、自愿承担诉讼风险,故程序启动、示范案件选择均需当事人同意。  相似文献   

9.
共同犯罪属于典型的共同侵权,各共同犯罪人应按照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则对被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司法实务中部分同案犯在逃的情况下,是否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则的必要共同诉讼原理,将所有共犯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进行统一审理统一判决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共同犯罪引起的赔偿诉讼应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受害人享有被告选择权,可以只以其中的部分或个别致害人作为被告,要求部分致害人先行赔偿。  相似文献   

10.
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关系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连带债务共同诉讼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之一,要求连带债务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应将必要共同诉讼划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并将连带债务共同诉讼理所当然地归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范畴。从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联结点上来考察,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应属普通共同诉讼,而非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相似文献   

11.
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误区与制度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章武生  段厚省 《法律科学》2007,25(1):111-120
我国现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实质上是按大陆法系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理论设置的,它要求诉讼标的同一、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方为适格.这种单一的必要共同诉讼形式,不仅影响到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和增加诉讼的成本,而且造成了我国必要共同诉讼的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为了满足司法实践对必要共同诉讼形式多样化的要求,尽可能使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在原有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基础上,增设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和因牵连关系而形成的必要共同诉讼两种形式.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以诉讼标的是否共同为标准将共同诉讼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和做法出现混乱。主要表现在很多法院滥用追加当事人的权力,不适当地扩大或缩小适格当事人主体的范围。这种弊端在共同侵权纠纷诉讼中尤为突出。笔者认为,出现上述弊端的根源在于,民事诉讼的立法和理论未能对必要共同诉讼中适格当事人的判断提出具体的原则和标准。  相似文献   

13.
论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蔡彦敏 《现代法学》2000,22(2):51-54
“法院主导地位说”长期统治民事诉讼法学界并根植于人们的观念中。而笔者以为,诉讼机制的现代化需要诉讼程序与制度设计的科学化和正当化,而这与诉讼观念与诉讼主体地位观念的现代化不无密切关联。基于此,本文提出并论证了民事诉讼中的法院与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平等性问题,旨在唤起人们在当今的社会情势下对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的关系重新予以审视,并意图动摇已在人们意念中根深蒂固的“法院主导地位说”。  相似文献   

14.
德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历经上百年的更替,从“实体法说”到“诉讼法说”,再从诉讼法说中的“二分肢说”和“一分肢说”,始终绕不开“法律效果”与“权利诉求”两个因素,两者共同构成界定“诉讼标的”内涵的两个坐标.其中,“法律效果”以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为基础,以纠纷的实质解决为导向,是原告通过诉讼程序期望达到的实体法上的法律效果;“权利诉求”则立足于程序法,是原告为实现实体法上法律效果而采取的诉讼手段.由于“诉讼标的”内含的模糊性造成识别困难,德国理论界试图寻找一个能够适用于诉讼系属、诉的合并、诉的变更、既判力等各程序领域的“诉讼标的”统一概念,但始终难言成功.于是,相对诉讼标的理论悄然兴起.该理论的贡献不在于建构,而在于突破,即打破固有的“诉讼标的”概念的一体化思维模式,使其在不同诉讼语境和程序场景中呈现流动化态势,以适应不同的政策考量与解释操作需要.  相似文献   

15.
利益保障目的论解说──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李祖军 《现代法学》2000,22(2):29-33
文章认为,利益保障民事诉讼目的论中的利益是融诉讼中的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于一体的,此两种利益在民事诉讼中相互独立而又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民事诉讼目的内容,文章通过对审判权与诉权关系的分析还认为,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应当且只能通过实现程序利用者的目的来达成,因而民事诉讼目的论所要研究的目的应当主要围绕程序利用者的目的,即利益保障,否则难以发挥诉讼目的论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16.
黄平 《天津律师》2000,(2):35-38
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利的前提,也是司法公正的有效组成部分。重实体、轻程度是多年来法院队伍中的一种传统观念。随着当前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行,必然使这一伎观念受到冲击,转变传统观念势在必行。诉讼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也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而实体公正则是裁判公正的结果。为使程序公正落到实处,树立新的诉讼观念,本文拟从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基础条件及掌握程序指挥权的法官两方面进行一些探索,以求解决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法官角色换位带来的相关问题,从理解和全面把握立法精神入手,再造重塑法官形象。  相似文献   

17.
*ST九发虚假陈述赔偿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所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同时也是首例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本文欲从分析案情出发思考我国共同诉讼的不足以及提出引入诉讼担当来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8.
诉讼标的牵连型诉讼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诉讼形式,这类诉讼往往因分离诉讼而不能实现共同诉讼促进诉讼经济和裁判统一的功能。本文主张建构准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予以应对,并使准必要共同诉讼和争点效、参加效制度相协调。  相似文献   

19.
王福华 《法商研究》2004,21(2):50-57
民事诉讼停止制度具有程序保障、实现诉讼和解与调解、抑制诉权的滥用等功能。鉴于我国诉讼中止制度中存在的诉权无为状态及效力虚无等弊端 ,有必要对其在诉讼停止事由、程序效力等方面进行立法整合。为优化民事诉讼停止中的诉讼权利的配置 ,应赋予当事人程序请求权、上诉救济权、诉讼停止合意权等。  相似文献   

20.
葛翔 《新法规月刊》2016,(5):152-160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理论多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诉讼标的,但“行政行为标的论”有着明显的理论缺陷,无法涵盖不同诉讼类型,《行政诉讼法》修订后也无法解释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这一特殊情形。从“二分肢说”出发,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案件中诉讼标的具有单一性,即当事人认为原行政行为与复议维持决定所形成的共同法律效果违法并侵害其权益,而向法院提出权利救济的主张和相应的事实理由。就诉讼结构而言,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不属于诉的客观合并,而是必要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复议决定实质性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具有治愈性,法院对实体合法性审查的侧重点在于复议决定改变的法律前提与原行政行为的法律结果能否构成一个具备整体合法性的逻辑闭环。在复议决定确认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案件中,以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似乎更为符合行政诉讼制度修订后的本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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