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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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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姚明斌 《法学家》2020,(3):171-190,196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确立了违约损害金钱赔偿责任的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性限制规则,也适用于多种非违约型的义务违反情形。涉及履行利益和非履行利益的损害,都可能表现为实际损失或可得利益。以信赖利益范围为准的违约损害赔偿,填补的仍是履行利益损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在事实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各有特点。可预见性规则的时点标准存在细化的可能。可预见性的判断因交易情境的差异而有不同。  相似文献   

2.
由于我国对期待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我国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赔偿数额上存在不少的问题,加强对损害赔偿的研究对我国意义重大。文章首先对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的概念做简要的叙述,从合同的效力、违约行为、利益受损事实、期待利益的合理性和可预见性以及损失和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五个方面论述了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要素,并简单介绍计算利益损害赔偿的公式以及常见的计算方法。最后,对我国的期待利益损害赔偿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3.
因果关系是判断侵权行为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关键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可以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损害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现阶段判断损害赔偿范围因果关系的标准理论有很多,本文仅简单介绍可预见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法规目的说。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多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本文试图结合司法实践总结归纳出法官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规则和应注意基本事项。  相似文献   

4.
损害赔偿是合同法上的重点和难点,可预见性规则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在限制损害赔偿范围上所共同使用的规则。我国虽在立法上采纳了可预见性规则,但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却差强人意。本文指出适用可预见性规则时,应注意该规则是补充规则、强制性规则,无论故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该规则均可适用,预见的内容应仅限于损失的类型或种类,在可预见性判断的过程中,要坚持一定原则,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不可忽视法官自由裁量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可预见性规则是指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是合同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规则。它将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限制在缔约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内。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作为违约损害赔偿中对可得利益的限制。但是可得利益损失不像现实的损失那样容易计算,把握不好就会有失公平,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实务中,对可预见性规则的把握显得越发重要。  相似文献   

6.
论合同法中的可预见规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可预见规则作为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最重要的标准之一 ,在世界各国民法或合同法中得到了普遍的承认。本文分析了可预见规则的法理基础 ,认为可预见规则的理论依据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可预见规则与因果关系在功能、判断标准、所确定的赔偿范围、保护的重点等方面存在不同。判断是否可预见的因素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合同的主要内容。作者主张我国合同法应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违约行为排除在可预见规则之外 ,以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因果关系问题历来为侵权法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在目的上和范围上都是不同的,本文在分析既有的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借鉴大陆法系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但在个案中因果关系的判断应综合考虑行为的概然程度、可预见性及法规目的等因素。  相似文献   

8.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江毅 《时代法学》2004,2(5):45-51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可分为责任成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和赔偿范围上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可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的判定以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判定为基础 ,以必要条件或充分原因作为前提条件 ,同时必须伴随损害结果发生可能性增加。法律因果关系的成立则以实现其社会功能为出发点 ,因此要将可预见性、损害的类型、责任的类型、过错的程度等加以考虑。赔偿范围上的因果关系是确定各原因力对损害结果的贡献 ,从而锁定赔偿额的大小。  相似文献   

9.
违约损害赔偿大多表现为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但也允许守约方选择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于后者的形式时仅仅赔偿守约方为缔约、履约而付出的成本,个别场合可有机会获得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于前者的形式时赔偿范围受当事人的约定、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因果关系、合理预见规则、与有过失规则、减轻损失规则的限制。在合同解除时的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时常采取替代交易的救济方式,于此场合的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为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差,并且大多要扣除成本,个别情况下才允许获赔成本、消除瑕疵所需费用,在积极的债权侵害的场合还有守约方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在合同不解除的情况下,应为迟延赔偿,替代交易与之不匹配,金钱赔偿可能较为适当。在债务人恶意违约、守约方难以举证证明其履行利益的损失时,可以采取获利赔偿的方式,即将债务人因其违约而获得的利益作为向守约方赔偿的数额。  相似文献   

10.
刑法因果关系论反思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刑法因果关系包含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不同层面的内容,其和自然科学中所说的因果关系不完全一致,而应当从规范立场出发加以判断,即具有规范性的特点.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上,首先应当从条件关系的角度出发,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范围,然后从经验法则的立场出发,判断具体犯罪构成中所要求的因果关系.研究因果关系不仅对定罪有意义,而且还有助于量刑.  相似文献   

11.
陆青 《北方法学》2012,(6):72-86
《合同法》第97条的"恢复原状"属于返还上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具有债权效力。依据该条的"恢复原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所有权返还并无法律依据。解除后实物返还不能时的折价补偿,以及因返还产生的费用均属返还义务而非损害赔偿义务的内容。《合同法》第97条的"赔偿损失"并非因解除而生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场合,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07条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除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当事人原则上只能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缔约过失责任规范来主张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另外,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可以并存。违约金请求权原则上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关于我国医疗过失与因果关系之鉴定和认定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赵西巨 《证据科学》2011,19(4):389-400
我国法律在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上,应坚持医疗"专家"判断和"同行"鉴定,旨力于构建平衡患者利益和医方利益的规则,区分医疗专家意见和法官法律判断,区分违反通常诊疗义务的医疗侵权和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区分"合理医生"标准、"医疗水平"标准和"医疗常规"标准。  相似文献   

13.
冉克平 《法律科学》2013,(5):142-150
违约解除后的“恢复原状”意指受领方对原物的返还,属于物权请求权的内容;“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在给付物已毁损、灭失或者给付的金钱的情况下受领方对给付物价额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违约解除后“赔偿损失”的目的并非使合同恢复至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在于填补守约方因相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因而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理应并存。违约解除之后,担保人应该继续就债务人的价额返还义务与赔偿损失义务承担担保责任,价额返还与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合同被解除时开始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摘要虽有事实上的拘束力,但其受制于学说的评析与检验。  相似文献   

14.
伍治良 《法律科学》2002,(3):121-128
根本违约规则的形式价值在于限制合同解除权,实质意义在于平衡违约方与非违约方之间的利益及社会利益.我国合同法对根本违约的规定在具体形态上欠周全,部分内容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5.
在分析、比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认定过程中,可采用"两分法",即首先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认定船舶从相遇到碰撞发生的整个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对碰撞事故发生及碰撞损害后果的作用力的大小;然后采用"直接结果理论"和"可预见理论"认定船舶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法律推定因果关系方法则不应当适用。  相似文献   

16.
论诱使违约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正苍 《政法学刊》2003,20(4):22-24
诱使违约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一种典型形式,要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其核心问题在于界定诱使违约责任的构成及要件。诱使违约的成立应当包含六个要件,即合法合同债权、合同关系外第三人、主观故意、非法引诱行为、违约行为发生和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7.
对加害给付概念与救济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加害给付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侵害对方当事人固有利益的违约行为,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受损害方有权在二者中选择其一保护其利益。这是我国关于加害给付的主导观点,其影响了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然而,这种观点是否得当颇值商榷。加害给付应为债务人有责违反合同义务,给债权人造成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财产利益损害并不排除可能同时侵害债权人履行利益的行为;对于加害给付的救济并非只能依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责任竞合来处理,而应根据加害给付侵害的利益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8.
According to a dominant view, for the negligent defendant to be held liable for the plaintiff's harm the plaintiff must establish first, that the breach was the ‘factual cause’ of the harm, and second, that the harm is within the ‘scope of liability’. On this view, factual causation is purely factual, while scope of liability is normative and non‐causal. This article accepts the basic two‐step approach, but argues that the distinction is overstated. A clos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s shows that factual causation may require value judgment, and that scope of liability often involves an assessment of the strength and nature of the causal connection between breach and harm.  相似文献   

19.
海上人身伤亡案件受害人有权选择请求加害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违约或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应根据民法通则、海商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确定。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为一般原则,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旅客承担过错责任不合理。一般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而特殊侵权行为为无过错责任。现行的关于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法律、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对赔偿范围、损失计算、责任限制的规定标准不一,相互不协调,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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